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下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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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是青海省的重大战略。反映了党和政府与时俱进的思维和谋略,它尊重和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青海省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不断显现,在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民族地区,纠纷总量呈上升趋势,纠纷类型呈多元趋势,从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和谐青海的构建。笔者从哲学的角度,分析当前青海省民族地区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特点,深入探讨其解决机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5-0101-04
  
  1 对立性和统一性: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问题的提出
  和谐,在哲学上是一个对立统一系统,是以差别和对立的存在为前提,没有了矛盾和差异(不和谐),和谐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西方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辩证法思想,就是“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和谐与不和谐是一对矛盾体,和谐是矛盾的同一性,是一种平衡协调、对立合一的均衡状态。和谐是一种最为复杂、最为完美的自组织系统,无论是物理领域、生物领域还是社会领域和思维领域,都潜藏着和谐的灵魂。和谐是一种秩序,在这一秩序中,万物是平等、互助共存的。
  所谓纠纷,是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它又常被称为冲突、争议或争执,其本质可归结为利益冲突,即有限的利益在社会主体间分配时,产生的一种对立不和谐状态,包括紧张、敌意、竞争、暴力冲突以及目标和价值上的分歧等表现形式。
  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常态,少数民族地区也不例外,特别在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当代转型时期的中国。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正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2 普遍性和客观性:对当前青海省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从联系的普遍性与客观性看,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用全面的、联系的观点看问题,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联系。整体与部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不可分割。青海是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全省共有55个民族成分,现有少数民族人口共238万多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5.5%。在青海世居的少数民族有藏族、回族、土族、撒拉族、蒙古族等。其中土族、撒拉族是全国唯一在青海特有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的比例分别是:藏族21.89%,回族15.89%,土族3.85%,撒拉族1.85%,蒙古族1.71%。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矛盾凸显的多发期。由于受到地域、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全省的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人的思想素质、法制观念同发达地区相比较都存在很大的差距。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诉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一是民间矛盾纠纷发生了新的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纠纷当事人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矛盾纠纷的热点、难点主要集中在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的数量呈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参与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的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3 前进行和曲折性:青海省民族地区纠纷调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从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看,事物发展的总方向是前进的、上升的.而事物发展的具体道路是曲折的、迂回的,这是事物发展的总趋势和总方向,是由事物矛盾运动所规定了的。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各种观念深刻转变,加上少数民族地区矛盾纠纷所具有的特点,我省民族地区纠纷调解工作正面临着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3.1 各类矛盾纠纷的经济内容日益突出
  一是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日趋频繁。青海省是一个农牧业省区,全省551.6万人,人口其生产生活对土地资源的依赖程度还十分强烈,加上各种原因造成部分山林、田土、水力资源权属不清,有些承包经营合同与法律法规相悖,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导致各类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所有矛盾纠纷中占的比例较大。二是环境及生态问题逐渐呈现。随着农村工业化的推进,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环境及生态问题不断受到群众的关注,因生态环境的利用和保护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三是随着经济多元化出现了不同经济主体问题的利益纠纷。随着经济交往的频繁,经济活动中的劳工、价格、市场、能源、污染和消费等问题都随时有可能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群众之间引发矛盾纠纷。四是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问题。如征地补偿金到位不及时导致部分基层干群关系紧张,工程建设中部分工头克扣民工工资,引发的民工聚众闹事,有的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的法定程序和思想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上访。