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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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迄今为止,为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中介的信贷资金,通向证券市场的融资通道更是门扉紧闭,这是典型的金融脱媒。
  提升金融制度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化的金融支持,是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根本选择。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英国议员Macmillan在向国会提供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提到“金融缺口”。他发现,当企业需要的外源性资本的规模低于25万英镑时(约合400万英镑现值),很难在资本市场上融到资。
  从2003年底开始,我们选择了全国东、中、西部有代表性的五个地区和六个城市1105户中小企业为样本,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在历时一年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今天中国的中小企业也遇到了全新的资本缺口和债务性缺口的融资障碍,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就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状况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中小企业蓬勃发展,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营企业在我国中小企业中占主导地位,股权较为集中,主要为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行业和服务业,我们调查的样本企业中,只有11.2%的中小企业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且主要集中在烟酒、盐业、石油、电、水等少数基础性资源行业。55.3%的样本企业是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68.5%的样本企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控股股东拥有企业的绝对控制权。
  大多数中小企业属于技术和市场相对成熟、发展较稳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竞争优势来自于低廉的劳动成本。适应于银行信贷等传统的融资手段。也有少数城市的科技开发区例外,例如北京的中关村地区,它有86%的企业为技术密集型企业。
  
  中小企业的生产销售及资金管理状况
  
  中小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核心产品,客户覆盖范围广泛,而且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调查问卷显示,企业主导产品销售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平均为77%,而且其销售价格近三年来逐年下降。
  中小企业采购及销售的结算方式基本相同,多采用固定日期结算,固定日期付款,付款方式为先货后款,以支票、汇总和现金等传统支付工具为主,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和信用卡使用正在开发中。(见图1、图2)
  中小企业货款拖欠现象较为严重。如样本企业支付一笔采购货款的平均时间为37天,而收回一笔销售货款的平均时间却为55天,收回比支付货款的时间多近20天。(见图3)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也造成企业不能如期偿还贷款。
  中小企业投资欲望适中,投资规模逐年增加,资金筹集渠道单一。2/3的样本企业没有新的投资计划;2002年样本企业平均投资规模比2001年增长65%,2003年又比2002年增长31%。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筹和银行贷款两种方式。在新的投资计划中,企业自筹资金比重逐步增加,银行贷款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随着企业的规范发展,亲友借款在企业筹资中逐渐淡化,企业开始考虑引进外部融资。
  商业票据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我们调查的地区中,除北京以外,其他地区商业票据融资面向中小企业的比例很高,但是企业对票据贴现的满足率为69.8%,低于流动资金和中长期贷款的满足率。商业票据是以真实贸易为背景的短期融资工具,能够绕开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的约束,因此受到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欢迎,为此,现阶段仍应重点发展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票据市场,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短期融资条件。
  


  中小企业的规模扩张普遍伴随着资金紧张的局面,并且受到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直接影响。65.7%样本企业有过资金紧张的情况。银行贷款较为困难,使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极为突出和集中,民间借款成为一种解决资金缺口的补充机制。
  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够健全。从850户样本企业的财务报表情况来看,有290户企业至今还没有编报现金流量表,占样本企业总数的34%。
  
  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目前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普遍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银行贷款以其成本低、性质单纯,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各商业银行市场份额变化较大。中小企业最初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主要集中在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74%),股份制商业银行只占6.4%。随着金融市场竞争加剧,近三年来,虽然目前中小企业基本账户仍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但其市场份额却下降了10个百分点(目前占64%),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上升到12%,增加了近1倍,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目前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导行是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生银行。据推算,这三家金融机构的资产占全部金融机构的比重约为15%,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的比重为16%左右,其实力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是较弱的。
  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市场领域中,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不断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营销服务,市场份额进一步拓展,开始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分秋色,各占半壁江山。
  
  中小企业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关系
  
  在我们调查的中小企业中,贷款申请得到批准的主要原因是:提供了资产(不动产)抵押,占42%;其次是:因为提供了有效担保,占24%,其中企业担保占18%,担保公司担保占6%,由于企业信誉好,产品市场前景好等原因获得贷款占30%(见图4),可以看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仍以不动产抵押融资方式为主。担保机构在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平均有76%的样本企业至今没有和任何担保机构建立过信用担保关系,而在获得信用担保的样本企业中,担保贷款余额仅占到全部贷款余额的6%,担保机构基本上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
  


