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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实行“三个分立”即立审、审监、审执分立,是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在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有人对再审案件是否也应立审分立提出质疑,其主要观点是:一是认为由立案庭启动再审程序,审监庭进行实体审理必然在立案和审案上造成标准掌握尺度不一,致使一些不该进入再审的案件被提起再审,有违“精审监”原则;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