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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施行。新《条例》在对待违章建筑的问题上,首次使用了"未登记建筑"的概念,并对其补偿作了更加明细的规定。根据新《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