  分析贷款被否决的原因,同样也可以得到以上的结论。在申请贷款被否决的主要原因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提供资产抵押(占27%),其次是由于企业的融资规模过大,再次是没有提供担保以及银行对企业所处的行业现状不满意,上述这四大原因基本各占1/4,企业所获贷款占抵押资产净值的比重为35%。
  各地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情况不均衡。在北京,信用担保机构较多,服务较好,有92%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中小企业都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而在西安等其他四个样板地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担保手续繁琐,反担保措施并不比银行的贷款条件优惠、灵活,企业还要额外增加担保费的负担,因此在这些地区,80%—90%的中小企业都未曾向信用担保机构提出过申请(参见表1)。
  信用担保机构缺乏统一的市场准入管理,对于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定位、功能职责等认识不清。在东莞、温州、台州等地商业性担保机构成立较多,其以盈利为目的,担保费率过高,令中小企业望而却步。东莞、温州、台州等地民间资金相对富裕,民间融资手续简便、利率相对较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信用担保市场的发展。
  


  调查显示,从企业提出担保申请到获得审批,一般需要2个月的时间,62%的样本企业认为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例如抵质押手续等比较繁琐,延长了担保审批的时间。
  地方政府是担保机构原始资本金的主要提供者,担保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来自政府部门和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的经营理念以社会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因此担保机构的主营业务非常突出,主要业务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从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来看,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代偿的比例最高,说明民营企业的信用较差。由于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所以担保决策与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有显著的差异,例如,更注重非财务指标的评价。由于反担保抵押物不易处置,中小企业法人代表提供自己的财产作担保已是普遍现象。
  
  抵押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我们在调查中选取了150家得到融资和150家被拒绝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发现,抵押担保状况是影响融资可得性的一项重要因素。全部获得融资的企业的信用等级一般都在A级以上,却没有一笔是不附带任何抵押担保条件的信用放款,其中还有40家企业由第三方提供了担保。
  虽然抵押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但是金融机构普遍接受的抵押品仅限于土地、房产以及少量的通用型原材料和机器设备,抵押品种类过于单一,同时抵押率平均在企业净资产的50%左右。
  在本次调查中,中小企业普遍反映融资成本过高。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一般包括:(1)贷款利息,包括基本利息和浮动部分,浮动幅度一般在20%以上;(2)抵押物登记评估费用,一般占融资成本的20%;(3)担保费用,一般年费率在3%;(4)风险保证金利息。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在放款时,以预留利息名义扣除部分贷款本金,中小企业实际得到的贷款只有本金的80%。以1年期贷款为例,中小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9%左右,约高出银行贷款率的40%以上。
  
  贷款审批机构与信贷激励机制现状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市级分行为主体的信贷决策结构,对中小企业的决策权限已基本集中于市级分行,下属城市支行不能独立放贷,只有在完成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贷调查,上报市分行最终审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决策权集中在联社。贷款权限的高度集中,使县域中小企业融资出现真空。
  由于以第三方贷款的风险大大高于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物贷款,因此担保贷款的审批权限大大低于抵押贷款,极少对中小企业发放纯粹的信用贷款。
  “惜贷”、“慎贷”、“恐贷”只是表面现象,深层原因有二:一是现有法律制度对金融机构信贷权利保护不够,金融机构只有通过逆向选择进行自我保护;二是金融机构普遍缺乏评价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机制。
  


  目前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时,金融机构已根据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将激励机制逐渐引入信贷管理中。通过银行基层信贷经理的努力,能够获取所在社区中小企业的各种“软信息”,它们较之标准的企业财务信息(硬信息),对形成正确的中小企业融资决策作用更大。国外主流文献在划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融资特点时,将标准程序的、主要依赖“硬信息”而发放的贷款称之为财务报表型贷款,这类贷款主要针对大企业发放。将基于非标准程序的、主要依赖人工生产的“软信息”而发放的贷款称之为关系型贷款,这类贷款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发放。正由于中小企业贷款的决策依据,主要依赖基层信贷经理生产各种“软信息”的努力,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紧密型银企关系,因此,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推行客户经理制,并赋予客户经理相应的决策权限,建立适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可能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一项重要的机制创新手段。
  
