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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执政作为现代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一种高级形式,是宪政发展的客观要求。关于宪政,它是以宪法为前提,以人权为目标的民主化、法治化和制度化的系统过程。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宪法。一部具有权威性的宪法是真正宪政的前提和起点,一个现代国家的各项其他制度和程序都要经由宪法来规定和确立。宪政的基本价值目标是人权。作为一个现代国家的公民,个人必须具有各种基本的自由权利,任何权威性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宪政运行的关键条件是民主化、法治化和制度化的有机结合。
一、依宪执政的含义
宪政的含义表明,宪政的目标和目的就是保障基本人权。这也意味着宪政体制下执政党及其政府存在与运行的合法性也在于保障和发展基本人权。人民的信任主要反映在投票的同意上,这就使执政党及其政府获得必要的执政合法性。人民通过授权委托政府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而授权的最典型方式就是立宪。由此可见,执政党要建立自身的权威和合法性基础,就必须获得广大民众的信任和支持,这就要求政党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即依宪执政。
依宪执政的内涵集中体现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一方面政治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合法性。在思想史上,无论古典宪政论者还是新宪政论者,都具体且坚定地主张,政治权力不论大小都必须遵守宪政制度的制约,只有如此,政治权力才具备公认的政治合法性。①另一方面,政治权力的实践也必然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如罗尔斯指出:“只有当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符合宪法——我们可以理性地期许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按照为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可以接受的那些原则和理想来认可该宪法的根本内容时,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才是充分合适的”。②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要实现长期领导与执政,一方面要保持党的执政与社会主义内在原则的一致,获得最广大人民的信任与支持。另一方面执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只有这样才能拥有合法性。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两次依宪执政的实践正说明了这个问题。
二、两次依宪执政的内容及其比较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依宪执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的建立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的初步尝试。1931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大会通过和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并通过《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等文件。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经验进行的初步探索。其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文件,在确定苏维埃政权的政治制度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它的主要内容中也能体现出党依宪执政的影子。
首先,确定以反帝反封建作为苏维埃政权的基本任务,从革命任务上体现了党的依宪执政。《大纲》第l条明确规定,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这体现出,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程序将自身的民主革命纲领上升为政权的基本任务。例如,在反封建方面,它要求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在反帝国主义方面,它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
其次,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阶级本质和组织形式,从政权的本质和形式上体现了党的依宪执政。《大纲》第2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有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和地方的政治事务。
再次,规定了工农劳动群众的政治、经济基本权利,从人民权利上体现了党的依宪执政。政治权力主要包括:参政权,如所有工人、农民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参与政权的管理。武装自卫权,如手执武器参加阶级斗争的权利,只能属于工农劳苦群众。此外还有法权以及其他民主权利。经济权利主要包括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的土地法和劳动法,公民有获得土地和劳动收益的合法权等等。
最后,取消民族压迫,实行民族平等,从民族政策上体现了党的依宪执政。《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自由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此外还申明:中国苏维埃政权对于凡因革命行动而受到反动统治迫害的出国民众以及世界的革命战士,给以托庇于苏维埃区域的权利并帮助和领导他们恢复斗争的力量,一直达到革命的胜利。
(二)陕甘宁边区政府的依宪执政。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也进行了一次依宪执政的实践。这次实践使中国共产党对宪政的认识进一步深入。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这部宪法虽是陕甘宁边区制定的,但对整个解放区的宪政建设都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这部宪法的规定内容和具体实践也进一步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依宪执政内在规律的认识开始加深。
首先,政权建设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原则和机构权限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依宪执政的原则。一方面《原则》规定,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原则,即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在人民代表会议制原则下,由人民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方式选举各级代表,由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另一方面《原则》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召开的时限和职权范围。乡代表会一年改选一次,县代表会两年改选一次,边区代表会三年改选一次。
其次,它还规定了由人民或人民代表会议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制度。人民自由权利的规定,通过对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权利的明确规定进一步彰显出依宪执政的精神实质。《原则》规定,在政治经济权利方面,人民“应受到政府的诱导与物质帮助”。其保证方法在于实行减租减息,改善工人生活与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充分的求实精神。在文化、教育权利方面,把“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置于重要地位。其所规定的保证方法中,把实施免费的国民教育和普施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教育以及发展卫生教育等作为重要解决对象。
