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定原则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entianyou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物权法定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式皆须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该原则在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同时,其刚性与僵化也抑制了社会进步。因此,在坚持该原则的前提下,需对其不足加以克服,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关键词 物权法定 衡平 私法自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
  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该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只能根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式。物权法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规定物权种类之外的新的物权,物权的具体类型应当在法律得到明文规定。
  2、物权内容法定,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同的物权。
  3、物权效力法定,即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要进行物权变动时,其行为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将被视为无效或有瑕疵。
  4、物权公示方式法定,即当事人之间进行的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且公示的方式必须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否则就将承担物权变动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分析
  物权法定原则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保障了交易安全,但是法律的稳定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保守和僵化,其强行性的规定越来越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一方面,物权法定干涉了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与民法的私法自治精神相违背。物权法定要求人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物权行为,这显然是与意思自治原则背道而驰的,民法的自治精神在物权法领域由于物权法定而大大削弱。 另一方面,物权法定原则的强行性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阻碍了社会的发展。“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识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常常可能非常接近的达到他们之间缺口的结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势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 当物权法定制度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时其原先所具有的整理物权的功能转而成为限制新的物权种类创设发展的障碍,其对稳定与安全的保障则转化为僵硬的法律规定而压抑了社会的活力。
  三、对物权法定原则不足的克服与完善
  完善物权法定原则的不足,主要是对其僵硬进行弱化,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实际, 具体对策主要有:
  第一,用习惯法来弥补法定主义的僵化。王泽鉴先生在其《民法物权》中也指出:“为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僵硬,宜认为新成长的物权具有一定的公示方法时,宜将其纳入物权体系,承认其效力。”
  第二,运用一般条款进行衡平。衡平的方法表现为一般条款对具体规范的指导作用。 这些原则作为民法的一般条款的运用,具有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作用。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这些一般条款,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主要体现为在具体情况下,对特定物权权能的限制,从而消解了固守物权类型法定在具体适用时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第三,立法方式。对于社会发展中新出现的权利类型,通过及时的立法承认,可以缓解物权法定的僵化。 对于法律行为设定的“物权”在社会上比较普遍化以后,形成习惯时,只要有适当的公示方法就应承认此类权利为物权。
  总之,我国应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现象,根据我国的法律发展方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考虑,通过对以上具体对策的综合运用,采取柔性的物权法定原则,给私法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 使物权法朝着有利于自身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物权法定原则还是不能否定”,“物权法定原则是对私法自治的重大突破” ,对这一原则仍然必须加以支持。物权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说明其有存在的客观依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对其不足予以克服,对其强行性与僵硬性进行弱化,以有利于充分保护财产,保护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注释: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1.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5:15.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69.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76.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2.
   周林彬.物权法新论—一种经济及分析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38.
   尹田.物权法定原则批判之思考.法学杂志,2006,(4).
   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28.
其他文献
摘 要 仲裁协议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法定方式和先决条件,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关键词 仲裁协议 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一、仲裁协议概述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指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待定争议事项提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一般表现
今年,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以关爱失业人员、扶弱帮困和鼓励自强自立为重点,策划推出深圳市就业和再就业工程“关爱·自立”行动(2004-2005年),包括
中国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型期,城市人群进入现代企业在知识结构及职业心态方面的调整,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打工及产业大军的形成,这些都是中国市场经济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也在提高.21世纪之后,计算机技术飞速的发展,因此铁路运输业在1978年成功研发了一套可靠性和安全性比较高的连锁控制系统,并且在哥德堡车站
摘 要 在宪法学范畴体系的研究中,宪法概念处于首要地位。在对宪法概念进行传统意义上的定义时,国内外学者阐述了很多,但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克服上述局限性,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在参见这些学者概括出的定义的基础上,笔者将宪法定义为人规范政治共同体秩序的规则。  关键词 宪法概念 政治共同体 秩序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分析宪法概念是建立宪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
摘 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安乐死作为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首先介绍了安乐死的涵义,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明安乐死在我国的暂不可行性,并进一步指出对安乐死应有的态度及如何具有合法化。  关键词 安乐死 合法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安乐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随着两个所谓安乐死案件出现,人们也开始对此重视,并展开了激烈争论。对
茉莉花,为木犀科素馨属常绿灌木.聚伞花序常着花3朵,花色素白,极芳香,为常见盆栽芳香花卉之一.现介绍其盆栽养护技术.
本项目办公区采用风机动力并联型(外区)、单风道(内区)变风量末端装置,通过计算各内外分区的空调负荷和送风量,确定变风量末端和集中空调处理机组的选型,并通过与常规风盘+新
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养老保障措施方面起步较慢,人民未富先老,故如何强化个人及地方养老经济能力实为问题症结所在.rn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
看守所内父女传承成佳话rn崔建远,恩施市公安局退休民警,曾担任恩施市看守所所长,在看守所工作了8年.8年的时间里,他带领全体干警一起努力,将一个不达标监所,逐步建设成三级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