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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经过了20年的发展已经逐渐完善和成熟。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在我国一批行政法学者的关注下,行政诉讼类型化得到一定的重视。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优点是可以拓宽行政审判的强度,也可以扩大当事人的诉权①。由于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并没有对类型进行分类,引发的后果就是很多行政诉讼纠纷无法纳入解决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