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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克里普克的因果指称理论是不完全的。(1)在确立专名指标时,如果不借助于摹状词,当面对“共用专名”的情形时,传递专名指称的因果链会出现混乱,从而混淆专名的指称。(2)不了解专名的涵义,不借助于摹状词,仅依靠指称的借进,并不表明能真正确定指称,知道一个专名与能正确的确定专名指称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