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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2―0569―01
资产证券化作为近几十年来兴起的一项金融创新,最早源自美国,后在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很多国家得到认同和应用,他代表着金融领域一种发展的趋势,是解决资金融通,化解流动性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目前,很多发展中国家和新发起的经济团体,包括我国,都致力于研究和引进该项创新,并将其应用至实际中。但由于2008年美国经济危机的爆发,很多学者将经济危机发生的根源归罪于资产证券化,使得资产证券化理论的发展一度停滞,我国也曾经中止了贷款证券化的实践。随着对经济危机认识的不断加深,各国又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并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资产证券化原理及发展进程
我国于2005年其初次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和管理办法》作为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行分别开展了发行规模共计为71.96亿人民币的信贷资产证券,到2006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行总规模已达115.8亿元;2007年我国开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出台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及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不断扩大,并开始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首次发行规模达到17.808亿元;到2008年,建设银行开展了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规模发展为302.01亿元,进一步丰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种类,截至2008年12月,全国共开展十六笔资产证券化业务,分别涉及十一个发起人,证券化业务总规模达667.85亿元。从全国的总体形势来看,发行的信贷证券化笔数和发行规模占整个债券市场的份额均较低。但随着世界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的调整,监管当局的审慎原则和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担忧,市场发行速度减慢,国家暂停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直到2008年6月30日,国家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协会以及国家相关部门才重新下发通知,继续实践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论,并扩大了实践规模,增加了试点数量。由此,停滞四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终于重新开展,国务院已批准500亿人民币的金额。在新一轮的扩张型信贷资产的基础上,国家大型设施建设贷款试点包括涉及农业的贷款、中型小型企业贷款、清理地方政府融通资金平台贷款等。2012年9月7日,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101.7亿元信贷资产证券。这是在中国重新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后发行的第一只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创下新高。
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的实践环境
天津市于1992年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在二十年的历程中公积金贷款业务得到长足发展。截至2012年底,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计显示,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中,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和贷款余额两项指标位居全国第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和缴存余额、个人贷款逾期率三项指标位居全国第四。
天津市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就是解决住房公积金归集来源单一的问题,通过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增加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提高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购房力度。当公积金贷款政策不能满足职工需求且公积金资金缺乏流动性时,就可以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以达到在保障公积金支持职工购房的基本用途,并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流动性。以天津市2013.1.12-2013.1.18房地产交易情况为例,市内六区商品住宅成交平均价格为16477元/平米,四郊成交平均价格为8986元/平米,滨海新区成交平均价格为8618元/平米,远郊五个区县成交均价为6761元/平米。
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到,在公积金制度覆盖比较全面的天津市中心城区,职工购买一套90平米的普通商品住房,大概需要150万,按职工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30%计算,则需要105万的贷款额,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上限70万有大约50%的差距。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已达到80%以上,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上限已几乎不可能。因此,需要其他渠道来解决公积金资金来源单一,流动性差的问题。目前,天津市已符合实行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动条件。
实行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其他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具备政策、法律规定的实施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每一项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
2.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由《国务院公积金条例》和《天津市公积金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证券化的一切事宜。
3.向市政府取得政策支持,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本身不具有盈利性,需向政府申请取得税收上的减免,以避免间接对职工的权益造成损害。
三、完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以适应证券化的要求
(一)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合法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国家支持职工购房的一项政策,在现行《条例》中,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规定的比较单一,除日常的归集、提取、贷款外,仅允许购买国债。因此,若想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必须征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支持,以“先试点,后推广”的形式落实到实际中,然后在《条例》中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权加以完善。
(二)对实行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的资产实行标准化管理。要实现公积金贷款证券化资产标准化管理,就是要实现公积金贷款流程标准化、公积金贷款要件标准化和公积金贷款信息管理标准化。要实现全部公积金贷款的标准化管理,必须分两步骤进行,一部分是现有的公积金贷款实行标准化运作,将其按照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借款人单位类型等进行分类,建立不同的公积金贷款证券化资产池准备库,然后按照证券化的需要对各资产池进行标准化处理,使其具有统一性。另一部分是对以后新增的公积金贷款实行标准化管理,包括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审核借款人条件、提供的资料、统一标准录入信息化系统、统一标准进行审批等,规范贷款信息表填写、抵押房屋评估、抵押成数限制等,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非标准化管理,给以后的公积金贷款证券化工作造成影响。
(三)完善天津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环境
公积金贷款证券化具有非盈利性、保障性、时效性的特点,必须要针对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本身的特點建立完整的管理规范,形成适合我国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管理的一项自上而下,政府支持的合理制度。为了完善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资产证券化法》等,并形成政府支持、监督的管理体系,让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公积金贷款证券化应参考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成功的经验,在完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完善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完善天津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税收政策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06年发布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对资产证券化的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政策等做了规定。但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性质的特殊性,政府方面应该为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提供适当的支持,以保证其顺利的开展,例如减免相关税费,提供政府担保等。同时,应根据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的特点和特殊性,制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收益计量办法,规范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流程管理,避免人为因素对该项业务造成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作为近几十年来兴起的一项金融创新,最早源自美国,后在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很多国家得到认同和应用,他代表着金融领域一种发展的趋势,是解决资金融通,化解流动性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目前,很多发展中国家和新发起的经济团体,包括我国,都致力于研究和引进该项创新,并将其应用至实际中。但由于2008年美国经济危机的爆发,很多学者将经济危机发生的根源归罪于资产证券化,使得资产证券化理论的发展一度停滞,我国也曾经中止了贷款证券化的实践。随着对经济危机认识的不断加深,各国又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并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资产证券化原理及发展进程