  影响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因素
  
  为了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决策因素,我们在调查中分别选了150家获得融资与被拒绝融资的中小企业各作对比分析。结果表明:(1)企业经营状况及信贷状况是影响其融资可得性最重要的因素。在企业经营状况指标的重要型排序中,现金保有余额等财务指标占第一位,其次是融资规模、抵押担保条件、主要经营者状况、融资项目内容与战略等。(2)企业经营时间是一项重要的融资决策依据。在全部获得融资的150家企业中,平均经营时间3.78年,高于被拒绝组的2.6年。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不对创业之初的中小企业融资。(3)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与其融资可得性有一定联系。获得融资的150家企业均在对应的金融机构开立了基本账户。相反,被拒绝组的150家企业中,只有74家在对应金融机构开立了基本账户。反映了金融机构一般只对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的中小企业融资。(4)企业所有制性质与其融资可得性的关联性不大。无论是被同意或被拒绝组的150家企业,所有制性质均涉及国有、集体、三资、私营等各类形式。金融机构在拒绝融资理由的选项中,所有制性质也被置于最末位因素。这一结果表明,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所有制歧视”在逐渐淡化。(5)企业经营规模对其融资可得性仍有一定影响。以资产总额这一指标衡量,“被同意组”150家企业平均资产规模约1500万元,“被拒绝组”150家企业平均资产规模约400万元。其他反映经营规模的指标,如销售收入、固定资产额等,“被同意组”的指标也高于“被拒绝组”。这一结果表明,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规模歧视”仍然存在。但这一现象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从理论上说,企业经营规模越小,特别是自有资本和固定资产越少,逃废债的成本越低。因此,企业的经营规模、存续期限等因素,特别是主要业主的出资状况,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这也是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约束强于大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
  
  我国中小企业总体信用状况较差,特别是企业破产兼并比例较高,对银行资产的影响较大。(见表2和图5)
  在表2和图5中显示,对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的比例平均高达63.93%。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小企业比重最大的台州、温州地区,由中小企业形成的不良资产占比反而最低,仅为21%。相反,西安市中小企业在其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不高,但由中小企业形成的不良资产占比反而高达90.75%。这一现象表明: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更多取决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水平,而不是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2)中小企业破产兼并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因素。表2显示,在全部中小企业形成的不良资产中,破产占34.3%(21.93%/63.93%),兼并占16%(10.44%/63.93%),两项合计占50%,这既表明中小企业破产兼并是导致银行资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也表明中小企业存续状态不够稳定。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借机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相当突出。出于社会稳定需要,企业破产后清算的财产被优先用于安置员工,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后,私人收购方往往采取各种方式隐匿财产以逃废银行债务等。从理论上说,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自有资本数量不足,存续状态不稳定,不具备大企业那样的商誉,这些特点为中小企业逃废债务创造了便利,给金融机构带来较高的信用风险。这与信贷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和制度缺陷直接关联,根据世界银行投资环境的评估,我国属于对信贷人权利保护严重不足的国家之一。
  法律合同和抵押制度是建立信贷人权利保护框架的核心内容。但我国至今没有关于信贷人权利保护的完整法律,信贷合同对保护信贷人权利的重要性已被发达国家的信贷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的信贷合同往往流于形式,极不规范,往往只有4—6页纸,与国外同类合同比较,有很多必要的内容空缺。
  在抵押制度方面,我们不仅缺乏规范的、高效率的登记系统,而且抵押权的实施也存在很多障碍,例如对中小企业融资具有广泛意义的动产抵押制度,如应收帐款和存款抵押等还存在空白,这些问题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构成了严重影响,建立信贷人权利保护体系,将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根本途径。
  
