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意识及其培养途径研究

来源 :南北桥·人文社会科学学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ashu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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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在高校中出现了一种新兴的大学身科技创新模式,这种创新方式既是大学教育的延伸,又体现出自身对经济建设发展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现存的立法体系下缺少对该主体的立法规定,同时在各个高校中亦缺少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在大学教学课程中缺少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课程,学生个人亦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知识技能。因此本文从上述四个角度出发提出建议,以法律和道德为角度论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的构建途径。最终从客观制度到主观意识层面提出了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而解决大学生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欠缺问题,从而促进大学生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走上体系化制度化的轨道,推动该种创新模式持续发展。
  【关键词】大学生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  制度完善  意识培养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5.03.195
   当今世界各国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进,各国日益重视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据统计,发达国家科技在国民经济总产值增长的诸因素中的比重,20世纪初为5%-20%,到20世纪中叶上升为50%,到80年代上升到60%-80%。3可以发现第三次科技革命实质就是科技的革命。而科技革命的核心就是创新能力的竞争。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也日益被各国关注。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于上个世纪80年代先后出台了与科技发展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分别通过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并于近些年不断对这些法律予以修正,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制度上已经可以达到发达国家立法水平。
   然而,作为高校创新组成部分的大学生科技创新以及以此为客体的制度仍缺少规定。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仍比较贫瘠,相关的课程设置远远没有普及,高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对象仍存在局限。无论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硬制度,抑或作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软环境,都是有待建设和发展的。因此本篇论文着重讨论在构建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如何培养大学生科技创新保护意识,更好的促进科技创新的繁荣,进而为经济发展提供多元化的驱动力。
   一、 大学生科技创新的含义和特点
   科技创新作为推动当今世界发展的主要力量,若按其主体分类可以将其分为企业科技创新和高校科技创新,在高校科技创新中,又可以按不同主體再分为教师科研创新和大学生科技创新。可见大学生科技创新作为一种独立的创新模式,其分类与大学生自身特点和大学教育的特点是分不开的。论及其特点可以发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学生科技创新以大学教育为基础和载体
   大学教育是大学生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在专业类分的基础上接受基础知识和理论体系的教育。而科技创新既是大学教育的延伸,同时又成为了大学理论教育后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学者帕尔曾指出:“学生在课程学习中参与科学研究,获得的正是运用基本原理进行思考的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培养可以产生创新的种子”4因此,可以说大学生创新正是以扎实的大学综合素质教育为基础。从这个方面来看,大学生科技创新其自身就是大学生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归属和依托性
   其创新模式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以挑战杯为主要模式。大学生因处在理论知识的教育阶段,知识体系尚不完善,在比赛中,各个竞赛团队需要教师的指导,更需要学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大学生科技创新自身就存在着依托性。因此如何依据利益平衡和激励创新原则,则是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设重点。
   (三)大学生科技创新易受教育性
   大学生在大学生活中,处在知识结构构建期和价值观形成期。而大学生活亦是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必由之路。这些特点决定了大学生更容易接受和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大学生科技创新作为科技创新的组成部分,其形式和内容正随着挑战杯等大学生竞赛而不断发展,相信其形式会日益多样,相应的这些创新成果亦会为社会发展注入更多活力。然而如何保持大学生科技创新热情,如何分配知识产权成果,如何平衡高校和大学生利益以及如何培育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些问题的解决有着切实的必要。
   二、 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及大学生科技创新保护的必要性
   (一) 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依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其是广义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自身仍有着诸多特点。
   1.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现在:同一智力成果之上不能有两项以上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并存。可以说知识产权具有支配性,是对世权,其种类、形式和内容遵循法定主义。
   2.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一项知识产权的效力仅仅及于一个申请批准国之内,并且不具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仅仅依据国家条约或者双边互惠关系予以保护。例如,优先权原则。
   3.时间性。时间性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具有期限的,并且在有限的保护期限内存在充分利用的强制使用制度。一旦超过保护期,相关的智力成果则进入公共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该特性是保护个人创新成果利益和推动技术应用和人类社会进步发展之利益的平衡下的产物。
   (二) 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建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体系。可见,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已为社会所重视。在高校中,教师科研成果的保护机制亦比较完善。然而大学生科技创新仅仅有着一个“挑战杯”的竞赛模式,既缺少立法,在高校里又缺少管理与服务部门,使得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在实践中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依据职务专利的方式来处理。然而,大学生既无法像职务专利那样获得物质报酬,又无法获得专利所有权。这样在立法层面上来说,使得大学生科技创新缺少保护,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问题上,无法有效的使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驱动力。    另外,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是社会经济分配的调节器,法与科技相互促进。从科技的角度来看,科技发展拓宽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更新着对法律的评价标准。大学生科技创新作为新模式,客观上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推动力。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组织和管理的作用。从反面来看,大学生科技创新还需要法律的规范性保障其正确的发展方向,进而去伪存真。最后,法律作为国际范畴内各国普遍存在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可以促进科技创新的国际交流,促进信息互通,为科技合作提供平台。
