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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的体系契合长期困扰着理论界。目前学界已经提出了二十九种解决方案,其大体上围绕着犯罪构成取舍与体系内外这两大主题进行展开。但都存在缺陷,其出路在于:从刑法学体系的宏观视野出发,立足于本土化进行解读,联动相关的刑法学范畴尤其是刑事责任成立范畴进行系统思考。在我国,“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主导了刑事责任成立原理的研究,但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的矛盾关系事实上否定了这一论断,即正当化事由实际上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成立。故此,要联合犯罪构成、正当化事由和刑事责任成立原理进行宏观思考和关联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