再次,司法制度的规定,通过司法独立以及审判复核制度进一步使依宪执政的程序趋于完善。《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这表明开始赋予司法机关以独立执行法律而不受任何干涉的权力,这在深入贯彻依宪执政和维护司法机关权威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原则》还规定:“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的行为”。③并且根据地司法机关放宽了上诉制度并严格了复核制度。由过去的两级终审制度,普遍改为三级终审制,并给当事人一定期限以进行上诉。
最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使少数民族的自治权进一步扩大,从而更深层地揭示了依宪执政对各民族平等权的内在要求。《原则》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④这种以宪法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处理中国国情的成熟,既保证了各民族在国家中的平等地位,也维护了祖国的统一。
(三)两次依宪执政的比较。首先,看两次依宪执政的相似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和陕甘宁边区政府这两次依宪执政,作为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两次执政实践,在执政背景、执政内容和执政意义上都具有一定的相似点。在执政背景上,两次依宪执政都是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局部执政。换言之,党是在外部反动力量打击和内部反革命力量破坏的双重威胁下开始依宪执政,这就使执政从开始就带有艰巨性。在执政内容上,两次依宪执政都对政权建设和人民权利给予高度重视。政权问题是执政的前提,也是党执政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人民权利问题则是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党的两次依宪执政在这两个方面都进行了相关处理。在执政的意义上,两次依宪执政都大大提高了党的群众威信。通过两次依宪执政,党进一步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了清正廉洁、执政为民的典型形象,党的执政基础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其次,再看两次依宪执政的不同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和陕甘宁边区政府这两次依宪执政,在依宪执政的内容和意义上还具有一定的不同点。这些不同点恰恰说明了党的依宪执政意识的发展历程。依宪执政的内容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相比,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的依宪执政开始更加突出地强调司法建设问题。这表明,随着革命的进程和政治的发展,党开始逐渐认识到司法建设在依宪执政中的重要地位。在依宪执政的意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党的依宪执政主要是对宪政问题和自身执政能力建设问题的一种初步探索。这对党后来的政治斗争经验的积累具有重要意义。而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党的依宪执政除了积累政治斗争经验外,已经开始深入到对未来宪政建设和执政模式进行摸索的阶段。两者在发展层次上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三、几点启示
1、依宪执政必须以“宪”为纲。换言之,党要真正做到依宪执政就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中华苏维埃政府和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党依宪执政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领导人民在严格程序上制定宪法,并且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在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是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树立宪法权威,就是树立人民的权威;对宪法权威的侵犯,就是对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侵犯;没有宪法权威,社会主义民主就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无法实现。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保障,对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⑤而这三者的有机统一,最终要以宪法为载体。因为,党的领导最终应当通过宪法来实现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是宪法核心价值的体现,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由此可见,维护宪法权威是当前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同时也是党实行依宪执政的基本前提。
2、依宪执政必须以“民”为本。换言之,党要依宪执政就必须尊重和保护民众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中华苏维埃政府和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真正做到了以“民”为本,因此得到了根据地人民的广泛认同。事实上,以“民”为本是依宪执政的题中应有之义。首先,从“依宪”的角度看,它体现了依照“民”意办事。宪法本身是人民意志的反映,而宪政的本质和目标就是要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防止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导致对人权的损害。所以,“依宪”就是一切依照“民”的意志做事,一切从“民”的利益出发来考虑,也就是以“民”为本。其次,从“执政”的角度看,它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思想。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他是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来“执政”的,主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终目的是要为“民”谋福利,这是执政合法性的基础所在。由此可见,“依宪”与“执政”两方面都体现出以“民”为本的思想,因此这种思想也必然成为依宪执政的内在要求。
3、依宪执政必须以“身”为范。换言之,党要依宪执政就必须加强自身的建设,尤其是执政能力建设。中华苏维埃政府和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自身建设方面取得很大成绩,真正使党成为人民学习的楷模和典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中国共产党要切实贯彻依宪执政,更需要大力提高自身能力,加强自身建设。党的十六大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历史课题。十六届四中全会又对党的执政理念、执政基础、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资源和执政环境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党的十七大进一步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⑥可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执掌全国政权以后始终面临和不断探索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注释:
①马宝成:《宪政制度与现代政治合法性》,《文史哲》,2002年第3期。
②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
③《大会通过之方案与条例》,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312~313页。
