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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土地股份合作实践,使广大入社农户从过去“实物形态分地”转变为“价值形态持股”,使已经在二三产业就业不再种地的农民,照样得到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流转收益。它是农民在土地权利上的又一次创造性的自发行动,虽然目前还存在一些争议,但这种形式对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如何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