浅议我国银行业浮动抵押风险防范措施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weij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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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浮动抵押是一种追求效率的担保方式,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该制度也蕴含着风险。在我国物权法确立这一制度以后,银行业在运用这一担保方式时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就作为一个问题摆在了面前。本文就我国银行业该如何对浮动抵押进行风险防范作了简要探讨。
  关键词 浮动抵押 风险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指企业以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设定抵押,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于特定情事发生后,设押的财产结晶为固定抵押以偿还债权的抵押 。这种制度始创于英国, 是英国判例法的产物,也是英国法官适用、解释、甚至创制法律规则的产物 。这种抵押方式灵活而有效率,是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担保方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担保物权的制度价值日趋多元化。逐步由注重担保功能向同时注重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发展,由纯粹的债权担保功能向融通资金的功能发展,这样的客观经济现实呼唤既能增强企业偿债能力又能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使用价值的新型融资担保方式的出现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一条文标志着我国立法顺应了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正式引进了浮动抵押制度。
   我国物权法引进浮动抵押制度,不仅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条比传统担保方式更为灵活的融资手段,也为我国银行业提供了一项全新的融资担保工具。但是浮动抵押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生事物,物权法相关规定非常简略,可操作性不强。由于在实践中没有任何先例,我国银行业对这种全新的担保方式缺乏操作经验,因此如何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就作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摆在了面前。笔者认为,我国银行业在采用浮动抵押作为担保方式时可以借助以下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一、对借款人严格审查,选择资信良好的公司作为适用对象
   担保方式只是债务人的信用扩展,债权能否最终得到清偿,最终依赖的还是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如债务人因资信状况不佳,经营不善而破产,那么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也难以得到保障。在采用浮动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银行需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严格进行审查。结合我国实际,现阶段除公司外,其他经济主体的财务制度都缺乏有效的透明度与社会监督,设定浮动抵押的风险较大。因此,银行在贷前调查和信用评估工作的基础上选择资信良好的公司采用浮动抵押。
  二、对抵押物权属进行核实,选择变现性较强的抵押物
   在现代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人并不一定都是用自有的资源进行生产经营。因此银行在采用浮动抵押担保方式之前,要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权属进行核实,防范借款人以他人所有的财产冒充自有财产或者以隐瞒债务等非法手段取得贷款。否则,在借款人因经营不善,一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时候,原权利人享有别除权,银行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同时,银行在选择抵押物的时候,应选择变现性较强的抵押物,这样才可以通过变卖迅速回收资金,使得自身债权得到保障。
  三、对浮动抵押合同进行完善
   (一)在浮动抵押合同中运用限制性条款,确保浮动抵押优先性。
   限制性条款是指借款人在借贷合同或贷款协议中向贷款人承诺,在未给予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同等受偿地位的担保时,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和收益上设定任何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物权担保。限制性条款分为狭义的限制性条款和广义的限制性条款。狭义的限制性条款是指浮动担保合同中禁止担保人设立优先于该浮动担保权得到清偿或与该浮动担保权按比例同时受偿的固定担保的条款 。广义的限制性条款则不仅包括禁止担保人未经贷款人同意设立优先于其受偿或同时按比例受偿的担保物权,同时也包括限制担保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以某些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如设定所有权保留、债务抵销及限定流动资产账户的管理方式等 。
   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通过与债务人在浮动抵押合同中运用限制性条款,可以对债务人对浮动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进行限制,特别是可以对债务人在浮动抵押物上为其他债权人利益设立各种担保的行为进行限制。从而使银行债权不致被排列于其他享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之后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浮动抵押的风险。
   (二)在浮动抵押合同中规定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相关应对措施。
   浮动抵押的设立到浮动抵押结晶往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在浮动抵押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债务人享有对浮动抵押物的自由处分权。这样,到浮动抵押结晶之时,抵押物的价值可能由于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在使用过程中的折旧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出现贬值。银行可以在浮动抵押合同中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使抵押物的价值保持在双方约定的水平,如果抵押物价值减少而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恢复约定的价值水平,则应立即归还减少的抵押物价值所对应的借款,通过约定规定债务人维持抵押物价值的义务,确保债权安全。
   (三)及时办理浮动抵押登记,确保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采用浮动抵押时,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应该及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以确保自身抵押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四、在贷款后对债务人经营情况进行监控
   银行在设立浮动抵押后要注意定期检查抵押物的状况。不仅应检查抵押物的自然状况是否完好,还应检查债务人是否对抵押物有恶意处分行为,比如重复抵押、恶意转让等,以便及早进行风险防范。应重视对债务人银行账户的监管,并探索引入仓储方、物流方等第三方监管,设立监管方异常情形报告制度。当出现异常情况时,监管方有义务向银行反馈。否则,监管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总之,在我国信用环境还不理想的情况下,银行业采用浮动抵押这一新型担保方式时,要综合运用多种措施防范风险。此外,还要及时分析和总结这一担保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使浮动抵押促进资金融通的制度效益得到发挥。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政法学院10802班)
  
  注释:
   李政辉.论浮动抵押.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 (第14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91页.
   徐冬根.论英国判例法对浮动担保发展的贡献.法学.2003年第7期.
   郭明瑞.论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法学.2000年第2期.
   徐冬根、范锡琴.融资浮动担保中的限制性条款研究.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罗小芳.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其风险防范.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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