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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备受关注,虽然《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为驰名商标提供了国际统一的保护标准,但是世界各国及地区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不仅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有所争议,就连对该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也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更是薄弱。本文借鉴国外对驰名商标反谈化保护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一些关于完善我国反淡化保护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驰名商标 淡化 反淡化保护
驰名商标淡化,是指减损、削弱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而不管驰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或误解的可能性。淡化一旦发生,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将大为弱化甚至不复存在,其识别性也深受影响,不能发挥区分商品、彰显商誉的功能,驰名商标的价值就会受到严重削弱。淡化是一种特殊的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如不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将严重影响驰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及相关公众的利益。
一、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现状
1、缺乏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侵权性质的认定
在我国目前的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中,未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提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既没有规定商标淡化的构成条件,也没有规定其法律后果。由于立法的缺失,各地各级法院在受理、审理此类案件时,无法统一法律依据,评判理由和结果差距很大。这必然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和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法律评判后果上的混乱。在驰名商标权利人同时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时,法院的判决让人很难判定法院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性质界定。
2、缺乏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认定标准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立法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认定标准的界定,只在《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有所体现,该条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非常模糊地表明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即:(1)行为人实施淡化行为的对象是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2)行为人实施了将驰名商标复制、模仿、翻译用于自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注册行为或使用行为。驰名商标淡化的形式被限制在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3)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导致驰名商标弱化,使公众产生混淆,使驰名商标显著性功能暗化或者丧失。没有进一步阐明损害的标准和举证责任。(4)没有列举驰名商标淡化的例外情况。这样一种模糊的规定,使得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认定没有非常具有指导性的法律规范,很容易使得淡化理论成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扩张自己权利的如意金箍棒,出现商标霸权。
3、缺乏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人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只体现为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有权依据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人不予注册或撤销注册,并有权禁止淡化行为人继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规定。上述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处理措施并非是法律责任承担的明确、完整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只停留在“禁止”、“撤销”效力层面,未涉及对被侵权人的民事补偿或赔偿层面。如此模糊的责任承担方式使得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制裁。
二、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措施
1、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相关立法
随着商标作用的扩展,新问题的产生而应运而生。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完善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由于我国反淡化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基础都相当薄弱,所以制定专门的反淡化保护法律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有关反淡化的内容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2、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商标淡化行为的危害因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而易被人忽视,但是一旦商标被淡化,往往难以恢复原状。因此,为禁止该行为,法律必须明确其法律后果,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到刑事责任。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灵活适用,而不能仅仅赔偿了事。同时在采用赔偿损失这种方式时,应当将商誉损害列入赔偿的范围。对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且仅靠消除影响等方式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商誉损害的,应当将商誉损害纳入赔偿的范围。
三、结语
近年来国外抢注我国著名商标、老字号的案件已不再是罕有的新闻。外国经营者某些不当注册甚至是恶意注册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淡化冲击恐怕也已临近,甚至可能已然发生,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淡化的条款在学界仍有争论。面对商业场上愈加激烈的竞争,商标战战略日益发挥其功效。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世界市场上能够有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并不多。除了企业自身的战略选择,国家应成为其坚实的后盾。为了让我国的驰名商标有一个更好的生存、发展的环境,为了培育出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品牌,完善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佚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1999-09-30(12).
[2]L.Bently and B.Sherman,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3]邓宏光.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制定与修正[J].电子知识产权,2007(5).
[4]梁建华.商标法实例说[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5]于金葵.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缺失[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35.
[6]杜颖.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应用[J].法学研究,2007(6).
[7]李友根.“淡化理论”在商标案件裁判中的影响分析——对100份驰名商标判决书的整理与研究 [J].
关键词 驰名商标 淡化 反淡化保护
驰名商标淡化,是指减损、削弱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而不管驰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或误解的可能性。淡化一旦发生,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将大为弱化甚至不复存在,其识别性也深受影响,不能发挥区分商品、彰显商誉的功能,驰名商标的价值就会受到严重削弱。淡化是一种特殊的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如不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将严重影响驰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及相关公众的利益。
一、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现状
1、缺乏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侵权性质的认定
在我国目前的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中,未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提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既没有规定商标淡化的构成条件,也没有规定其法律后果。由于立法的缺失,各地各级法院在受理、审理此类案件时,无法统一法律依据,评判理由和结果差距很大。这必然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和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法律评判后果上的混乱。在驰名商标权利人同时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时,法院的判决让人很难判定法院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性质界定。
2、缺乏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认定标准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立法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认定标准的界定,只在《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有所体现,该条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非常模糊地表明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即:(1)行为人实施淡化行为的对象是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2)行为人实施了将驰名商标复制、模仿、翻译用于自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注册行为或使用行为。驰名商标淡化的形式被限制在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3)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导致驰名商标弱化,使公众产生混淆,使驰名商标显著性功能暗化或者丧失。没有进一步阐明损害的标准和举证责任。(4)没有列举驰名商标淡化的例外情况。这样一种模糊的规定,使得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认定没有非常具有指导性的法律规范,很容易使得淡化理论成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扩张自己权利的如意金箍棒,出现商标霸权。
3、缺乏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人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只体现为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有权依据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人不予注册或撤销注册,并有权禁止淡化行为人继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规定。上述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处理措施并非是法律责任承担的明确、完整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只停留在“禁止”、“撤销”效力层面,未涉及对被侵权人的民事补偿或赔偿层面。如此模糊的责任承担方式使得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制裁。
二、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措施
1、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相关立法
随着商标作用的扩展,新问题的产生而应运而生。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完善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由于我国反淡化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基础都相当薄弱,所以制定专门的反淡化保护法律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有关反淡化的内容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2、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商标淡化行为的危害因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而易被人忽视,但是一旦商标被淡化,往往难以恢复原状。因此,为禁止该行为,法律必须明确其法律后果,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到刑事责任。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灵活适用,而不能仅仅赔偿了事。同时在采用赔偿损失这种方式时,应当将商誉损害列入赔偿的范围。对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且仅靠消除影响等方式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商誉损害的,应当将商誉损害纳入赔偿的范围。
三、结语
近年来国外抢注我国著名商标、老字号的案件已不再是罕有的新闻。外国经营者某些不当注册甚至是恶意注册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淡化冲击恐怕也已临近,甚至可能已然发生,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淡化的条款在学界仍有争论。面对商业场上愈加激烈的竞争,商标战战略日益发挥其功效。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世界市场上能够有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并不多。除了企业自身的战略选择,国家应成为其坚实的后盾。为了让我国的驰名商标有一个更好的生存、发展的环境,为了培育出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品牌,完善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佚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1999-09-30(12).
[2]L.Bently and B.Sherman,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3]邓宏光.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制定与修正[J].电子知识产权,2007(5).
[4]梁建华.商标法实例说[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5]于金葵.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缺失[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35.
[6]杜颖.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应用[J].法学研究,2007(6).
[7]李友根.“淡化理论”在商标案件裁判中的影响分析——对100份驰名商标判决书的整理与研究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