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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工程保险制度作为防范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以及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相比而言,我国目前的工程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它不仅不能适应目前建筑市场的发展状况,也不能满足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因而,迫切需要完善工程保险制度,为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 工程保险;保险人;保险标
一、工程保险制度的内涵
工程保险是指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在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
1.工程保险制度是工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工程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主要措施,它与工程担保并列为工程风险管理的两大重要手段。工程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业主或承包商可以通过它将一定的工程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公司),业主或际包商只需要按期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就可以在因保险合同约定风险而遭受大量经济损失时得到补偿,缓解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人为风险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压力,从而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2.工程保险制度的内容丰富
建筑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范畴,它是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价格或该预算价格作为保险金额,以重置价值进行赔偿,以建设的主体、工程用料、临时建筑等作为保险标的,对整个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造成的物质损失及列明费用予以赔偿的保险。
完善的工程保险制度险种多、保险标的和承保范围广泛,涉及到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方面面。一般来说,工程保险的险种包括以工程项目本身为保险标的的建设工程一切险、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业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意外伤害险、以第三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为保险标的的第三者责任险、以设计人、咨询商的设计、监理错误或员工工作疏漏给业主和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险等。
3.工程保险具有分段保险、保险费率现开的特点
从国际惯例来看,工程保险与其它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相比具有分段保险、保险费率现开的特点。①分段保险:承包商在工程项目的实施期间,可以一次性全部投保,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分阶段投保。各种险别分段衔接,构成了工程建设的完整过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具体情况考虑制订各种工程险别的投保方法,这样不仅利于分散风险,也便于保险费的分段计算。②保险费率现开:在工程保险中,保险公司的收费基础、计算程序和办法一般都是既定的,但其费率并非统一的。保险费率是根据工程项目所处地区和环境特点、工程风险等因素做出分析,并按承保年限,结合当地保险条例且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进行“现开”。因而,承包的工程项目的风险责任越大,保险费率就会相应增高。
二、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现状
1.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2.我国的工程保险费率高、险种少
3.工程保险市场尚未形成,建筑业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缺乏相应的工程保险中介机构
4.规范工程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位
三、完善工程保险制度的构想
随着建筑市场的日臻完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投资方式都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趋势,投资主体由政府投入为主转变为国有、集体、个人、外商等多元化投入;投资来源由靠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转变为投资单位自筹、银行贷款、财政拨款和利用外资等多渠道;投资方式由政府独家投资转变为联合投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等多种形式并存。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失,业主和承包商将成为直接的受害者,因而多元化的投资者将不得不进行工程保险以缓解风险给他们造成的经济压力。此外,建立工程保险制度也是我国加入WTO的必然选择。按照我国建筑领域加入WTO后的对外承诺,加入WTO后将逐步开放包括建筑勘查、设计、咨询、施工以及材料设备供应等市场,加入WTO三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建筑市场的对外开发已成为必然趋势,大批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国外竞争对手将与国内建筑企业展开更为激烈的竞争。而目前我国的建筑企业对于风险的抵御能力较弱,缺乏国际竞争力。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我国的建筑企业不仅不能参与国际竞争,而且还将失去国内市场。由此看来,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迫切需要得到完善。
1.加强工程保险制度的立法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工程保险在发展的初期均由政府强制推广,而加强立法是政府强制推广的重要手段。要完善工程保险制度,首先应当将它写入建筑基本法律或法规中,确立其法律地位。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与工程保险制度相关的条款仅有《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有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因而要完善工程保险制度,就迫切需要加强立法,不仅要将工程保险以强制性条款的形式写入建筑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法律文件中,还要加强配套措施的立法,为工程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通过立法赋予建设行政机关对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的职能,将工程保险条款作为实质性条款或必备条款予以审查,对欠缺该条款的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不予通过。另外,还应当改革金融制度,用法律形式明确将工程保险制度作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实质性或必备条件。
2.将工程保险的相关条款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为了避免各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编制者遗漏某些方面的重要条款,或条款约定责任不够公平合理而颁发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的约定不区分具体工程的行业、地域、规模等特点,只要属于建设工程均可适用,它是在广泛总结国内工程实施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编制而成。该文本中的条款虽然属于推荐使用,但由于在实践中运用普遍,其影响十分广泛。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对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亡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设置了相应的条款,但受我国工程保险业实际情况的限制,内容略显简单。
3.转换政府职能
政府应将投资管理和建筑业管理分开,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依靠工程咨询机构和行业协会的运作实现对建筑活动的直接监督管理;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应当淡化主体意识、切实有效地消除建筑市场的部门垄断、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为建筑业统一市场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
4.完善工程保险险种,优化费率
针对我国工程保险险种少的缺点,我国应当借鉴国际工程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在工程保险试点的基础上,逐步丰富和充实保险险种,以适应参与国际建筑市场竞争的需要。据悉國家正在考虑逐步开设勘查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在费率方面,国家通过政策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合理运用资金,创造最佳效益,为合理降低工程保险费率创造空间。