  新形势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新特点
  
  近年来,通过政府和金融机构多方面努力,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得到缓解,但是仍存在难度。主要表现在:
  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开放了短期信贷资金,而中长期信贷和权益性资本的供给却严重不足。特别是大量高科技创业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贷到款。
  多种所有制发展到今天,中小企业已经分离出三个层次,一类已经发展为具有数百亿销售额和品牌无形资产的企业,还有一类经过多年的发展成为一定规模资产和信誉的集团公司,已具备融资条件和能力,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仍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只能从民间渠道寻求资金。
  国家货币政策调控对中小企业的冲击较大,在我们的调查中,65.7%的企业感到资金紧张,企业普遍关注货币政策走向。
  大中城市资金充裕,但县级以下地域资金匮乏。近年来,信贷资金的分布越来越向大城市集中,一些县以下地域甚至出现资金供给空白。据调查,2003年某些省的一些县贷款为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有的地区内所有县均未得到国有商业银行的新增贷款支持。
  担保机构的发展不均衡,东部地区中小企业得到金融机构支持力度越大,担保机构的发展越一般;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有限,担保机构的发展快速。担保机构的发展出现多样化趋势,但蕴涵较大的金融风险。信用担保机构在2002年——2003年期间发展迅速,出现资金来源多元化、担保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多样化、担保品种多样化和机构多功能化的特点(见表3)。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特殊性
  
  我国融资体制正在改革之中,而制度的转换又具有一定的时滞性,不可避免地造成中小企业的发展与融资体制创新中的不对称。由此带来的“错位”造成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突出表现下述方面。
  
  间接融资体系存在制度缺陷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上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而间接融资中商业银行是主导性的。尽管商业银行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但90%以上的股权属于国有。
  这一所有制结构使国家实际对银行业的发展风险承担了无限责任。这种垄断格局不仅表现为高度的行业垄断和网络垄断,还表现在金融资产和金融业务集中于存贷款市场,而且主要集中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它们的金融资产占全部金融机构总资产约65%,并且占有75%以上的存贷款份额。垄断的直接后果就是金融服务产品的供给不足,造成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巨大差距,效率低下,信用监督和评估体系缺乏。这一点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表现得非常突出。
  从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我国中小银行现状看,不仅数量严重不足,而且面临进一步发展的诸多障碍。目前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主要是四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近几年来,四大银行在集约化经营过程中,削减了县以下分支机构,或上收了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贷款权。农村信用社虽然数量众多,但许多出于经营亏损状况,无力满足县域经济中广大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由于中小企业是县域经济的主体,县域金融支持与服务不适应县域经济的发展,是造成近几年来县域经济不断萎缩的重要原因。
  
  直接融资存在结构缺陷
  
  作为服务业,检验金融业最终效率的尺度是实体部门的结构优化程度。我国实体经济部门存在两个明显的结构失衡现象:一是横向结构失衡。表现为传统行业与高科技产业获得资金的失衡。近年来,在刺激内需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背景下,增量资金绝大部分流入了与基建相关的传统产业部门;二是纵向结构失衡。主要表现是国内储蓄不能有效地转化为国内投资,集中了全社会绝大部分货币资源的银行,经常有过大的存差和巨额的外汇储备,成为国外短期利用国债的资金;三是资本市场体系的单一和行政管制。资本市场不能满足多层次企业融资的需求。目前已有1200家公司进入上市辅导期,几百家在排队等待审批,200家审批过关的企业等待上市,但新股发行只有上证所一个通道,券商又受到“通道”额度限制,在经济收入的诱惑下不愿保荐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受限,市场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资本市场缺乏层次
  
  为了控制金融风险,我国政府近年来已将证券交易严格控制在证券交易所范围之内,其余的场外交易基本上属于非法交易,形成了资本市场几乎只有交易所一个层次的独有景观。对发挥资本市场机制,提高资本市场的集中度,降低资本市场的整体风险,都带来很大难度。相对充裕的社会资金只能面对极其有限的投资渠道,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渠道严重阻塞,大量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无法利用资本市场渠道筹集资金。
  
  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
  我国现有银行体系仍然为国有银行所控制,民间资本进入的壁垒较高。即使有少量民间资本得以进入银行业,也因受到行政控制而无法真正按照市场准则运行。
  正式金融体系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不得不从非正式金融市场上寻找融资渠道。在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银行的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融资活动盛行是现有金融场规模小、缺少中小银行的必然结果。民间融资活动基本上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况,缺少法律和制度的规范,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相当普遍。同时市场发育程度很低,仅仅依靠血缘和地缘关系而非社会信用关系进行操作,难以发展真正市场化的融资活动。
  上述分析表明,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深层原因是制度障碍以及转轨时期的制度缺陷。
  