④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7页。
⑤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版。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
■ 责任编辑:姜德福
一、依宪执政的含义
宪政的含义表明,宪政的目标和目的就是保障基本人权。这也意味着宪政体制下执政党及其政府存在与运行的合法性也在于保障和发展基本人权。人民的信任主要反映在投票的同意上,这就使执政党及其政府获得必要的执政合法性。人民通过授权委托政府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而授权的最典型方式就是立宪。由此可见,执政党要建立自身的权威和合法性基础,就必须获得广大民众的信任和支持,这就要求政党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即依宪执政。
依宪执政的内涵集中体现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一方面政治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合法性。在思想史上,无论古典宪政论者还是新宪政论者,都具体且坚定地主张,政治权力不论大小都必须遵守宪政制度的制约,只有如此,政治权力才具备公认的政治合法性。①另一方面,政治权力的实践也必然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如罗尔斯指出:“只有当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符合宪法——我们可以理性地期许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按照为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可以接受的那些原则和理想来认可该宪法的根本内容时,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才是充分合适的”。②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要实现长期领导与执政,一方面要保持党的执政与社会主义内在原则的一致,获得最广大人民的信任与支持。另一方面执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只有这样才能拥有合法性。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两次依宪执政的实践正说明了这个问题。
二、两次依宪执政的内容及其比较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依宪执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的建立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的初步尝试。1931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大会通过和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并通过《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等文件。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经验进行的初步探索。其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文件,在确定苏维埃政权的政治制度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它的主要内容中也能体现出党依宪执政的影子。
首先,确定以反帝反封建作为苏维埃政权的基本任务,从革命任务上体现了党的依宪执政。《大纲》第l条明确规定,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这体现出,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程序将自身的民主革命纲领上升为政权的基本任务。例如,在反封建方面,它要求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在反帝国主义方面,它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
其次,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阶级本质和组织形式,从政权的本质和形式上体现了党的依宪执政。《大纲》第2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有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和地方的政治事务。
再次,规定了工农劳动群众的政治、经济基本权利,从人民权利上体现了党的依宪执政。政治权力主要包括:参政权,如所有工人、农民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参与政权的管理。武装自卫权,如手执武器参加阶级斗争的权利,只能属于工农劳苦群众。此外还有法权以及其他民主权利。经济权利主要包括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的土地法和劳动法,公民有获得土地和劳动收益的合法权等等。
最后,取消民族压迫,实行民族平等,从民族政策上体现了党的依宪执政。《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自由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此外还申明:中国苏维埃政权对于凡因革命行动而受到反动统治迫害的出国民众以及世界的革命战士,给以托庇于苏维埃区域的权利并帮助和领导他们恢复斗争的力量,一直达到革命的胜利。
(二)陕甘宁边区政府的依宪执政。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也进行了一次依宪执政的实践。这次实践使中国共产党对宪政的认识进一步深入。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这部宪法虽是陕甘宁边区制定的,但对整个解放区的宪政建设都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这部宪法的规定内容和具体实践也进一步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依宪执政内在规律的认识开始加深。
首先,政权建设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原则和机构权限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依宪执政的原则。一方面《原则》规定,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原则,即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在人民代表会议制原则下,由人民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方式选举各级代表,由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另一方面《原则》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召开的时限和职权范围。乡代表会一年改选一次,县代表会两年改选一次,边区代表会三年改选一次。
其次,它还规定了由人民或人民代表会议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制度。人民自由权利的规定,通过对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权利的明确规定进一步彰显出依宪执政的精神实质。《原则》规定,在政治经济权利方面,人民“应受到政府的诱导与物质帮助”。其保证方法在于实行减租减息,改善工人生活与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充分的求实精神。在文化、教育权利方面,把“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置于重要地位。其所规定的保证方法中,把实施免费的国民教育和普施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教育以及发展卫生教育等作为重要解决对象。
