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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民法时间制度的核心,传统理论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存在于适用对象、适用效果、期间是否可变以及期间的起算四个方面。综合立法和利益衡平,这一理论受到一定的动摇,有必要对之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除斥期间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适用少数请求权,也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为原则,并能够适用期间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