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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现代主义的解构下,法律失去了基础和主体自我,而法律经济学以“社会财富最大化”为法律确立 新的基础,并且用理性选择理论让法律体系重新获得客观性和逻辑性.法律经济学呈现出现代主义的面相,但 是由于法律经济学的逻辑基础面临逻辑和经验的挑战,它不可避免地成为后现代主义的一个分支一法律实用 主义学派.在中国现行政治文化氛围下,法律经济学的应用应该避免极端的实用主义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