5.改革我国工程造价和企业财务制度
6.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7.推动工程保险中介咨询机构的发展
【关键词】 工程保险;保险人;保险标
一、工程保险制度的内涵
工程保险是指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在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
1.工程保险制度是工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工程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主要措施,它与工程担保并列为工程风险管理的两大重要手段。工程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业主或承包商可以通过它将一定的工程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公司),业主或际包商只需要按期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就可以在因保险合同约定风险而遭受大量经济损失时得到补偿,缓解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人为风险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压力,从而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2.工程保险制度的内容丰富
建筑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范畴,它是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价格或该预算价格作为保险金额,以重置价值进行赔偿,以建设的主体、工程用料、临时建筑等作为保险标的,对整个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造成的物质损失及列明费用予以赔偿的保险。
完善的工程保险制度险种多、保险标的和承保范围广泛,涉及到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方面面。一般来说,工程保险的险种包括以工程项目本身为保险标的的建设工程一切险、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业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意外伤害险、以第三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为保险标的的第三者责任险、以设计人、咨询商的设计、监理错误或员工工作疏漏给业主和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险等。
3.工程保险具有分段保险、保险费率现开的特点
从国际惯例来看,工程保险与其它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相比具有分段保险、保险费率现开的特点。①分段保险:承包商在工程项目的实施期间,可以一次性全部投保,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分阶段投保。各种险别分段衔接,构成了工程建设的完整过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具体情况考虑制订各种工程险别的投保方法,这样不仅利于分散风险,也便于保险费的分段计算。②保险费率现开:在工程保险中,保险公司的收费基础、计算程序和办法一般都是既定的,但其费率并非统一的。保险费率是根据工程项目所处地区和环境特点、工程风险等因素做出分析,并按承保年限,结合当地保险条例且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进行“现开”。因而,承包的工程项目的风险责任越大,保险费率就会相应增高。
二、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现状
1.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2.我国的工程保险费率高、险种少
3.工程保险市场尚未形成,建筑业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缺乏相应的工程保险中介机构
4.规范工程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位
三、完善工程保险制度的构想
随着建筑市场的日臻完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投资方式都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趋势,投资主体由政府投入为主转变为国有、集体、个人、外商等多元化投入;投资来源由靠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转变为投资单位自筹、银行贷款、财政拨款和利用外资等多渠道;投资方式由政府独家投资转变为联合投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等多种形式并存。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失,业主和承包商将成为直接的受害者,因而多元化的投资者将不得不进行工程保险以缓解风险给他们造成的经济压力。此外,建立工程保险制度也是我国加入WTO的必然选择。按照我国建筑领域加入WTO后的对外承诺,加入WTO后将逐步开放包括建筑勘查、设计、咨询、施工以及材料设备供应等市场,加入WTO三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建筑市场的对外开发已成为必然趋势,大批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国外竞争对手将与国内建筑企业展开更为激烈的竞争。而目前我国的建筑企业对于风险的抵御能力较弱,缺乏国际竞争力。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我国的建筑企业不仅不能参与国际竞争,而且还将失去国内市场。由此看来,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迫切需要得到完善。
1.加强工程保险制度的立法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工程保险在发展的初期均由政府强制推广,而加强立法是政府强制推广的重要手段。要完善工程保险制度,首先应当将它写入建筑基本法律或法规中,确立其法律地位。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与工程保险制度相关的条款仅有《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有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因而要完善工程保险制度,就迫切需要加强立法,不仅要将工程保险以强制性条款的形式写入建筑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法律文件中,还要加强配套措施的立法,为工程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通过立法赋予建设行政机关对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的职能,将工程保险条款作为实质性条款或必备条款予以审查,对欠缺该条款的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不予通过。另外,还应当改革金融制度,用法律形式明确将工程保险制度作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实质性或必备条件。
2.将工程保险的相关条款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为了避免各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编制者遗漏某些方面的重要条款,或条款约定责任不够公平合理而颁发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的约定不区分具体工程的行业、地域、规模等特点,只要属于建设工程均可适用,它是在广泛总结国内工程实施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编制而成。该文本中的条款虽然属于推荐使用,但由于在实践中运用普遍,其影响十分广泛。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对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亡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设置了相应的条款,但受我国工程保险业实际情况的限制,内容略显简单。
3.转换政府职能
政府应将投资管理和建筑业管理分开,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依靠工程咨询机构和行业协会的运作实现对建筑活动的直接监督管理;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应当淡化主体意识、切实有效地消除建筑市场的部门垄断、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为建筑业统一市场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
4.完善工程保险险种,优化费率
针对我国工程保险险种少的缺点,我国应当借鉴国际工程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在工程保险试点的基础上,逐步丰富和充实保险险种,以适应参与国际建筑市场竞争的需要。据悉國家正在考虑逐步开设勘查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在费率方面,国家通过政策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合理运用资金,创造最佳效益,为合理降低工程保险费率创造空间。
5.改革我国工程造价和企业财务制度
6.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7.推动工程保险中介咨询机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