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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以来,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以发放紧急贷款、风险处置类再贷款和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等方式向被救助和处置的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金融稳定再贷款,用于兑付自然人债务和外债合法本息,弥补股民保证金缺口。金融稳定再贷款作为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主要手段,具有决策时间短、资金到位及时的特点,有效帮助了陷入严重支付危机的中小金融机构摆脱流动性困境,保护了高风险金融机构自然人债权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