  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应关注的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的首要障碍
  
  我国90%以上的中小企业都建在县域内或乡镇,厂房用地多是集体用地或宅基地。房地产抵押是当前银行发放贷款通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担保公司防范贷款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至少三个)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很难确定,加之常常以行政权代替土地资产经营权,带来的后果就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难抵押问题。
  《担保法》明确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抵押上的错位,已成为当前中小企业难融资、金融机构难变现、担保机构难担保的死结。
  在调查中,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产权改革早的地区,如广州、温州、台州的中小企业主用原始积累进行“圈地”、“圈房”,以备企业扩大规模向银行抵押贷款之用。而在北京等地科技型的企业,由于缺乏原始积累,没有可向银行抵押的不动产,使创业陷入困境。西部地区企业更是举步维艰。
  
  担保行业的风险不容忽视
  
  担保行业在我国是个新兴行业,为中小企业融资解困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经营的对象多是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的信用等级差的中小企业,造成该行业的高风险特性。目前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会计制度、风险处置、市场退出等方面法律规范均是空白。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服务对象(中小企业信息)的不确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在客观上存在着引发新的金融风险因素:
  整体担保行业存在着制度性的亏损。据最新统计2003年底全国有955家担保机构,调查显示,80%以上的担保机构经营业务处于"放空"状态。
  担保风险随着担保机构的发展不断累积,年度代偿率与承保金额出现了同步增长趋势。经验数据显示,担保机构成立第三年以后其累计代偿率进入增长期。2003年五个样板地区有效问卷平均代偿率2.7%,平均累计代偿总额472.5万元。
  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的缺位。担保机构的最后风险由谁来买单?这已是无法甚至不容回避的问题。
  由于再担保机制和机构的缺位,我们调查中发现,很多担保机构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普遍以被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抵押充足状况作为担保机构批准企业首次担保的惟一条件,均要求担保企业法人代表,大股东及家庭承担担保的无限责任,提供有形资产作反担保措施。
  由于中小企业担保审查中的最大问题依然是企业财务信息不对称,再加上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本身不完善,担保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又无法直接进入现有的企业信贷咨询登记系统,取得担保企业的历史信用记录,使得客观上仍然存在着被担保企业的信用风险、行业风险及由于担保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所导致的个人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整体上的担保风险并不比银行信贷风险低。
  担保公司经理人的资质问题。担保公司与银行间最初的业务合作往往与担保公司创办人的职业背景有很大关系,早期的大多数担保公司其创办人有银行工作经历,这些创办人的个人信用和社会关系成了担保公司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敲门砖。而在2003年各地担保公司成立出现“井喷”,良莠不齐。一些新开办的担保公司老板坦言看中了担保公司“钱景”,担保公司成了一些人的“圈钱”机构,由此蕴涵极大的道德风险。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正规制度安排
  
