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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并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发布,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但由于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起步较晚,人们很多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在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相对滞后,不少医院没有主动开展该项工作,药监部门为推动该项工作而向医院下达“指标任务”,医院被动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