五是农村换届选举和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所引发的派系争端、财产分割、相互交往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六是部分企业里军队转业干部、伤残复退人员因待遇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很容易激化为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2 部分人思想陈旧,缺乏道德观念,导致矛盾纠纷长期存在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旧的传统和不良习俗在较长时间内还不能彻底消除,与在新的政治经济下催生的科学文明进步观念形成新的力量对比,构成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一是法律规范与社会行为的不规则之间的矛盾,一部分人因为不懂法或故意利用法律的边缘特点,以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他人权益进行侵害和影响,如赌博行为、地痞行为、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等行为导致纠纷;二是道德约束与一部分人公德意识缺乏之间的矛盾。缺乏道德的行为往往在不违法的条件下对他人利益造成影响,这是社会发展进步与部分人思想僵化保守导致的矛盾,大量的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缘出于此。
  3.3 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的新型矛盾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一些法律法规已在较大程度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变化需要,有些法律法规所保障的公民权益与社会实践需要保护公民权益存在不对称性,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结合民族地区良好的风俗习惯来调解矛盾纠纷,是对纠纷调解工作的一个重大考验。
  3.4 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要求,致使矛盾纠纷调处无力
  近年来,作为“第一道防线”的我省纠纷调解工作,其地位虽然已逐步被各级领导所认识,下发了相关文件,开展了很有成效的工作,为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形势和其他维稳机制的加强,村级纠纷调解工作出现了弱化的势头,致使大量的矛盾纠纷集中到基层法院。一是认识有偏差。有的地方和领导对社会矛盾纠纷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调解机制不强。有的地方没有摆正纠纷调解工作位置,调解人员心中无目标,工作无压力,遇到问题互相推诿,小纠纷无人管,大纠纷不想管,致使小纠纷酿成大矛盾,大矛盾引发大事端。三是纠纷调解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宣传不到位。群众认识有偏差,大事小事找主要领导,唯有一把手才能解决问题,主要领导不知所措,经常被矛盾纠纷所围绕。一些矛盾纠纷因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调解而升级恶化,因民事纠纷导致的治安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对社会稳定形成了较大的压力。
  4 统筹性和全面性: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都是统一的联系之网上的一个部分、成分或环节。因此,在解决民族地区纠纷问题时,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
  4.1 深化认识,创新思路,全力构建民事纠纷调处新平台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基层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纠纷调解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一是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要把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二是大力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牧区警务战略,把社区和农村警务、牧区警务室建成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调解民事纠纷的第一平台。基层民警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等工作优势,深入到辖区村镇,做到“每家每户访一访、房前屋后转一转”,把防火防盗、入户调查、警情提示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与排查民间矛盾纠纷有机结合起来,围绕可能引发事端的人、事、地、物,认真排查梳理家庭婚姻纠纷、经济纠纷、所有权纠纷、邻里纠纷、人身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民间矛盾纠纷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来的民间矛盾纠纷逐一登记造册,实行“三卡”登记制度,即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且在调解范围内的民事纠纷,填写《登记卡》;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不采取相关措施可能导致民转刑的民事纠纷,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解和稳控工作,尽量减少和避免因民间纠纷引发刑事案件,对一时不能处理的,则填写《移交卡》并提出意见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已经调解且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公安机关又不能依照法律、法规处理的,则填写《告知卡》告诉群众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4.2 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首先要创新纠纷调解组织形式,筑牢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建立健全基层调解指导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纠纷调解网络亲民、近民、便民的优势,密切警民关系,减少涉讼上访案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一是以基层法院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每季定期组织召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对策,解决问题,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向前发展;二是以派出法庭为单位,在法庭辖区内广泛建立乡(镇)、村(社区)、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以法庭为指导调解工作中心,分级负责,覆盖整个辖区的三级人民调解互动网络,既可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内民事纠纷发生情况,又可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掌握、立案,快速审理,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其次,建立司法联系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庭审观摩和联合培训制度,使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和村级调解组织密切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人民调解组织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依次进入行政调解和司法程序,形成梯次防线,逐步化解矛盾纠纷。