  建立多层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
  世界银行投资环境局2003年对全球120多个国家投资环境进行了调查①,在影响中小企业(主要指新兴私人企业)融资效率的因素中,信贷人权利保护和私有产权保护这两项因素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信用体系、金融机构数量、利率市场化等其他外部条件。
  转轨国家的经验表明,有效的产权保护,对吸引外部投资和形成良好的信用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在匈牙利、捷克、波兰等国,对私有产权和信贷权力的保护比较成功,使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后续发展的外部融资;相反,前苏联和保加利亚等国的中小企业却在私有化后陷入发展困境,原因是这些国家的制度和法律对产权和银行信贷权力的保护严重不足,特别是破产和担保法律制度有严重缺陷,限制了这些国家的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或银行债务方式融资。
  美国、加拿大近50年研究及实践经验表明,如果贷款机构的权利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贷款环境宽松,最终受益者是债务人。反之,贷款环境紧张,贷款条件苛刻,利息高、少数企业受益,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债务人,严重时可导致一个国家经济的衰退。
  我们对中国中小企业的信贷权利保护效果进行了调查,产权改革早且做的好的地区,如台州、东莞企业逃债、银行惜贷的银企矛盾小,当地无论是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在积极为中小企业创新一些金融工具,使中小企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产权保护差的地区企业逃债严重、银行惜贷严重,银行被动防守,银行的信贷结构进一步恶化。
  我国在整个法律制度安排中缺乏对信贷人权利的保护,已严重影响到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和可得性。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的法律和制度框架,特别是扩大可抵押资产的范围;建立统一的财产抵押登记体系;建立高效的破产制度,使债权人能够低成本地实现担保利益。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系列法律规定,改变了中小企业长期以来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但由于相配套法律、政策的缺失,整个政策法律体系显得原则而又单薄。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收入差距、企业发展差距较大,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保证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应以法规形式对银行及农村信用社提出要求,将其在当地所吸收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当地融资,并以此作为考核金融机构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必要性的一个重要依据。
  应尽快出台《担保公司条例》,规范担保公司的定位、准入退出,行业标准、担保从业人员的资质以及担保实施方式、担保比例、担保倍数、损失理赔等担保运行中的行为。
  还应修改《担保法》,将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引入信贷实践。我国目前实施的《担保法》,已不适应担保业务活动的需要。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质押、保证的三种方式,实际操作中土地和房产成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发放贷款、抵押担保的首选。但是对中小企业来讲,最主要的问题是,他们大多没有可做抵押的房地产,他们的融资特别是短期融资陷入困境。
  为解决上述矛盾,并考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国外有关抵押担保法律中已将抵押担保物指向不特定物,抵押担保物由不动产过渡到动产。以动产为基础的现代融资方法是美国、加拿大过去40年来法律改革的结果,也被视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处方”。国外银行普遍将中小企业最常见的资产——存货和应收账款以及能够在未来产生担保利益的有形或无形动产作为可接受的抵押品。借鉴国际经验,将动产抵押概念引入法律和信贷实践中,这也许是解开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死结”的关键点之一。修改担保法并考虑下述前瞻性问题:
  (1)引入新的担保方式:所有权保留、信托收据、债权担保、浮动抵押、让与担保、集合抵押,以利于商业银行利用这些担保措施或担保品种,开拓业务,保障权利;(2)统一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担保法之间的口径;(3)外汇票据质押与国际金融业实践接轨问题;(4)明确提单质押的规定;(5)明确专业担保公司有权对个人债务提供担保;(6)明确反担保的具体规定;(7)明确现金质押方式,将现金存入约定帐户,到指定机构办理登记手续;(8)尽快制定民法典,同时完善物权法,将担保法分拆,将抵押、质押等纳入物权法,将保证、定金等纳入债权法,加强对债权保护。
  
  建立多层次的银行融资体系
  
  一是自上而下地建立一家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政策性银行。这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弱势的最直接方式。在转型期充分利用政府的主导力量,比仅仅依靠市场力量来进行中小企业资金配置,会起到更大的作用。
  我们的调查显示,优质的中小企业通过担保、补贴、较高的利率可以获得流动性资金贷款,但一般的中小金融机构却很难给予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支持。从国际经验来看,解决这种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问题,需要依靠政府优惠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比一般市场利率低2—3个百分点。同时,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可以发行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资金。
  二是重塑县域经济中的中小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
  模式之一:在缺乏较好经营管理业绩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县域经济中,对国有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股权改造,成立省级行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并根据具体情况,或是每家国有商业银行成立一家独立法人,或是集中于一家或是两家进行合并组建;
  模式之二:在具有较好经营管理业绩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县域经济中,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与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产权、人员、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合并。
  两种改革模式都是对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域经济中简单性撤离的一种扬弃,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在县域经济中的发展。
  三是中小银行应向贷款业务相对专业化的方向发展。由于中小银行受到其资产规模小的限制,不可能从事“金融百货公司”式的综合业务,它在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在于分工细化,具有与中小企业的近距离、贴身服务特色等特点。
  
  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一是建立多层次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中小资本市场体系应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二板市场和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就其分工来看,二板市场主要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则主要为达不到进入二板市场资格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包括为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私人权益性资本。在一定意义上,我国更需要后一层面的资本市场。
  二是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丰富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从国外情况来看,发达国家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通的资金中,债权融资一般要高于股权融资的数倍,而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均存在着股票热、企业债券冷的特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约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发展的主要因素:一是利率尚未市场化;二是企业信用水平不高。对于前一个影响因素,由于我国正在逐步推行利率体制改革,已有了一个初步的日程表,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的外部条件正趋向成熟。对于企业信用问题,则需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构筑一个有效的信用征集、评价、发布系统并建立起严格的违信惩罚制度,藉以解决企业债券和票据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信用识别问题。
  
