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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演唱歌曲的行为属于向公众传播对作品的表演,但并不属于交互式传播,因此并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 《伯尔尼公约》中的表演权同时包括了对作品表演的“公开传播权”和“向公众传播权”,可以规制上述行为.但《著作权法》并未分清“公开传播”和“向公众传播”,其中规定的表演权只能规制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不能规制“向公众传播”对作品的表演.上述行为应被纳入“兜底权利”的规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