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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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众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高,使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的弊端充分显现出来,建立合理、有效、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学教育体系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弊端,结合自身多年从事法学教育的体会,提出我国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 法学教育 体制 理念
  
  我国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着为国家和人民培养治国人才的重任,也肩负着传承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精神的使命。当前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在加入WTO后,中国经济的转型速度加快,法律世界化趋势更加明显,推动了我国法学教育世界化的进程,也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我国融入世界的过程中,我国的法学教育暴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院系设置缺乏统一协调虽然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法学教育也成为热门的专业之一,几乎所有的大专以上的院校都设置了法学或法律专业,但全国法学院(系)设置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办学层次繁杂,既有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也有法律函授、夜大、全脱产成人学历教育、党校法学教育、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育,还有电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教育体制没有统一规格,招生规模在无限制地扩大,一些学校脱离自身实际片面追求多科性和综合性的发展目标,将法学作为调味品、配套学科来建设的问题比较突出。最终的结果使得学生整体素质不高,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从而形成了一方面社会需求大量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大量的学法律的大学生因不能适应社会需求而无法毕业的尴尬局面。
  2.法学教育理念存在偏差近几年由于高校盲目扩招,法学教育整体素质有下降的趋势。目前的法学教育无论是在学科设置、课程设置,还是教学方法和考试方式等方面都需要改革。在知识更新和内容扩展方面,目前使用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观点陈旧、知识体系老化、内容教条空洞、不切实际的毛病,市场需要、社会需要的课程因受现行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教学大纲、专业计划等限制而无法调整和更新。教学方法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不够,甚至空洞说教。考试方式上,更多的是以标准答案来限制和压抑学生的原创精神。不少学生的考试就是把教师的教学大纲抄一遍上交了事。
  3.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法律职业的引导和需求支撑,我国法学教育目标缺乏应有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法学教育主要还是职业教育,但职业的伦理训练、操守训练还有职业的态度等,尤其是职业的技能训练在目前的法学教育中几乎为零,所以我国法学教育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这种脱节会滋生一些消极后果,一是非法学专业的人员与法学毕业生争抢法学职业岗位,加剧了司法腐败现象;二是影响法律职业界的人员结构和专业素质,进而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4.教师队伍师资不能满足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要培养高素质的法科学生,必须有高素质的法科师资队伍。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法科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除应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应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目前,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的“流向”趋于公务员队伍和公检法专业队伍,流入这些行业的“流量”要大于进入高等法学教育领域的。当前,法学教育教师队伍与规模日趋扩大、社会对法律人才持续旺盛的需求相比数量严重不足,学历层次、从教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与担负的工作不相适应,水平偏低是制约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原因。
  要改革现行的教育体制,在高校教师的选任上要彻底进行改革,年轻的助教要花更多的时间去搞科研,有了自己的科研成果以后再去授课。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教师的教学实践当中,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标准,让高校名师走进课堂。为了保障我国法学能培养出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必须加强对师资的建设,加强对法学教师的知识培训,促使其开阔眼界,改善知识结构,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师队伍应由单师型向双师型转化,适当聘请一些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兼职教师,训练学生的法律操作技能。同时还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之增强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献身于国家的法学教育事业。同时,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奖惩和淘汰制度,用制度管人。
  比较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可以借鉴西方法学教育之经验,进一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改进,不宜盲目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主要有两种类型:应用型和学术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人、行政机关和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大学教授、高级研究人员。我国的培养模式是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一部分法律人才直接进入实践部门从事法律工作。这种路径在上世纪末期基本是可行的。本世纪开始以来,如何在传统的培养模式中分离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及相关教育中的诸多矛盾很大程度上就是培养模式创新不当与社会需求的矛盾。
  通常所谓我们需要多层次法律人才的说法恐怕是一个误导;我们需要的是单一层次的法律人才,即受到系统的大学法律教育并受到良好职业训练的合格人才。①尽管法律专业毕业生不一定都从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但是从事法律职业的最低要求却必须如此。在几乎所有的法治发达国家,大学本科都是法律教育的最低门槛,在日本和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经过大学本科四年的素质教育之后,还要经过2年以上的职业培训才能从事法律职业。而美国大学本科是没有法律专业的,要学习法律必须先进行其它专业的本科段学习,获得相应的学位后,再进行3年的法律教育。至今,法学院仍然是法律职业的门槛。反观我国现状,世界上大概没有哪个国家像我们国家这样,成为法律人,从事法律职业如此之容易,即便是费劲的大学本科教育,也只要四年时间就可以完成。针对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结构的情况,相关部门有必要对法学教育进行规范,提高法学教育层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可考虑取消专科教育,强化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尤其要取消成人高校的法学教育,强化专业院校和综合性大学中的法学教育,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建议实行本硕联读的方式以实现教育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学习内容。国家对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向、办学条件、设施、师资力量及任职资格、师生比例、课程设置、社会实践和培训等方面要做出明确统一的标准,从制度上杜绝法学教育的无序和混乱。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法学教育的发展规模进行宏观调控,使之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相适应,杜绝“全民办法学教育”、“全民读研究生”的不正常现象。同时对法学教育的办学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认定,严格规定办学主体的条件和审批程序,防止鱼龙混杂,损害法学教育的声誉。同时要建立法学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对现有法学教育的办学情况进行逐一审查和整顿,取消和淘汰一些不具备办学条件、质量无保证的办学机构,从而使法学教育规范化、正规化,与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协调发展。
  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其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是在为法律职业储备人才。把法学教育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不仅教给学生必要的、系统的、准确的法理和法律知识,更要帮助学生掌握执法实践中依法办案的实际能力、方法技巧和专业素质。在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上,除开设教育部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外,根据社会和人才成长需要开设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诉处理、谈判技巧等实践性、技术性强的课程,增加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实践中的比重,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律事务实务能力的培养,形成具有法学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的开放式应用型教育的培养模式,用更多时间安排学生旁听、观摩庭审,进行模拟法庭,在司法实践部门实习等。并且从有助于学生听、说、思、写、辩等环节学会按照专业角度去思索、写作、陈述和行为,培养表现出了一个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实践证明这是有利于法律人才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有益尝试。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仅仅是单纯地灌输那些僵化的、一成不变的法理知识和法规条文。所以,教学的意义和目的是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和方法。
  创新教育理念,更新教育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出路。在我国改革开发的背景下,我们要加快法学教育改革的步伐和力度,适应挑战和机遇,培养出一大批合格的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法制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终身教育理论在法国首次提出后,被认为是“可与哥白尼学说带来的革命相比,是教育史上最惊人的事件之一”。②美英日韩等国相继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终身教育是对教育观念的又一层次上的更新,也给法学教育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终身法学教育应成为当今法学学人理念,接受法学教育将不是阶段性的任务,而是一个长期积累的持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法学知识的更新和演进将使“人更加成为人”,成为“走向世界历史的人”,它将体现出社会教育对人的终极关怀,使法学教育从专业的分野走向更为广阔的历史空间。
  
  注释:
  ①贺卫方.法律教育散论.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
  ②周满生.当前国际教育改革若干动向和趋势[J].比较教育研究,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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