  建立多层次的专业性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设立与发展多层次的专业性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是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一是建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性投资机构应以财政出资为主,可由已成立的省地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出售其拥有的国有资产而出资。二是建立民间合伙制的投资公司。大量调查表明:在温州民间信贷中占据一定地位的“地下钱庄”,就是由企业主自发组织的“排会”演变而来,组建合伙制的投资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使其组织变得透明和规范。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并不依赖于抵押或担保,而是借助于非正规性信用资源的利用以及债务责任的落实,满足了中小企业零售型、人力资源密集型的融资服务需求,这在我国现行银行体系内很难实现。过度要求资金集聚在银行体系,也会集聚风险,可以通过民间合伙制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组建,将民间融资市场“退化”为合伙制的投资市场,从民间金融发展中剔除“非法集资”的负面因素。这对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中寻求互补性资金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专业担保机构主要是靠自身的信用,即大于其本金若干倍的信用能力来为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机构的信用包括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这两个方面是与银行合作的前提,而担保机构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识别防范风险能力是与银行合作的基础。
  从全国平均水平看,目前银行可以接受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在5倍以下,西部地区放大倍数是1至2倍。这意味着当担保机构的担保规模达到其本金的5倍,就很难进一步扩大担保规模。美国可达到50倍;日本可达到60倍。
  从长远发展看,担保机构扩充资本金规模的有效途径是吸引社会资本甚至外资股权投入;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获取的利润转增资本以及各种机构或个人的捐助等。但是从近期看,由于绝大部分担保机构多是政府出资设立,以政策性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要经营目的,依靠自身经营扩充资本能力有限,政府有关部门设立资本金补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地方担保和省级与全国性的再担保多层信用补偿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地方担保机构直接面对中小企业,通过中小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再担保机构直接面对担保机构,通过与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机构按预定支付再担保费,再担保机构则按照与担保机构的约定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理想做法是通过地区担保机构、省级担保机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之间的多层次转保,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这种多层次担保机制既适当增加了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有利于担保规模的扩大,又规避了担保公司的部分风险损失。
  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就是建立再保险体系,如日本中央信用保险公司为地方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再保险,再保险比例一般为70%—80%;意大利担保公司每年最主要的再担保业务是与瑞士再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担保公司每年以承包项目75%的额度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再保险与担保行业结合,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将已承担风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再保险,然后由再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风险,即当担保机构发生赔付时,由再保险机构按照与担保机构约定的方式和承担责任的比例赔付,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创新品种,对担保机构又可以解除其后顾之忧,规避风险,控制损失。
  三是要建立法制化与制度化的财政弥补机制。实际上,对于担保倍数效应而言,担保机构每年的担保损失仅相当于财政的贴息支出。目前需要考虑的是,要将财政弥补款项列入每年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预算,设立风险有限补偿基金。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征信体系。目前迫切需要国务院协调与整合各方信用资源系统,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共享性的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为各种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评级提供基础条件。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改进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办法,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实事求是地界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特别是要建立法人代表、控股大股东的信用等级评定,这是影响银行资金安全的关键。
  中央银行要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力度。一是进一步调整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货币政策,对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在再贷款、再贴现的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二是推动票据业务发展,增强人民银行通过再贴现途径调节货币供应量及信贷结构的能力,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创新。一是建立独立审查人制度。主要依赖基层信贷经理产生的各种“软信息”的努力,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紧密型银企关系,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推行客户经理制,并赋予客户经理相应的决策权限,对200万元以下贷款实行独立审查人制度,操作程序比照个人贷款。台州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正在试行这一制度,反映效果较好。二是在现有基础上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全额存单质押贷款、全额保证金的承兑汇票签发权。三是推行中小企业综合授信额度。制定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标准,合理确定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允许企业在有效期和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加快资金周转。四是合理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五是根据国外经验,对于中小企业贷款设定风险损失率,如日本银行在3%左右。
  金融机构普遍建议,专门对中小企业贷款设定一定比例的风险核销,以盈补亏,只有这样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才有原始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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