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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你好:
我是上海《国际市场》杂志的忠诚读者。你们的杂志办得十分有特色,特别是法律方面的文章更是如此。我现有个问题也想咨询一下,不知可否?
我有一位老同学,他以前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后来,单位进行企业改制,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老汪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改制后,我的老同学是董事之一。最近,他们公司发生了这样一件事;该董事长还有半年就要退休了,上星期,他将公司的一辆奥迪A6折价卖出,购买的人不是别人,而是他的太太。
目前,外部经济形势不太好,公司的效益也不同以前。为此,大家对于经济问题都比较敏感。董事长的行为让其他人很不舒服。他们认为,董事长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各位董事的利益。他们与董事长进行商谈,但没有结果。于是,大家召开董事会,要求将该轿车退还公司。但是,董事长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老同学提出,要到法院去告他。
董事长经过与公司法律顾问协商后认为,不怕告。他认为,他们无法告他。因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不就是自己吗?如果公司告他,不就是自己告自己了吗?只要自己不进行应诉,那么,这场官司就打不起来。几位董事觉得也是这样。对于这样的情况,我的老同学不知所措。请问,难道真的就没有办法了?
李志一
2009年1月12日
李先生:
你好!感谢你的信任。现就你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的来信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对于董事长的行为,公司如何办?或者说,董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如何追究董事长的行为?他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第一个问题,可以肯定地说,公司那位法律顾问的意见,即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只要公司的董事长不应诉,那么,告董事长本人就无从谈起,法律也没有办法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是完全不成立的。这是旧《公司法》与新《公司法》的重要区别之一。那位法律顾问是引用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解答的。按照旧《公司法》,碰到这样的争议,法律上是存在不能起诉这样的问题的。因此,公司告董事长是告不倒他的。理由是,董事长是代表公司的,而董事长同时又是自然人,公司告自然人那就是自己告自己了。只要董事长不作为,那么,这样的争议永远没有办法解决。
但是,新的《公司法》已经解决了这样的问题。根据新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新《公司法》上述规定看,你那位老同学以及其他任何一位公司董事都有权提起诉讼,而不是如那位公司法律顾问所说,无法进行诉讼。
关于第二个问题,目前的情况是你的那位老同学以及几位董事只想到要追究董事长的经济责任,而没有考虑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该董事长在没有董事会会议决定的前提下变买公司财产,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职务犯罪,如果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条件,那么,起诉就不是董事,而是由有关的司法机关充当起诉者。由于本案没有涉及刑事方面的问题,在此我就不再展开了。
曾建国
2009年1月20日
我是上海《国际市场》杂志的忠诚读者。你们的杂志办得十分有特色,特别是法律方面的文章更是如此。我现有个问题也想咨询一下,不知可否?
我有一位老同学,他以前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后来,单位进行企业改制,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老汪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改制后,我的老同学是董事之一。最近,他们公司发生了这样一件事;该董事长还有半年就要退休了,上星期,他将公司的一辆奥迪A6折价卖出,购买的人不是别人,而是他的太太。
目前,外部经济形势不太好,公司的效益也不同以前。为此,大家对于经济问题都比较敏感。董事长的行为让其他人很不舒服。他们认为,董事长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各位董事的利益。他们与董事长进行商谈,但没有结果。于是,大家召开董事会,要求将该轿车退还公司。但是,董事长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老同学提出,要到法院去告他。
董事长经过与公司法律顾问协商后认为,不怕告。他认为,他们无法告他。因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不就是自己吗?如果公司告他,不就是自己告自己了吗?只要自己不进行应诉,那么,这场官司就打不起来。几位董事觉得也是这样。对于这样的情况,我的老同学不知所措。请问,难道真的就没有办法了?
李志一
2009年1月12日
李先生:
你好!感谢你的信任。现就你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的来信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对于董事长的行为,公司如何办?或者说,董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如何追究董事长的行为?他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第一个问题,可以肯定地说,公司那位法律顾问的意见,即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只要公司的董事长不应诉,那么,告董事长本人就无从谈起,法律也没有办法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是完全不成立的。这是旧《公司法》与新《公司法》的重要区别之一。那位法律顾问是引用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解答的。按照旧《公司法》,碰到这样的争议,法律上是存在不能起诉这样的问题的。因此,公司告董事长是告不倒他的。理由是,董事长是代表公司的,而董事长同时又是自然人,公司告自然人那就是自己告自己了。只要董事长不作为,那么,这样的争议永远没有办法解决。
但是,新的《公司法》已经解决了这样的问题。根据新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新《公司法》上述规定看,你那位老同学以及其他任何一位公司董事都有权提起诉讼,而不是如那位公司法律顾问所说,无法进行诉讼。
关于第二个问题,目前的情况是你的那位老同学以及几位董事只想到要追究董事长的经济责任,而没有考虑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该董事长在没有董事会会议决定的前提下变买公司财产,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职务犯罪,如果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条件,那么,起诉就不是董事,而是由有关的司法机关充当起诉者。由于本案没有涉及刑事方面的问题,在此我就不再展开了。
曾建国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