我国于2005年其初次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和管理办法》作为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行分别开展了发行规模共计为71.96亿人民币的信贷资产证券,到2006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行总规模已达115.8亿元;2007年我国开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出台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及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不断扩大,并开始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首次发行规模达到17.808亿元;到2008年,建设银行开展了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规模发展为302.01亿元,进一步丰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种类,截至2008年12月,全国共开展十六笔资产证券化业务,分别涉及十一个发起人,证券化业务总规模达667.85亿元。从全国的总体形势来看,发行的信贷证券化笔数和发行规模占整个债券市场的份额均较低。但随着世界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的调整,监管当局的审慎原则和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担忧,市场发行速度减慢,国家暂停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直到2008年6月30日,国家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协会以及国家相关部门才重新下发通知,继续实践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论,并扩大了实践规模,增加了试点数量。由此,停滞四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终于重新开展,国务院已批准500亿人民币的金额。在新一轮的扩张型信贷资产的基础上,国家大型设施建设贷款试点包括涉及农业的贷款、中型小型企业贷款、清理地方政府融通资金平台贷款等。2012年9月7日,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101.7亿元信贷资产证券。这是在中国重新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后发行的第一只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创下新高。
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的实践环境
天津市于1992年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在二十年的历程中公积金贷款业务得到长足发展。截至2012年底,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计显示,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中,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和贷款余额两项指标位居全国第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和缴存余额、个人贷款逾期率三项指标位居全国第四。
天津市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就是解决住房公积金归集来源单一的问题,通过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增加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提高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购房力度。当公积金贷款政策不能满足职工需求且公积金资金缺乏流动性时,就可以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以达到在保障公积金支持职工购房的基本用途,并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流动性。以天津市2013.1.12-2013.1.18房地产交易情况为例,市内六区商品住宅成交平均价格为16477元/平米,四郊成交平均价格为8986元/平米,滨海新区成交平均价格为8618元/平米,远郊五个区县成交均价为6761元/平米。
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到,在公积金制度覆盖比较全面的天津市中心城区,职工购买一套90平米的普通商品住房,大概需要150万,按职工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30%计算,则需要105万的贷款额,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上限70万有大约50%的差距。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已达到80%以上,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上限已几乎不可能。因此,需要其他渠道来解决公积金资金来源单一,流动性差的问题。目前,天津市已符合实行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动条件。
实行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其他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具备政策、法律规定的实施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每一项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
2.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由《国务院公积金条例》和《天津市公积金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证券化的一切事宜。
3.向市政府取得政策支持,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本身不具有盈利性,需向政府申请取得税收上的减免,以避免间接对职工的权益造成损害。
三、完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以适应证券化的要求
(一)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合法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国家支持职工购房的一项政策,在现行《条例》中,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规定的比较单一,除日常的归集、提取、贷款外,仅允许购买国债。因此,若想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必须征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支持,以“先试点,后推广”的形式落实到实际中,然后在《条例》中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权加以完善。
(二)对实行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的资产实行标准化管理。要实现公积金贷款证券化资产标准化管理,就是要实现公积金贷款流程标准化、公积金贷款要件标准化和公积金贷款信息管理标准化。要实现全部公积金贷款的标准化管理,必须分两步骤进行,一部分是现有的公积金贷款实行标准化运作,将其按照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借款人单位类型等进行分类,建立不同的公积金贷款证券化资产池准备库,然后按照证券化的需要对各资产池进行标准化处理,使其具有统一性。另一部分是对以后新增的公积金贷款实行标准化管理,包括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审核借款人条件、提供的资料、统一标准录入信息化系统、统一标准进行审批等,规范贷款信息表填写、抵押房屋评估、抵押成数限制等,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非标准化管理,给以后的公积金贷款证券化工作造成影响。
(三)完善天津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环境
公积金贷款证券化具有非盈利性、保障性、时效性的特点,必须要针对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本身的特點建立完整的管理规范,形成适合我国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管理的一项自上而下,政府支持的合理制度。为了完善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资产证券化法》等,并形成政府支持、监督的管理体系,让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公积金贷款证券化应参考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成功的经验,在完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完善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完善天津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税收政策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06年发布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对资产证券化的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政策等做了规定。但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性质的特殊性,政府方面应该为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提供适当的支持,以保证其顺利的开展,例如减免相关税费,提供政府担保等。同时,应根据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的特点和特殊性,制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收益计量办法,规范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流程管理,避免人为因素对该项业务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