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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封建土地私有制在全国的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及伴随而来的土地买卖的出现,对农业生产以及社会生产力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秦汉时期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已充分证明了这种积极作用是无可置疑的。然而,作为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特点之一的土地买卖在发挥其经济作用时,亦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关于土地私有制及土地买卖促进秦汉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不少文章已作评述,本文仅就土地买卖对秦汉社会经济、特别是对社会扩大再生产的物质基础所造成的部分负面作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