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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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甚至近十年来,无论是从蜂拥而出的各种法学著述,还是从立法机关接踵不断的民事立法来看,民商法学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一门显学。这种地位的获取,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我国立法重心朝民事立法的转向。而2002年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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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表明,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也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表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这不仅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而且对于打破电力、电信、铁路、邮政、民航、石油、金融、保险、证券等过去被视为国家垄断或者自然垄断行业,促进这些行业的政企分开,提高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对于解决我国现存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同公有制经济相比,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制度障碍,为此,国务院专门下发了旨在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的问题,其中尤其涉及到大量的经济法问题,因而有必要从经济法的角度略为解读。
作为调整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第一部完备的法律,《法国民法典》不仅是法兰西民族文化遗产中的瑰宝,更是世界法律史上一颗灿烂的明珠。在她诞生200周年之际,本刊约请中外著名私法和法律史学家撰文探讨其政治、经济背景和思想文化内涵,梳理其传播和流通轨道,总结其对今天之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刊发这组文章不仅构成全球范围内的纪念《法国民法典》问世200周年庆典活动的一部分,而且对推动我国的比较法学研究、民法的制度建设也有所助益。
自1986年12月我国首部《企业破产法(试行)》颁行以来,作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破产法则日趋成熟和规范,制定统一破产法的条件业已具备。在历经长达十余年之久的充分调研、酝酿、讨论后.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持起草的《破产法》(草案)于2004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在近期出台。本刊约请数位参与该法起草、研讨的专家学者,就起草中涉及的若干有争议的重大问题撰文研究分析。相信这些专家所发表的最新见解,对新破产法草案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2004年12月2日第五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2005年1月17日至2007年1月7日供各国签署。2005年9月14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该《公约》。截至今年11月2日,共有16个国家签署该《公约》。《公约》将于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后第30天生效。该《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标志着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方面开始确立起普遍性的统一规则,对国际法治及国内法治、对国家参与经济活动都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在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构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从而将构建和谐社会放在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相处的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制的建设与保障,尤其是离不开劳动法制的建设。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体,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实现和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就必须加强和完善劳动法制建
今年3月14日,十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增写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宪法第33条第3款。这个增修,体现了党中央倡导的以人为本的原则精神,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尤其是因为新中国自有宪法以来,“人权”一词从未在宪法文本里使用过,所以今次把人权写入宪法,格外引起中外人士瞩目。
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争论成为社会各界近期讨论的一个热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对于所谓的“机动车负全责”以及相关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等问题。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有: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
1991年颁行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已经伴随我们进入新世纪第四个年头,在世界各国相继掀起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浪潮之际,已历经13个春秋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在日新月异、瞬息万变的现代中国何去何从就成为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和立法机关所面对的最重大课题。法律的安排受制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公平与正义的要求所作出的定期性评价,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坚持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并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共中央审时度势所确立的这一新发展观必将对我国的社会全面发展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我国的法制发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疑也将产生深刻影响。这一新发展观将会从法律价值趋向的转变到具体制度的完善、从法律意识的更新到制度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