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确权程序简化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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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日趋增大,商标权利保护也愈加受到企业的重视。2008年,我国的商标申请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一。面对如此庞大的商标申请数量,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申请程序显得过于繁琐;不仅使得商标评审机关不堪重负,而且对于保护商标权利人和经济发展极为不利。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启动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并在2011年公布了修改草案。在此次修改中,简化商标申请程序成为了一个倍受关注的部分,但是如何简化,以及确保简化的科学性,仍然值得思考和商榷。
  关键词 商标申请 评审程序 申请量优化
  作者简介:陈益青,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57-02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商标程序方面存在着多方问题。一方面,使得商标申请数量的急剧上升,商标评审机构不堪重负,商标申请周期日趋漫长;另一方面,是由于对商标权的重视程度上升,使得我国商标确权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案件积压严重,确权周期无限延长。2007年底,我国商标异议和商标评审案件的积压量均已超过5万件,商标异议案件从受理到审结平均长达4至5年;商标评审案件中,单方当事人的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等)从受理到审结约为3年。而在2006年时,美国商标审查与上诉委员会(其职能相当于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审理案件的平均周期仅为2.5个月;此外,我国法院审理商标确权案件的效率又极其低下。在实践中,商标确权程序的法律规定却不断暴露出其存在的严重弊端,如商标确权周期长、成本高、异议权滥用、甚至行政确权与司法确权相冲突等,严重影响了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在第三次商标法修改中,优化商标申请确权程序,十分必要。
  一、现行商标法注册申请程序问题探析
  当前我国《商标法》在商标注册申请周期过长,程序繁杂,一方面使得商标权人申请过程中苦不堪言,取得商标权的过程险阻重重;另一方面,使得商标确权困难。效率低下的确权审查和日益增多的商标纠纷矛盾尖锐,十分不利于商标权人权利的正常保护。笔者认为,当前现行商标法中申请周期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商标申请主体范围较小
  现行《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因此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现行商标法把注册申请人仅仅限于在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与经营无关人恶意抢注商标,从而造成商标资源垄断。但是,笔者认为,从当前实际上来看,恶意抢注层出不穷,可见这样的制度并未真正起到遏制商标被恶意抢注的作用。而对于将要从事经营行业的公民而言,不开业则不能使用商标;而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标志,在开业时就要使用,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殊为不便,实际上不利于商标权的保护和经济的发展。
  (二)申请在先原则的曲解和滥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29条的规定,确立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优先适用于使用在先原则。
  但是,商标的生命和价值在于使用。不注重商标的使用其危害是巨大的。目前,一些企业或自然人曲解商标申请在先原则,误以为只要抢先注册商标就完全获取了商标的价值,就有权排斥他人正当使用,甚至在网上高价炒卖商标;部分地方政府将商标申请数量作为政绩考核;此外,“有些商标代理人为牟取经济利益,鼓动企业申请商标,并挟同客户抢注他人商标或搞恶意异议等,增加大量不正常的商标确权案件。这样不正常的商标注册与纠纷的增加,对于当前商标评审周期缩短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确权程序效率低下,程序冗杂,审级繁多
  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方面,对于商标确权实行商标局和商评委“两级审核”,还相应管辖权的两级人民法院“司法两审”的审理制。同一商标经过四次反复甄别,效率必然低下。我国由于商标司法审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致使“循环诉讼”现象屡屡发生。甚至有的商标确权案件的当事人明明因为制造伪证受到司法机关的惩罚,并且已经做出司法终审判决,却还可以启动“循环诉讼”,不仅使得商标确权举步维艰,而且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四)注册制度落后,工作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执行的是“一标一类”的商标注册制度,即同一申请人只能按照商品和服务类别在不同类别分别申请注册。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严重不足,特别是在商标申请情况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其效率堪忧。加上工作方式落后,在不少地方商标局仍然是人工审阅,工作效率低下。因此在目前商标申请量激增的情况下,即使不经过异议程序和复审程序,从提出申请到获取商标注册仍需2年多的时间。笔者认为,上述现象是造成当前商标评审确权艰难的主要原因。而在第三次商标法修改中,对于如何简化商标申请注册品评审程序,理当从以上问题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
