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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附赠式有奖销售” 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促销手段,在商业实践中具有激发消费者购买商品欲望、刺激经济发展等作用。但其亦具有诸多的弊端,如果超越一定的界限,就会导致竞争秩序的混乱,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本文将从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与获得的赠品的质量为切入点,综合考量其主观目的和后果,对“附赠式有奖销售”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价标准,展开分析。
【关键词】附赠式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9-0058-01
面对日渐激烈的市场竞争,经营者为了能在激烈的“商战”中立足,想方设法改进生产技术,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完善物流方案,尽可能多地获得“利润源泉”。销售作为商品流通的一个重要环节,经营者对此而采取各具精妙的营销手段,反映了市场经济下自由竞争的多样化。有奖销售,特别是附赠式有奖销售,就是一种符合商业习惯亦常见的营销手段,为众多商品经营者广泛采用。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通常商家一打出“有奖销售”“买一赠一”等宣传口号,将很快吸引消费者,激发购买的欲望,实现效益。正当的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有利于企业扩大销售、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的。但是,附赠式有奖销售一旦超过了一定的尺度或界限,就很可能适得其反,商家或企业实现效益的同时可能会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例如,竞争力强的商家,可能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在销售同类商品时,附赠其他热卖的商品,以自己短期内的亏损达到打压、挤垮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从而尽可能多地占有市场份额,甚至形成垄断;商家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赠送次品,则可能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等。这就扭曲了原本正当的手段,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将良性竞争转变为恶性竞争,冲击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对于整个市场而言将造成极大的破坏。上述弊端则是不当利用了附赠式有奖销售所引发的,需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以期克服其存在的负面影响。
那么,应该如何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进行甄别,即有奖销售是否违法,应侧重从所赠奖品是否影响竞争和交易秩序、是否属于竞争法所禁止等角度考量,分情况挖掘一些附赠式有奖销售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论及附赠式有奖销售之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标准。为方便本文论述,下文中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简称“本物”、附赠品简称“赠品”。
1 针对销售中“本物与赠品质量均合格”之评判
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本物与赠品质量均合格时,附赠行为作为一种符合商业习惯的手段,只要是不带有欺骗性、不是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就属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合法性,不被制止。但是,即使本物与赠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也没有欺诈行为,却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该手段还会成为一些商家的“杀手锏”,为自身谋求长远而厚实的利益。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采用看似合法的手段,实际上掩盖其非法的目的,侵害的对象并非消费者,而是市场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以及市场的竞争秩序。一些大型的商品经营者,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以可以承受的短期“亏损”推出了大规模、高金额的有奖销售,而其他中小企业由于资金不足无力设奖或者设高奖,就会给中小企业的销售活动带来冲击,也使他们丧失了与大企业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如此一来,大大降低成本以策划进一步的销售动作,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甚至击垮对手,最终占有市场,这才是 “促销计划”的目的所在。表面看来,似乎有奖销售的“赠品”是对消费者的“回馈”,但实际上是损害竞争者正常竞争关系、加大其他同业者的市场交易成本、破坏市场竞争制度、扰乱交易秩序,以期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因此,此种情形,应该考查采用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目的――是否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将其作为一个“不当有奖销售”的判断标准。
2 针对销售中“本物与赠品有其一质量不合格”之评判
2.1 本物存在质量问题
当经营者采取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手段时,往往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心态,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容易受“附赠”的引诱而购买了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而商家按常价甚至提高价格出售品质与价格不符的货物,有奖销售就变成了变相涨价,一方面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使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大大受损,构成“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明令禁止此中情形。
2.2 赠品存在质量问题
经营者对于“赠品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履行了购买义务,有权利要求经营者履行其相应的义务――交付商品,而且,给付所谓赠送时,质量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要求。因为,“附赠”的行为不同于“无偿赠与”,在附赠行为中,当消费者表示购买商品,支付对价,做出承诺,付款后方能够获得附赠品。显而易见,附赠并非无偿,消费者需要履行一定的购买义务。现实生活中,为了使尽可能多的消费者选择自己的商品,占有市场,经营者经常会放出“无偿”、“免费”等的“烟雾弹”进行宣传,迷惑、吸引消费者,左右其选购商品的意愿。所以,“赠品”将纳入买卖合同的标的范畴一并考量,如果出售的本物质量上没有问题,而承诺附赠的“赠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将构成“欺诈”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再者,经营者选择“次品”充当赠品,有效地降低了经营者的成本,又达到良好宣传目的,吸睐消费者。这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平竞争”的商业惯例,破坏了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环境。因此,赠品的质量也可以成为判断“附赠式有奖销售”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标准。
3 针对销售中“本物与赠品均存在质量问题”之判断