  4.3 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对接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民事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将调处民事纠纷列入驻村特派员开展创建工作考核范围,与人口管理、治安防范、隐蔽力量建设、查处扰乱社会秩序等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二是建立公安机关内部协调机制。明确规定,派出所是治安调解工作的承办部门,治安大队是指导、协调部门,法制科是法律援助部门,督察队是纠纷调解的督办部门,各警种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公安机关一盘棋的格局。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在预防、控制上下工夫,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民转刑”预防上,以驻村特派员为平台,将驻村特派员与村委会的治保、调解、违法青少年帮教、信访、消防等组织有机结合在一起,由驻村特派员统一指挥,整合各种群防群治力量联勤联动,对各辖区内的民事纠纷进行上门调处、现场调处。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和新时期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涉法广泛化的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的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纷争。针对公民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维权心愿越来越迫切的现状,改变传统做法,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调解成效。要变遵循惯例被动调解为主动出击调解,掌握好调解工作主动权。要变单纯的依据道德、风俗习惯调解为道德、风俗习惯、法律相结合的调解,实行以案说法说服教育调处的方法。对一些复杂、疑难民事纠纷的调处,则由各乡镇(场)成立的以派出所、综治中心、司法所、信访办等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处联合工作组参与调处,实现调处工作格局“三转变”,即从“小调解”向“大调解”转变、从单一调解向综合调解转变、从被动调解向主动调解转变。以及实行领导上阵亲自调解、整体联动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实效性。四是建立调处工作责任追究制。派出所所长是民事纠纷调解的第一责任人,驻村民警为直接责任人,所领导定期听取汇报,重大纠纷要亲自主持调解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升级恶化的派出所,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并由派出所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4 建立警民联调工作机制
  纠纷问题的产生、出现与社会环境、人们总体道德水平有紧密的关系。妥善处理纠纷问题,不仅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事,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做好纠纷问题的预防、处理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警民联调工作力度。在过去,老百姓普遍认为将小纠纷闹到衙门去是很丢人的事情,大部分民间纠纷都是通过家庭、村落之间的民间调解协商解决的,政府也承认这种民间解决方式的合法性,真正通过政府处理的纠纷案件是微乎其微的。而现在,群众往往喜欢找公安机关解决纠纷,因为公安机关不收费,进行的是无偿调解,其他如到法院,不仅要诉讼费,还要请律师,要承担败诉带来的法律与经济风险,而且找别的部门往往互相推诿,有的部门、基层组织值班不到位,群众上门找不到人,相比较公安机关因种种纪律规定,例如“有困难找民警,民警就在你身边”等对外承诺,使基层公安机关无法推托,也造成基层公安机关承担了大量的纠纷调解工作,弱化了民间自行调解纠纷的传统和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针对不同情况的民间纠纷,采取了多种调解方式:一是共同调解。对于婚姻、计生、劳务、土地、经济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商请民政、计生、土地、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调解;对一些有社会影响力和争议较大的纠纷,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及其他有声望、影响的人士参加评议调解。二是公开调解。对纠纷难度大、意见分歧大、发生频率大的纠纷,在朝阳派出所警民联调办公室公开调解,由双方当事人参加,实行听证式的调解。三是跟踪调解。对已经调解终结的重点案件、复杂纠纷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协议执行情况,做好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确保纠纷不反复,巩固调解成果。四是首问调解。即落实首问负责制。无论是小组调解员,民调中心或者社区民警,在受理纠纷时,一律实行谁首次受理,谁先期了解情况,谁控制平息事态发展的原则,然后再将受理的纠纷按管辖分工和管辖范围,分流到各部门处理。五是现场调解。对于可能即将激化成为恶性事件或大型的矛盾纠纷,调解干部采取“走出去”的调解办法,及时达到现场,及时调查,及时调解,把纠纷调解在当地,防止纠纷演变与扩大。警民联调中心及时受理调处纠纷,大大加快了接处警中大量民间纠纷的消化处理、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真正实现了“纠纷必解”,同时人民调解员在公安机关现场办公,民警也能够及时指导业务,两者配合相得益彰,形成了合力,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减轻了值班民警在接处警中的压力,将民警从大量繁杂琐碎的民事纠纷调解中解放出来,更加高效地完成各项警务活动。因此,构筑警民联调工作机制既有力维护了全省社会稳定,又有效地调处了各类民间纠纷。与此同时,应增加公安机关的经费投入,确保办案经费,增加警察编制,切实解决当前各类案件逐年上升,而警力相对缺少难于适应形势发展的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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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晓鹏(1960—),男,汉族,陕西蓝田人,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理论,哲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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