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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之一:安全监管难以到位
1.县乡(镇)政府重视不够。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都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但从管理现状看,由于县乡(镇)政府在安全管理上注意焦点和热点多,如重视工矿企业安全、烟花爆竹管理、超长及高速公路客运安全,特别是乡镇政府,对修桥修路、建站、投入客运车辆积极热心,而对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相对重视不够。
2.职能管理部门鞭长莫及。首先,农村道路上行驶的多为本地农民驾驶的摩托车、农用车,对其交通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如采用罚款、扣车扣证等处理措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其次,是农村道路多接近住宅或耕地,有的在道路上打场晒粮、破路引水,有的甚至临路搭建房屋,遮挡了行车视距,对这些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路政部门管不了,交警部门无权管,村委会不愿管,也是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况且,农村道路客运线长、点多、面广,各职能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不足,无法实施全方位监管,农机车辆载客等违章行为难以纠正。
3.企业内部安全管理难以到位。农村道路客运班车往往延伸到县内的各个角落,而且绝大部分采取承包经营或者农民群众赶集包车,车辆运行分布广而散,客运企业客观上不能行使有效的管理,容易形成监督盲区。
问题之二:农村公路积弱滞后
1.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和路况等级差。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部分来源于国家补助、财政投入和金融组织贷款,其余大部分缺口资金需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沿线受益群众自愿捐资或投工投劳等多渠道筹措,这对经济不发达的市县,无疑困难极大。由于缺口资金筹措难到位,致使农村公路路况等级差,特别是在山区地带,线型较差,弯急路窄,安全警示标志严重缺失,安全防护设施严重不足。
2.农村公路养护投入不足,失养问题突出。一是养护资金难以落实到位。农村公路的养护经费主要来源是地方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县级财政支付转移及地方政府自筹。财政支付转移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太少,资金缺口大。二是没有长效的养护机制,没有稳定的养路队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可由于资金不足,加之乡镇没有专门的公路管养机构,农村公路的养护基本停滞。
3.通村公路没有规范的技术标准,许可客运线路无操作依据。随着“村村通公路”政策的提出,大量原有的砂石、泥土路面被改造、硬化成通村公路,这些公路路面宽度设计为3.5米,难以达到会车等车辆通行的基本要求。在大量的等外公路上发展农村客运,究竟要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通行客运车辆,没有明确规定。运管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由于无操作依据,感到无所适从。
4.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严重滞后。公路实行分级管理后,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出现了空当,形成了管理的薄弱环节。路政管理力度不大,执法手段不硬,人手不够,经费不足,沿线农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不强。公路沿线违章建筑、占道经营、乱堆乱放、随意搭建、街道化等侵蚀路产路权的现象普遍。
问题之三:车型结构不够科学
农村道路客运使用的车辆技术状况较差,车辆档次较低。并且,客车生产厂家生产适合乡村行驶的客车品种少,不能满足需求。在现有已许可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中,中型普通客车占60.2%;小型普通客车为占15.3%。
农用车、拖拉机作为一种农用机械,在设计、生产时就不具备载人的条件,且这些农用车、拖拉机普遍缺乏保养,“轻伤”不下火线,带“病”上路的现象普遍存在。尽管如此,仍有相当多农用车、拖拉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从事着非法载客的行当。
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对策
笔者认为,应打破常规,大胆尝试,以改变目前农村道路通行无标准,客运许可无依据,工作互相推诿及安全形势严峻的现状。
1.完善管理职能,落实“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制度。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落实“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安全监管责任制,尤其是明确乡镇政府的责任,将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当地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内容,把交通安全责任逐级分解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并与乡、村安全生产、文明先进单位的评比相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建立县、乡(政府)、村(委会)、(交警)队、所(派出所)和社会力量层层负责的联动机制和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安全管理机制,把安全责任制层层分解到各乡镇、村,同时,要全面落实县(市)、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制。
2.加强农村公路管养体系建设,实现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2005]49号)精神,努力做到有路必管、有路必养,实现农村公路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同时,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设施。对现有县、乡、村道的险要路段及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逐步进行整治,对新建公路项目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规定,尽快改变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实现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3.明确统一的道路通行标准,规范客运车辆通行条件。有些市县对农村公路通行条件采取“一事一会审”的做法,即由公安交警、运管、公路、安监等单位从各自职能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共同决定能否通行客运车辆,但这种做法实属无奈之举,缺乏依据。
国家或省应尽快明确统一的农村公路通行客运车辆的标准。笔者建议,应对路面宽度达到3.5米及以上的通畅公路明确准予通行或限制车型的客车;建议应对路面宽度不足3.5米的以及通达公路,明确由当地县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共同认定。借此来改变农村道路客运许可互相推诿,怕担责任,通路不通车的现状。
4.因地制宜,打破常规,发展适用车型。农村的地理条件和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农村客运发展也必然呈现出多样性,在选择农村客运车辆车型时,要根据地形条件、道路状况、客源分布等因素,从安全、经济、节能低耗的角度选择符合国标的适用车辆,应尽可能允许乘用车辆投入农村客运市场。
但要做到:一是必须关注车辆安全性,这是前提;二是必须关注车辆经济性,包含购置经济性和使用经济性,这是决定农村客车是否具备强大生命力的核心指标;三是必须关注车辆适应性,这一点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常被决策人员忽视,配置不在高低,合适就是最好,这与选用车辆适应当地的营运收费水平是同样道理。
5.强化路面管控,严处交通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统一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政等相关部门,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净化农村客运市场。一是要强化路面巡逻,确保不失控。二是要强化纠违,及时消除动态违法。三是要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排除安全隐患。
6.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以交通法规宣传为突破口,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栏、道路两旁标语和交通警示牌,录像教育片以及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把宣传工作广泛开展到农村去,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的驾驶人运用不同的宣传方式、方法,结合农村客运的特点,在各居委会、村委会建立社区交通安全宣传队伍,形成人人关心交通安全、人人参与交通管理的局面。(作者单位: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尽管在有些是市县对农村公路通行条件采取“一事一会审”的做法,即由公安交警、运管、公路、安监等单位从各自职能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共同决定能否通行客运车辆,但这种做法实属无奈之举,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