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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提出实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在经济建设与发展上,我们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在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进行法治定位,一方面要求政府对于市场主体的正常良性的营利性竞争行为采取不干预,放权的态度,另一方面,在提供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以及在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要求政府应积极采取有为的姿态,构建健康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良好公平竞争环境,从而保障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到维护以及保障国民经济的安全有效运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中国特色;法治建设;问题对策
一、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一)法治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由于市场经济内在的属性需要,其具有的自主,平等,诚信,竞争等属性诉求法治。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是目前最复杂的经济,必然从本质上要求法律发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的作用。实行发追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架构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就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也是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加快引进先进技术和国际资本,加强对外交流与学习,都需要我们改变传统的办事作风,转向依法办事的轨道上来,按照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办事,总之,如果不厉行法治,市场经济便无法健康发展。
(二)法治是实现社会稳定的保障
法治是保障国家稳定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是人民最高利益的保障,法治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法治是一种对人们行为具有高度规范作用的指引方式,法治也具有权威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是以国家名义制定的,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有利于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发展,同时法律具有科学性能够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加强市场经济中的法治建设对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自身的缺陷而导致的不道德经济行为
市场主体作为利益人或者经济人,其迫于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和追求利益的内在动力,常常难以做到完全以符合道德准则和商业竞争规则的行为自发地进行正当而有序的竞争,特别是在关乎其重大的利益得失,甚至是生死存亡的市场竞争面前,其人性丑陋的一面将会暴露无遗,如为了最大限度实现自己利益要求,市场主体就难免会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和排除竞争的手段来打压竞争对手,从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由此带来的垄断行为毫无疑问会抑制市场竞争的活力,因为居于垄断地位的市场主体经常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垄断力量,阻碍和排斥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生产技术更新以及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对整个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损害以及给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良好道德带来巨大的破坏,进而危及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格局和道德文明观念。
自由市场竞争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趋利性容易导致市场运行的负外部性效应,如市场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市场的盲目扩张会带来社会资源配置的失衡和浪费,从而损害公共利益。一些见利忘义,利令智昏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忽略企业生产的社会责任,基本道义和社会伦理,生产假冒伪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味追求自身利益而罔顾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劳资伦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还有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的同时,如果忽略了对社会应承担的维持社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则更有可能使各种污染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腐蚀和败坏社会文化和道德环境等无良行为滋生蔓延。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现象比较严重
把国家的行政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即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权力,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执法的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如政企不分,机构臃肿,职能重叠,权力滥用,效率低下等,这都反映出一个主要问题,即行政主体不规范现象比较严重,它表现在行政立法不到位、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缺乏协调、行政执法权出租现象严重等。
三、加强政府在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中的法治建设的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种种问题,为了有效地缓解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的同时政府应该对市场进行适度的调控,我们应该对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角色进行准备定位。
(一)加强行政执法创新
行政执法是法的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的广泛使其成为最复杂的实施体系,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执法创新需要政府加快转变职能与管理方式,加强服务型行政的构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是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资源的配置逐渐由市场所取代,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的整个活动中,逐渐要求市场主体去行政化,最大限度地减弱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所以服务性行政是政府主动改变以往官僚机构的作风,引入市场服务理念,以社会、市场、企业和公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以类似于市场服务的方式来满足社会和公民的不同需要,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因此,行政执法创新是构筑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方式与力量,通过行政执法内容和理念的创新,具体落实在行政执法上,也应该遵从这样的服务理念,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益。
(二)加强法律人才培养创新
法律人才的培养来源于法律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学教育也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如法学教育的供给与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矛盾,传统的法学教育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矛盾等。由于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较以往更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于发展,必将对法学教育的专业结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和优化提出新的要求。市場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这决定了法学教育也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课程设置、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使法律高校培养人才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法学教育的原有体制是一个冲击,法学人才的培养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还要培养出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复合型治国人才。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页
[2]何勤华.法治的追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4页
[3] 郑春来.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建设及其创新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6月
[4] 秦国荣.无为与有为: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政府角色[J].法治研究.2011年第五期
[5] 刘淑珍、王学军、张登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管理模式转型》[J],《理论学刊》2009年12期
