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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进入了社会各个领域,正逐渐但迅速地改变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网上的各种知识和信息在带给每个人方便和快捷的同时, 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关于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涉及网络的违法案件也时有发生。国际上时常发生的互联网纠纷在我们国家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我国网络事业正处在发展阶段,网络行为既需要规范又需要引导促进。能否正确处理这类纠纷,不单单会影响网络事业的顺利发展,更加会影响到我们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
关键词 互联网环境 著作权保护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A3
利用他人的作品在网上传播以赢利,即已有作品的上网问题,如著名作家钱钟书、余秋雨、王朔等人的作品都被某些网上书屋出卖过,却未经上述作者许可,更不要说付酬了。而且由于网络内容的庞杂,著作权人很难发现或疲于追究,使目前网络成为盗版天堂。另一方面,直接产生于网上的作品,如网上首次发表的作品、网页和电子邮件内容以及公告、广告等,像其他类型的作品一样,一旦产生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因为数字化作品在网上非常容易被储存、修改和复制,而且与原作没有任何区别,而利用电子邮件传播作品更是容易之及,靠因特网提供的高效快捷的通信方式,用电子邮件给一个人和一千个人发邮件是完全一样的。如此,传统上的抄袭等侵权行为很难判断,版权保护似乎陷入困境。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造成了一种基本论调认为,数字化的作品著作权法目前无法保护,旧的法律无法发挥其作用,这种说法当然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因为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特点的,但是互联网传输是无国界的。与录音、印刷、录像等技术有所不同的是,在互联网空间内,侵犯知识产权和拓展知识产权一样非常地快捷和便利。全世界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很难确认侵权人身在何处,更多时候甚至连侵权人是谁都确认不了。此外,知识产权的特点具有封闭性和专有性,然而互联网文化的精神就是自由与开放的。由此,给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但是,如果我们放弃了这种保护,任由侵权者对互联网作品的剽窃,程序软件的无限制使用将带来的什么样的后果呢?恐怕最终是影响了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数字化及网络技术的特点所带给著作权人的伤害远比传统方式大许多,如果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那么将使著作权人不愿意将作品或产品放到互联网上,以互联网促进信息流通的目的也很难达到。少了可看的内容,就会直接降低用户上网的意愿。有人甚至认为,如果这样循环下去,对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也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某种意义上说,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比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更为重要。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该对侵权行为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知识产权人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够受到有效的保护,从中获得利益,但用户希望通过这一特定的电子方式能最大限度地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利可能受到侵害。但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讲,不将自己的作品上网或不将自己的作品上载至电子公告栏等,是消极的自我保护方式。但如果他人将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未经许可上载于网上则是权利人无法预防的。因此,必须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护。
权利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技术方式。即通过权利人自己的技术力量予以保护。就好像我们国家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盘或加密卡、对软件使用或拷贝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另外一种就是法律方式,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永远都是权利人最忠实、最可靠的武器。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法律的规定要求侵害行为人损害赔偿。目前,从法律保护的立法上看,我国已通过近几年不断的法制建设,逐渐从原有的传统知识产权一统天下的做法,向专门性和前瞻性方向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就为我国审理有关涉及计算机网络案件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传统的商标法、专利法等也作为审理类似案件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支持。
世界各国家都面临着修改、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来适应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也应把握时机,立足于本国国情并与国际相接轨,摸索出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但对互联网上知识产权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并没有进行专门立法保护,所以,在传统知识产权范围内探讨新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必要的,并且非常重要。然而,仅仅局限于这单一范围很难使互联网中的秩序合理和公正。所以网络立法应基于现行法律的修改、补充及解释。拓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引出新的知识产权,这必定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互联网环境 著作权保护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A3
利用他人的作品在网上传播以赢利,即已有作品的上网问题,如著名作家钱钟书、余秋雨、王朔等人的作品都被某些网上书屋出卖过,却未经上述作者许可,更不要说付酬了。而且由于网络内容的庞杂,著作权人很难发现或疲于追究,使目前网络成为盗版天堂。另一方面,直接产生于网上的作品,如网上首次发表的作品、网页和电子邮件内容以及公告、广告等,像其他类型的作品一样,一旦产生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因为数字化作品在网上非常容易被储存、修改和复制,而且与原作没有任何区别,而利用电子邮件传播作品更是容易之及,靠因特网提供的高效快捷的通信方式,用电子邮件给一个人和一千个人发邮件是完全一样的。如此,传统上的抄袭等侵权行为很难判断,版权保护似乎陷入困境。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造成了一种基本论调认为,数字化的作品著作权法目前无法保护,旧的法律无法发挥其作用,这种说法当然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因为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特点的,但是互联网传输是无国界的。与录音、印刷、录像等技术有所不同的是,在互联网空间内,侵犯知识产权和拓展知识产权一样非常地快捷和便利。全世界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很难确认侵权人身在何处,更多时候甚至连侵权人是谁都确认不了。此外,知识产权的特点具有封闭性和专有性,然而互联网文化的精神就是自由与开放的。由此,给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但是,如果我们放弃了这种保护,任由侵权者对互联网作品的剽窃,程序软件的无限制使用将带来的什么样的后果呢?恐怕最终是影响了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数字化及网络技术的特点所带给著作权人的伤害远比传统方式大许多,如果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那么将使著作权人不愿意将作品或产品放到互联网上,以互联网促进信息流通的目的也很难达到。少了可看的内容,就会直接降低用户上网的意愿。有人甚至认为,如果这样循环下去,对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也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某种意义上说,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比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更为重要。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该对侵权行为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知识产权人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够受到有效的保护,从中获得利益,但用户希望通过这一特定的电子方式能最大限度地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利可能受到侵害。但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讲,不将自己的作品上网或不将自己的作品上载至电子公告栏等,是消极的自我保护方式。但如果他人将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未经许可上载于网上则是权利人无法预防的。因此,必须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护。
权利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技术方式。即通过权利人自己的技术力量予以保护。就好像我们国家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盘或加密卡、对软件使用或拷贝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另外一种就是法律方式,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永远都是权利人最忠实、最可靠的武器。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法律的规定要求侵害行为人损害赔偿。目前,从法律保护的立法上看,我国已通过近几年不断的法制建设,逐渐从原有的传统知识产权一统天下的做法,向专门性和前瞻性方向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就为我国审理有关涉及计算机网络案件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传统的商标法、专利法等也作为审理类似案件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支持。
世界各国家都面临着修改、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来适应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也应把握时机,立足于本国国情并与国际相接轨,摸索出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但对互联网上知识产权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并没有进行专门立法保护,所以,在传统知识产权范围内探讨新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必要的,并且非常重要。然而,仅仅局限于这单一范围很难使互联网中的秩序合理和公正。所以网络立法应基于现行法律的修改、补充及解释。拓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引出新的知识产权,这必定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