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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为保护自身利益,不少上市公司选择与交易对方签订业绩承诺协议,但是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还有待明确,实务中对业绩承诺补偿的会计处理也存在诸多分歧。通过梳理和解读具体准则,本文提出购买方应将业绩承诺补偿视为资产性的或有对价,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计量,以期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业绩承诺补偿的会计处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