作者简介:吴奇璐,(1990-),女,汉族,籍贯:湖北省赤壁市,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 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
陶源祎,(1989-),女,汉族,籍贯:四川省苍溪县,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 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
【关键词】:市场经济;中国特色;法治建设;问题对策
一、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一)法治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由于市场经济内在的属性需要,其具有的自主,平等,诚信,竞争等属性诉求法治。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是目前最复杂的经济,必然从本质上要求法律发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的作用。实行发追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架构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就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也是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加快引进先进技术和国际资本,加强对外交流与学习,都需要我们改变传统的办事作风,转向依法办事的轨道上来,按照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办事,总之,如果不厉行法治,市场经济便无法健康发展。
(二)法治是实现社会稳定的保障
法治是保障国家稳定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是人民最高利益的保障,法治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法治是一种对人们行为具有高度规范作用的指引方式,法治也具有权威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是以国家名义制定的,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有利于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发展,同时法律具有科学性能够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加强市场经济中的法治建设对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自身的缺陷而导致的不道德经济行为
市场主体作为利益人或者经济人,其迫于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和追求利益的内在动力,常常难以做到完全以符合道德准则和商业竞争规则的行为自发地进行正当而有序的竞争,特别是在关乎其重大的利益得失,甚至是生死存亡的市场竞争面前,其人性丑陋的一面将会暴露无遗,如为了最大限度实现自己利益要求,市场主体就难免会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和排除竞争的手段来打压竞争对手,从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由此带来的垄断行为毫无疑问会抑制市场竞争的活力,因为居于垄断地位的市场主体经常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垄断力量,阻碍和排斥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生产技术更新以及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对整个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损害以及给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良好道德带来巨大的破坏,进而危及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格局和道德文明观念。
自由市场竞争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趋利性容易导致市场运行的负外部性效应,如市场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市场的盲目扩张会带来社会资源配置的失衡和浪费,从而损害公共利益。一些见利忘义,利令智昏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忽略企业生产的社会责任,基本道义和社会伦理,生产假冒伪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味追求自身利益而罔顾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劳资伦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还有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的同时,如果忽略了对社会应承担的维持社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则更有可能使各种污染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腐蚀和败坏社会文化和道德环境等无良行为滋生蔓延。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现象比较严重
把国家的行政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即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权力,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执法的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如政企不分,机构臃肿,职能重叠,权力滥用,效率低下等,这都反映出一个主要问题,即行政主体不规范现象比较严重,它表现在行政立法不到位、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缺乏协调、行政执法权出租现象严重等。
三、加强政府在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中的法治建设的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种种问题,为了有效地缓解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的同时政府应该对市场进行适度的调控,我们应该对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角色进行准备定位。
(一)加强行政执法创新
行政执法是法的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的广泛使其成为最复杂的实施体系,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执法创新需要政府加快转变职能与管理方式,加强服务型行政的构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是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资源的配置逐渐由市场所取代,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的整个活动中,逐渐要求市场主体去行政化,最大限度地减弱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所以服务性行政是政府主动改变以往官僚机构的作风,引入市场服务理念,以社会、市场、企业和公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以类似于市场服务的方式来满足社会和公民的不同需要,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因此,行政执法创新是构筑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方式与力量,通过行政执法内容和理念的创新,具体落实在行政执法上,也应该遵从这样的服务理念,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益。
(二)加强法律人才培养创新
法律人才的培养来源于法律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学教育也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如法学教育的供给与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矛盾,传统的法学教育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矛盾等。由于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较以往更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于发展,必将对法学教育的专业结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和优化提出新的要求。市場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这决定了法学教育也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课程设置、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使法律高校培养人才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法学教育的原有体制是一个冲击,法学人才的培养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还要培养出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复合型治国人才。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页
[2]何勤华.法治的追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4页
[3] 郑春来.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建设及其创新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6月
[4] 秦国荣.无为与有为: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政府角色[J].法治研究.2011年第五期
[5] 刘淑珍、王学军、张登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管理模式转型》[J],《理论学刊》2009年12期
作者简介:吴奇璐,(1990-),女,汉族,籍贯:湖北省赤壁市,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 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
陶源祎,(1989-),女,汉族,籍贯:四川省苍溪县,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 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