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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中存在的问题。预算年度的时间界定不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情况。《预算法》规定,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预算年度,而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惯例是在每年的3月5日左右召开,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在4月份左右召开,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只能在每年的3~4月份对政府预算进行审批。这样,在一个预算年度的12个月的预算执行过程中,有将近4个月的时间游离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