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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企业主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常常故意逃避责任,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事宜推给当地政府。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第2号文件,新增加了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了伤亡赔偿标准。通过依法强制企业存储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一旦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就可以将其转作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的所需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