  二、简化商标程序之思路探讨
  在如何简化商标申请程序这个问题上,不仅仅是中国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所遇到的共同问题,因为共同原因都是商标申请注册量的大幅度提高。
  (一)我国商标注册程序简化之措施构想
  1.确立一标多类的注册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是“一标一类”的商标注册制度,即同一申请人只能按照商品和服务类别分别进行申请注册。在第三次商标法修改中,可以引入一标多类的制度,即申请人可进行多项类目的注册申请,即含有多项类目的商品和服务可以在一件申请中提出,并以一项权利进行注册、维持和续展。
  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一方面可以提高商标的确权效率;同时还可以减少企业商标的注册成本。此外,在实施一标多类的同时,还应当建立分案申请制度。所谓商标分案申请,就是一个商标申请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可以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独申请,分案申请与原案申请日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实行分案申请,使得在商标申请量居高不下的情形下尽量减少申请人所受不良影响,以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2.考虑建立商标申请人申请意图审查制度。所谓商标申请人申请意图审查,即要求商标申请人在注册前声明使用意图。并声明“就其所知范围未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在第三次《商标法》修改中,可以引入使用原则的内容,将商标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构建“先申请、再使用、后注册”的注册程序,以达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效果。
  3.考虑建立对商标注册的后续使用审查制度。笔者的构想是,在商标初始注册一年之后,应当由申请人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商标已经用于商业用途的相关证据。如果注册人不能证明商标已经进行正常使用且没有正当理由进行解释的,应当予以注销。这是消除恶意注册的一种有效形式,至于在商标法中如何体现,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需要投入更多的研究精力。
  4.改进办公条件,改善商标评审的工作方式。当前我国的商标申请中,往往采取递送纸质文件材料的方式。由于我国地域广博,材料寄送的时间较长。当前形势下,推广商标申请无纸化办公,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网络签名的速度和效率可以带动申请程序的加快。
  (二)商标确权程序简化构想
  根据上文所述,我国商标确权程序过于冗繁,审级过多,而且存在程序被滥用的漏洞。而法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行政复议中均不设商标异议复议,司法二审也仅限于形式审查。因此,将我国商标确权的主管机关的权力和地位进行重新定位,这也是商标法改变其申请程序的一个重大议题。
  对此,笔者建议,在第三次商标法修改中,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1.取消商标异议程序。通过取消商标异议程序,减少行政资源的消耗。如果保留,即使对异议人的资格进行限制或设立异议错误赔偿责任制度,虽可以减少异议申请,但难以杜绝恶意异议。此外,对异议人的资格进行限制不仅与异议程序设立的目的相悖,也不符合商标法利益平衡的原则。因此,取消商标异议程序,虽然对于商标的保护有一定影响,但是却是符合商标法利益平衡的精神的。
  2.设立商标注册无效程序,整合注册后的确权程序。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无效分为两种,一是绝对无效,即《商标法》第41条第1款所指情形;二是在先抗辩无效。即《商标法》第41条第2和第3款规定的因存在在先权利而无效。对于第一种注册商标无效申请,任何人任何时间都可以提起申请;对于后一类型的无效申请,申请人应限定为商标所有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时间为从注册公告之日起5年内。受理机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但商标局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现有《商标法》第41条第1款所规定情形的注册商标的,有权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
  在确权诉讼中,对于注册商标无效申请案件,应该界定为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或知识产权庭负责审判,必要时商评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这是因为商标权是私权,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商标确权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始终凸现商标权作为私权的本质属性。现行《商标法》把当事人之间的商标权属纠纷看作是当事人与商评委间的公权纠纷,把商标撤销请求案件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显然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是相背离的。
  三、综述
  商标申请数量的大规模的增加,实质仍然是经济发展的结果,无论如何改革简化程序,仍然免不了商标评审注册周期的延长。想要同时保证权利公平和评审效率,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确实困难重重。此外,在简化程序的同时,依然要考虑到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侵权案件的日益增加,如何想办法通过替代性解决纠纷的形式对于商标纠纷进行处理,也是对于商标权利保护效率提高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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