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物权变动问题对于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影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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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物权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物权变动制度的完善已经日益被理论界重视,在整个物权变动体系中,物权变动的地位日益突出,因此需要从源头进行探究,探讨罗马法物权变动对我国的影响。在当下我国物权立法中,争议最大正是关于物权变动模式选择的问题。法学研究是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活动,法学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法律也是社会生活系统中的一部分。
  【关键词】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一、引言
  正如德国著名民法学家耶林所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会因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会随着科技发展而缩小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为发达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正因此,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中国,长久以来却未能重视和发展法律,我们需要从罗马法中找寻灵感和源泉,更好的建立我国的法律制度。
  二、罗马法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概述
  1.物权概念
  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但是,现代民法研究成果表明,物权一词并未在罗马法中出现,而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伊勒里乌斯和亚佐等人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自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法学家提出了物权的概念之后,直到1896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接受。我国学者对物权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这也是大部分学者赞同的观点。
  2.物权内容
  (1)所有权。物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是所有权,在罗马法的发展进程中,人们曾经使用以下三个术语表达所有权概念:dominium、mancipium和preprietas。Dominium是一种关于所有权古老而又笼统的表述,是一种只有罗马市民才能拥有的权利。Mancipiun其基本含义是对某物的取得,并由此引申出“权力”和“财产权”的含义。再后来所有权也用“propietas”具有财产权利的含义,罗马法学家认为它是“人对物最完全的支配权”。
  (2)他物权。罗马物权法不仅有完善的所有权制度,而且有发达的他物权制度。他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本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因此被称为“限制物权”。
  (3)担保物权。他物权的另一种类型是担保物权,在罗马法中,质押是担保物权的主要形式,表现为一方当事人为保证某一未来的清偿义务的履行而向他人转移对某物的实际占有。罗马法基本上形成了以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为主的担保物权体系。
  三、物权变动模式
  (一)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是物权变动中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式完全独立的两个契约,在债权契约之外体现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契约的核心是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合意”,物权合意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把这种合意向世人展示。这种外在的形式如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才能是抽象的停留在人们观念中的东西变成客观实在,并具备法律效力。
  (二)债权形式主义
  这种立法模式对物权行为理论和公示公信原则的选择处于一个较为折中的位置,一般认为,这种立法模式下完整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一个债权合意和债权契约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目前世界上采用这一立法模式的有瑞士、奥地利及韩国等。《瑞士民法典》对我国民事立法有很大影响。
  (三)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仅须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以所有权买卖合同为例,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合同,物权变动即成立而无需登记或交付,若让与人不履行或履行有瑕疵,此时受让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让与人履行。
  四、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一)《民法通则》对物权变动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民法通则》制定前,主要受前苏联的民事立法精神影响,允许当事人双方在债权合同中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作出约定,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标的物是特定物,则所有权在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受人,不需要其他任何额外的意思表示和形式要件;二是如果标的物不是特定物,则所有权在实际交付时发生转移,即采用交付生效要件。
  (二)《物权法》的物权模式选择
  我国物权法总括性的规定了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强调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但允许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因此保留了民法通则中关于准不动产的变动原则,即已登记为对抗要件,不登记不得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响物权变动效力。
  为什么我国会选择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基础?因为我国经济虽然在改革开放以后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鉴于我国目前国民法律认知水平较低,且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鼓励交易、保护交易,所以选择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兼顾效率和安全。
  我国为什么会选择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作为补充?交易形势的复杂性和市场的千变万化,与法律制度的相对固定性是一对矛盾,因此不能用固化的法条一刀切的处理物权变动中的问题。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且有70%以上的农村人口,在农村地区保留着大量的封建时期的交易习惯,这种熟人社会中的合同交易靠的是百姓们之间共同生长在一片土地上的信任,而不需要登记公示制度,虽然在农村的土地上没有法律的理论研究,但是长久的交易习惯替我们选择了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五、结语
  国家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要符合现在经济社会的普遍价值观、我国的基本国情、还有现代的市场制度还有传统文化等诸多因素。无论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还是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其中的物权理论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如果我们可以把罗马法的世界性、民族性、灵活性及其罗马法的精神都得到很好的继受和发展,也就意味着罗马法的生命又通过中国法律对于大陆法系或者民法传统的借鉴得到了延续,对于我国今后制定有关民法方面的法律特别是民法典的制定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48.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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