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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合同,人们更习惯于谈它们的区别,而往往忽视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原因在于,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信托与合同的产生都是迥然不同的.在英美法系中,信托是衡平法的产物,合同则是由普通法发展起来的.而在大陆法系,信托是在合同法已经发展到相当成熟和完备的时候才从英美法中借鉴和引进过来的制度.这也使得大陆法系的信托与合同的关系和英美法系中的信托与合同的关系相比,似乎显得更加疏远.实际上,信托与合同在表征上的区别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向前发展和两大法系的融合而变得越来越模糊,而它们之间的联系却是逐渐加强.信托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