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始华夏地奋进新征程——建党百年版权保护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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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随着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也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版权保护的理念传入了中国.在苏区,我们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的规定,如《宣传工作决议案》《关于建立全国书籍刊物发行工作的决议案》等.毛泽东1939年致周扬的信和194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对稿酬标准提出了意见.
其他文献
建立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应以法治原则、能动性原则、谦抑性原则为基本原则,重点突出检察机关在环境检察预防机制中的主体机能,构建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一体化的二元机制.一方面,需要对环境检察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明确具体内容,从立法角度确定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的适用对象;另一方面,构建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机制,包括与企业等非权力部门的合作机制,亦包括与海洋、渔政、农林、公安等行政机关的合作机制.
人类在仰望星空的同时,就开始俯视自身,试图探索自我的内心世界.然而,迄今我们对脑与心智问题尚知之甚少,揭示脑的工作原理和心智的规律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大挑战.进入21世纪,脑与心智作为理解和促进人类发展的新兴学科,已成为科学界竞相角逐的前沿.
期刊
责令限期拆除本是行政机关针对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常见的执法手段之一,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诉性存在较大争议.尽管《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九条并未明确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但其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作为兜底性条款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性质保留了法律依据.基于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二元化”结构,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居于行政执法程序的中间环节,则将其视为一种过程性的行政命令,不具有可诉性;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居于行政执法程序的最
基层网格化治理领域中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具有特殊性,具体体现为融合性、持续性、广泛性与不可回避性.目前,我国基层网格化治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不健全、个人信息获取方式不科学、个人信息收集缺乏对称性等问题,根源在于管理体制思维的潜在影响、网格化治理对象权利保障的缺失、基层网格化治理资源要素配置失衡以及基层网格化治理技术支持存在偏差.因此,强化基层网格化治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势在必行.应从实现以人为本的基层网格治理、构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体系、强化基层网格化治理资源要素匹配及规范网格治理技术规则运用
类指语言一般用来描述一类事物的属性或特征,是保存和传递人类间接经验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人类语言中普遍存在并被广泛使用.本文从类指语言的特征、习得及其对儿童概念发展的影响三个方面综述了最近几十年类指语言研究的进展.这些研究为了解儿童发展、理解语言与认知及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改进儿童早期教育等提供了重要的窗口和视角.
本研究探讨了学前儿童抑制气质与分享行为的关系及情绪理解在其中的作用.研究一(N=94)考察抑制气质对儿童分享行为的影响及一般情绪理解在其中的作用.研究二(N=86)考察分享情绪理解(分享情境中对接受者的情绪理解)对抑制气质儿童分享行为的作用.结果 发现:抑制气质与分享行为存在显著负相关.一般情绪理解和分享情绪理解均对气质和分享行为的关系有调节作用.仅在情绪理解较弱的儿童中,抑制气质与分享行为呈显著负相关.
正念作为一种类状态特质,在日常生活中有较大的波动性.在日常生活情境中利用经验取样法测量正念,更容易反映“当下的”这一正念核心要素,有助于减小回忆偏差,更真实地获取个体日常生活中的正念心理状态.本研究汉化了多维状态正念问卷并采用经验取样法对其进行了信效度检验,最后形成的多维状态正念问卷中文版(MSMQ-C)由有觉知的行动、当下的注意和不评判三维度共9个项目组成,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效标效度和内部一致性信度.
网络自我表露是个体通过网络途径传递个人信息的一种新型自我表露形式.个体的网络自我表露建立在对社交对象的信任之上.匿名社交环境中个体只能通过社交平台上的信息进行信任判断,其中社交对象的面孔可信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首次总结了网络自我表露与面孔可信度的关系,探究了面孔可信度在网络社交不同阶段对网络自我表露的影响,结合三种理论阐述了其潜在机制,并从研究方法、实践价值等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当下,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程度正在持续上升,老年人口在给养老产业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对我国传统养老服务改善升级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客观分析我国养老产业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本文认为,进一步发展养老产业,应注重宏观政策的延续性和协调性,发展模式应满足需求的多样性和融合性,加强养老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民事权益受损者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一旦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违法行为或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本文采实质诉权说认为,民事权益受损者起诉权的认定应以公法请求权为基础,故需以保护规范理论为工具探寻公法规范中是否包含保护私人利益的指向,而非简单以侵权行为影响论或行政行为影响论判断受害者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尽管民事权益受损者受到损害的是私法权利,但当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或不作为未能起到有效保护作用时,私法权利即可转化为公法权利,进而取得公法规范的保护.在行政介入民事的不同领域,对于民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