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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在世界上首先由加拿大经济学家提出,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排污权交易是一种有效地减少污染的经济激励措施。排污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资源,这是一种特殊的物。排污权成立的实质就在于污染物的排放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排污权在《物权法》上的实现就是将其构造为“环境容量使用权”,这是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明确排污权的性质才能为排污权交易这一新兴的环境保护措施提供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