再次,司法制度的规定,通过司法独立以及审判复核制度进一步使依宪执政的程序趋于完善。《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这表明开始赋予司法机关以独立执行法律而不受任何干涉的权力,这在深入贯彻依宪执政和维护司法机关权威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原则》还规定:“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的行为”。③并且根据地司法机关放宽了上诉制度并严格了复核制度。由过去的两级终审制度,普遍改为三级终审制,并给当事人一定期限以进行上诉。
最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使少数民族的自治权进一步扩大,从而更深层地揭示了依宪执政对各民族平等权的内在要求。《原则》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④这种以宪法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处理中国国情的成熟,既保证了各民族在国家中的平等地位,也维护了祖国的统一。
(三)两次依宪执政的比较。首先,看两次依宪执政的相似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和陕甘宁边区政府这两次依宪执政,作为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两次执政实践,在执政背景、执政内容和执政意义上都具有一定的相似点。在执政背景上,两次依宪执政都是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局部执政。换言之,党是在外部反动力量打击和内部反革命力量破坏的双重威胁下开始依宪执政,这就使执政从开始就带有艰巨性。在执政内容上,两次依宪执政都对政权建设和人民权利给予高度重视。政权问题是执政的前提,也是党执政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人民权利问题则是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党的两次依宪执政在这两个方面都进行了相关处理。在执政的意义上,两次依宪执政都大大提高了党的群众威信。通过两次依宪执政,党进一步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了清正廉洁、执政为民的典型形象,党的执政基础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其次,再看两次依宪执政的不同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和陕甘宁边区政府这两次依宪执政,在依宪执政的内容和意义上还具有一定的不同点。这些不同点恰恰说明了党的依宪执政意识的发展历程。依宪执政的内容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相比,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的依宪执政开始更加突出地强调司法建设问题。这表明,随着革命的进程和政治的发展,党开始逐渐认识到司法建设在依宪执政中的重要地位。在依宪执政的意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党的依宪执政主要是对宪政问题和自身执政能力建设问题的一种初步探索。这对党后来的政治斗争经验的积累具有重要意义。而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党的依宪执政除了积累政治斗争经验外,已经开始深入到对未来宪政建设和执政模式进行摸索的阶段。两者在发展层次上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三、几点启示
1、依宪执政必须以“宪”为纲。换言之,党要真正做到依宪执政就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中华苏维埃政府和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党依宪执政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领导人民在严格程序上制定宪法,并且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在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是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树立宪法权威,就是树立人民的权威;对宪法权威的侵犯,就是对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侵犯;没有宪法权威,社会主义民主就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无法实现。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保障,对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⑤而这三者的有机统一,最终要以宪法为载体。因为,党的领导最终应当通过宪法来实现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是宪法核心价值的体现,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由此可见,维护宪法权威是当前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同时也是党实行依宪执政的基本前提。
2、依宪执政必须以“民”为本。换言之,党要依宪执政就必须尊重和保护民众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中华苏维埃政府和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真正做到了以“民”为本,因此得到了根据地人民的广泛认同。事实上,以“民”为本是依宪执政的题中应有之义。首先,从“依宪”的角度看,它体现了依照“民”意办事。宪法本身是人民意志的反映,而宪政的本质和目标就是要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防止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导致对人权的损害。所以,“依宪”就是一切依照“民”的意志做事,一切从“民”的利益出发来考虑,也就是以“民”为本。其次,从“执政”的角度看,它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思想。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他是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来“执政”的,主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终目的是要为“民”谋福利,这是执政合法性的基础所在。由此可见,“依宪”与“执政”两方面都体现出以“民”为本的思想,因此这种思想也必然成为依宪执政的内在要求。
3、依宪执政必须以“身”为范。换言之,党要依宪执政就必须加强自身的建设,尤其是执政能力建设。中华苏维埃政府和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自身建设方面取得很大成绩,真正使党成为人民学习的楷模和典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中国共产党要切实贯彻依宪执政,更需要大力提高自身能力,加强自身建设。党的十六大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历史课题。十六届四中全会又对党的执政理念、执政基础、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资源和执政环境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党的十七大进一步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⑥可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执掌全国政权以后始终面临和不断探索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注释:
①马宝成:《宪政制度与现代政治合法性》,《文史哲》,2002年第3期。
②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
③《大会通过之方案与条例》,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312~313页。
④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7页。
⑤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版。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
■ 责任编辑:姜德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