显而易见,该类型严重违反了我国关于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造成损害消费者利益及其他竞争者利益的恶性后果,当然地构成“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 倪振峰.竞争法案例教程[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3] 孔祥俊/刘泽宇/武建英.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规则•案例[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附赠式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9-0058-01
面对日渐激烈的市场竞争,经营者为了能在激烈的“商战”中立足,想方设法改进生产技术,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完善物流方案,尽可能多地获得“利润源泉”。销售作为商品流通的一个重要环节,经营者对此而采取各具精妙的营销手段,反映了市场经济下自由竞争的多样化。有奖销售,特别是附赠式有奖销售,就是一种符合商业习惯亦常见的营销手段,为众多商品经营者广泛采用。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通常商家一打出“有奖销售”“买一赠一”等宣传口号,将很快吸引消费者,激发购买的欲望,实现效益。正当的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有利于企业扩大销售、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的。但是,附赠式有奖销售一旦超过了一定的尺度或界限,就很可能适得其反,商家或企业实现效益的同时可能会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例如,竞争力强的商家,可能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在销售同类商品时,附赠其他热卖的商品,以自己短期内的亏损达到打压、挤垮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从而尽可能多地占有市场份额,甚至形成垄断;商家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赠送次品,则可能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等。这就扭曲了原本正当的手段,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将良性竞争转变为恶性竞争,冲击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对于整个市场而言将造成极大的破坏。上述弊端则是不当利用了附赠式有奖销售所引发的,需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以期克服其存在的负面影响。
那么,应该如何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进行甄别,即有奖销售是否违法,应侧重从所赠奖品是否影响竞争和交易秩序、是否属于竞争法所禁止等角度考量,分情况挖掘一些附赠式有奖销售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论及附赠式有奖销售之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标准。为方便本文论述,下文中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简称“本物”、附赠品简称“赠品”。
1 针对销售中“本物与赠品质量均合格”之评判
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本物与赠品质量均合格时,附赠行为作为一种符合商业习惯的手段,只要是不带有欺骗性、不是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就属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合法性,不被制止。但是,即使本物与赠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也没有欺诈行为,却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该手段还会成为一些商家的“杀手锏”,为自身谋求长远而厚实的利益。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采用看似合法的手段,实际上掩盖其非法的目的,侵害的对象并非消费者,而是市场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以及市场的竞争秩序。一些大型的商品经营者,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以可以承受的短期“亏损”推出了大规模、高金额的有奖销售,而其他中小企业由于资金不足无力设奖或者设高奖,就会给中小企业的销售活动带来冲击,也使他们丧失了与大企业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如此一来,大大降低成本以策划进一步的销售动作,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甚至击垮对手,最终占有市场,这才是 “促销计划”的目的所在。表面看来,似乎有奖销售的“赠品”是对消费者的“回馈”,但实际上是损害竞争者正常竞争关系、加大其他同业者的市场交易成本、破坏市场竞争制度、扰乱交易秩序,以期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因此,此种情形,应该考查采用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目的――是否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将其作为一个“不当有奖销售”的判断标准。
2 针对销售中“本物与赠品有其一质量不合格”之评判
2.1 本物存在质量问题
当经营者采取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手段时,往往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心态,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容易受“附赠”的引诱而购买了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而商家按常价甚至提高价格出售品质与价格不符的货物,有奖销售就变成了变相涨价,一方面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使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大大受损,构成“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明令禁止此中情形。
2.2 赠品存在质量问题
经营者对于“赠品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履行了购买义务,有权利要求经营者履行其相应的义务――交付商品,而且,给付所谓赠送时,质量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要求。因为,“附赠”的行为不同于“无偿赠与”,在附赠行为中,当消费者表示购买商品,支付对价,做出承诺,付款后方能够获得附赠品。显而易见,附赠并非无偿,消费者需要履行一定的购买义务。现实生活中,为了使尽可能多的消费者选择自己的商品,占有市场,经营者经常会放出“无偿”、“免费”等的“烟雾弹”进行宣传,迷惑、吸引消费者,左右其选购商品的意愿。所以,“赠品”将纳入买卖合同的标的范畴一并考量,如果出售的本物质量上没有问题,而承诺附赠的“赠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将构成“欺诈”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再者,经营者选择“次品”充当赠品,有效地降低了经营者的成本,又达到良好宣传目的,吸睐消费者。这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平竞争”的商业惯例,破坏了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环境。因此,赠品的质量也可以成为判断“附赠式有奖销售”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标准。
3 针对销售中“本物与赠品均存在质量问题”之判断
显而易见,该类型严重违反了我国关于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造成损害消费者利益及其他竞争者利益的恶性后果,当然地构成“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 倪振峰.竞争法案例教程[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3] 孔祥俊/刘泽宇/武建英.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规则•案例[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