   三、 培养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制度建设
   以上分析可见大学生科技创新作为新兴创新模式,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是必然的要求,具体而言:
   (一)在立法与规制对象之间
   依据我国现有法制体系,大学生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据职务发明的制度模式来划归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利益分配,大学生的科技发明的智力成果依各个高校的制度不同可以计入奖学金或保研的评定依据。但这样的奖励模式并未完全制度化,各个高校主体的做法不一,而且奖励政策的普及度并不高。
   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美国和日本分别在21世纪前十年中分别通过了专门针对高校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立法。其中美国的拜杜法案中所确定的规则有着较强的启示性。在这个法案中主要确定了:在扣除知识产权申请费用的前提下,确认高校享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同时在涉及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层面的专利上,国家享有强制使用制度的保护。而后在利益分配上净收入的1/3归发明者,1/3归发明者所在系,1/3归大学研究基金。
   这样的分配模式首先保障了高校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同时也为国家强制使用制度留出了余地。在利益分配的对象上,确定发明者从而保护并鼓励了发明者的创造活动,确认院系从侧面也保证了大学生在奖学金以及相关院系奖励成果的授予,确认科研基金更为科技创新活动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助力。
   (二)在高校服务与管理部门和高校大学生的关系中
   在我国确认科技立国的基本国策并出台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规后,在高校中已经建立了针对大学科研创新的服务管理机构,在科研经费的划拨以及科研项目的申请上均有相应的职能,但对于大学生科技创新而言,由于现实中诸多原因的存在,使得这些机构几乎不以学生为服务对象。这样就使得大学生科技创新从立项到最后的成果保护,再到成果的市场化转化应用均困难重重。
   因此若欲实现高校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的完整保护,在高校层面应以大学生专业类分为基础,以申请、经费和结果评定等职能为划分,以管理和服务两大职能为构建原则,在高校内建立专利部门。
   四、 大學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路径及其意义
   在客观角度来健全大学生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以立法和高校两对法律关系为基础的,然而在法的适用的角度上来看,单单有完善的法律体制和制度层面的建设是远远不够的。法律适用的社会环境,守法主体的法治思维意识以及权利意识的培养等主观层面的建设也是不可废弃的。
   (一)从教师和学生之间的角度来看
   在现今大学教育体系中,一方面在课程设置上仅仅有法本的大学生设置有知识产权的课程,这样带来的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失。
   另一方面从教学模式上来看,就仅存的法本知识产权的教育来看,教育内容更加侧重于法学理论的教育,这样的教育在理解法律制度,分析法理上是有所裨益的。但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家霍姆斯曾言:“法律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6,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权利申请的程序和案情的分析能力都是现存知识产权教育体系下所匮乏的部分,基于以上分析,案例教学、实习教学等模式不失为补充现存知识产权教育的有利补充。
   (二)从学生自身意识的提升方面来看
   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育其落脚点在主观思想层面的建设。如果说教学活动能够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话,那么学生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建设则侧重于主体的思想培育。
   每个人的个人思想由其所处环境决定。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诸多规制个人行为的因素,而这些因素不仅仅包括法律,还有道德、习惯、榜样作用等因素。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形成合力影响着每个社会成员的意识。因此下文将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分别对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构建加以分析。
   首先,法律因其强制性的特征与其他社会调整方式区分开来,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最具有效力的手段。从法的作用来看,法对公民个人具有指引作用,对他人的行为具有评价作用,对一般人的行为及意识具有教育作用而对违法行为具有强制作用。
   正基于此可以发现:一方面法以其本身所具有的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功能塑造者每个社会成员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从法的强制作用出发,法以其强制力,不仅保护了权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打击非法的侵权行为,定纷止争。这样法律从正反两个方面为大学生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行为提供了以事前保护意识、事后救济意识为特征的完整意识体系。
   其次,道德以习惯为存在形式,不仅先于法律而产生,而且始终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其表现于人们的言论、行为、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风俗习惯等诸多方面,其对社会成员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构建,道德的作用不能忽视。一方面,因道德主要以习惯为载体,因此在意识构建上应加强宣传,通过教育的方式对大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行强化,形成习惯构建出符合科技创新的新道德。另一方面,社会榜样的塑造对于新道德的形成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大学生处在社会观价值观的形成期,在求知过程中榜样的力量对于个人意识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以教师为主体,不仅在知识的授予上完善学生知识体系,而且在大学生实践的科技创新活动中落实榜样作用。这样从习惯和榜样两方面塑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道德,进而使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以完整。
   五、结语
   综上,针对大学生科技创新的利益分配问题可以参考美国拜杜法案进行制度构建,而在高校层面增加针对大学生科技创新为服务管理对象的机构,通过立法和高校层面完善对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层面的制度建设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观角度的环境建设上,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加强实践能力教育,形成良好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通过法律的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塑造大学生主观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打击非法侵权行为。最后从道德角度出发,以习惯和榜样为着力点加强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境界,最终解决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欠缺的问题,使得我国创新模式更加多样化,以创新作为驱动力的经济发展模式更加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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