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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一种重要的宪法监督手段,对于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将在分析我国学者现有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关于构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设想,以期对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学界关于构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有观点及其评析
在综合考察各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基础上,学界在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问题上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1.司法审查模式。主张借鉴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有些学者主张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这一观点在探讨应该实行何种模式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初期较有市场,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成熟,这一观点越来越没有市场了。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基础之上的,而在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由人民法院审查人大立法几乎是不现实的。因此,笔者认为司法审查模式并不可取。
2.宪法法院审查模式。主张借鉴欧洲大陆国家的审查模式,设立宪法法院专门负责违宪审查工作。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学者主张宪法法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向全国人大负责,具有相对独立性。该模式是较为可行的审查模式,但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宪法法院向全国人大负责,这就很难保证自身的独立地位,对全国人大立法进行审查的实效性难以保证。因此,笔者认为该模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3.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主张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这是一种被多数学者认同的主流观点。该审查模式既体现了对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尊重,又能部分消除立法机关自我审查的弊端,是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较为理想的选择,但还是存在一定缺陷。宪法委员会从属于全国人大就很难保障宪法委员会的独立地位,其违宪审查活动的独立性和实效性就会受到一定影响,难以充分发挥违宪审查制度的功能。因此,笔者认为该模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4.复合审查模式。主张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其主要内容就是在全国人大之下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违宪审查庭共同行使违宪审查权,共同负责违宪审查。然而,在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进行审查的可行性不大。因此,笔者认为复合审查模式也不可取。
二、笔者关于构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思路
为了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有必要设立违宪审查机关专门负责违宪审查。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宪法法院审查模式和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是较为科学合理的违宪审查模式,然而都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正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构想,即设立宪法委员会专門负责违宪审查。具体制度设计如下:
1.宪法委员会的设置及其与全国人大的关系。在全国人大之外设立专门负责违宪审查的国家机关宪法委员会,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该宪法委员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宪法委员会由委员9人组成,委员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任期10年,不得连任。得票最高者为宪法委员会主席,享受正国级待遇,其他委员享受正部级待遇。宪法委员会委员如有腐败、重大失职等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宪法委员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受全国人大监督。全国人大与宪法委员会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宪法委员会只忠于宪法,不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但要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这是由全国人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所决定的。
2.宪法委员会的职权及其行使方式。宪法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第一,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向宪法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遇有需要解释宪法的情况,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第二,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宪法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作出裁决,被裁决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草案在表决通过以后公布施行之前,应当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被宪法委员会裁决违宪的法律草案,不得公布施行。
3.违宪审查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1)宪法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宪法委员会地位独立,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委员会只忠于宪法,不向全国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2)接受全国人大监督原则。宪法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负责,但要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这是由全国人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所决定的。全国人大对宪法委员会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宪法委员会违宪裁决的撤销权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宪法委员会的裁决违反宪法的,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撤销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3)有限审查原则。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法律不受审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足以代表民意,宪法委员会对此无权审查。
参考文献:
[1]周叶中主编.宪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胡锦光主编.违宪审查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周景生,(1984-)男,山东临沂人,南京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学界关于构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有观点及其评析
在综合考察各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基础上,学界在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问题上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1.司法审查模式。主张借鉴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有些学者主张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这一观点在探讨应该实行何种模式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初期较有市场,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成熟,这一观点越来越没有市场了。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基础之上的,而在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由人民法院审查人大立法几乎是不现实的。因此,笔者认为司法审查模式并不可取。
2.宪法法院审查模式。主张借鉴欧洲大陆国家的审查模式,设立宪法法院专门负责违宪审查工作。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学者主张宪法法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向全国人大负责,具有相对独立性。该模式是较为可行的审查模式,但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宪法法院向全国人大负责,这就很难保证自身的独立地位,对全国人大立法进行审查的实效性难以保证。因此,笔者认为该模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3.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主张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这是一种被多数学者认同的主流观点。该审查模式既体现了对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尊重,又能部分消除立法机关自我审查的弊端,是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较为理想的选择,但还是存在一定缺陷。宪法委员会从属于全国人大就很难保障宪法委员会的独立地位,其违宪审查活动的独立性和实效性就会受到一定影响,难以充分发挥违宪审查制度的功能。因此,笔者认为该模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4.复合审查模式。主张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其主要内容就是在全国人大之下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违宪审查庭共同行使违宪审查权,共同负责违宪审查。然而,在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进行审查的可行性不大。因此,笔者认为复合审查模式也不可取。
二、笔者关于构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思路
为了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有必要设立违宪审查机关专门负责违宪审查。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宪法法院审查模式和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是较为科学合理的违宪审查模式,然而都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正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构想,即设立宪法委员会专門负责违宪审查。具体制度设计如下:
1.宪法委员会的设置及其与全国人大的关系。在全国人大之外设立专门负责违宪审查的国家机关宪法委员会,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该宪法委员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宪法委员会由委员9人组成,委员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任期10年,不得连任。得票最高者为宪法委员会主席,享受正国级待遇,其他委员享受正部级待遇。宪法委员会委员如有腐败、重大失职等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宪法委员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受全国人大监督。全国人大与宪法委员会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宪法委员会只忠于宪法,不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但要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这是由全国人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所决定的。
2.宪法委员会的职权及其行使方式。宪法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第一,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向宪法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遇有需要解释宪法的情况,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第二,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宪法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作出裁决,被裁决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草案在表决通过以后公布施行之前,应当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被宪法委员会裁决违宪的法律草案,不得公布施行。
3.违宪审查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1)宪法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宪法委员会地位独立,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委员会只忠于宪法,不向全国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2)接受全国人大监督原则。宪法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负责,但要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这是由全国人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所决定的。全国人大对宪法委员会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宪法委员会违宪裁决的撤销权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宪法委员会的裁决违反宪法的,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撤销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3)有限审查原则。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法律不受审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足以代表民意,宪法委员会对此无权审查。
参考文献:
[1]周叶中主编.宪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胡锦光主编.违宪审查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周景生,(1984-)男,山东临沂人,南京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