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秩序与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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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旧有的社会传统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依然产生着深远的影响。本文指出在提倡建设“法治国家”大背景下,我们要在尊重原有社会秩序的基础上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单纯的抛弃旧有传统或是简单的照抄照搬都是行不通的,必须在继承中寻求新的发展。
  关键词社会秩序 礼治 法治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60-02
  
  一、传统中国社会不是简单的“人治”秩序
  一个社会要维持,总需要一定的生活秩序,学者们以“法治”与“人治”相对称。大多数人认为,西方社会是法治社会,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依靠法律来维持;而传统中国社会则是人治社会,依靠君主一己的好恶来规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活的准则也取决于此。
  但是,一个社会要有序,要“治”,怎么可能不依靠什么力量?不根据什么规则?而,仅仅依靠统治者个人的好恶来决定?这样的社会生活如何预测?人们怎能知道自己该如何行为?社会又怎能不混乱?事实是中国的传统社会绵延了几千年,比之同时期的西方社会相对稳定得多,虽然历史朝代数有更迭,但是,普通老百姓的生活规矩,自周而来大体已定,汉唐盛世之后已然成熟,明清之时固定以致僵化,变更不甚明显。与上文所述单纯的人治社会的秩序局面大不相符,这说明在社会成员之间应该有一种成熟的秩序要求。
  二、传统中国的“礼治”秩序
  在费孝通先生看来,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持依靠的就是“礼”,礼就是社会公的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就说明这些事做的是对的,就是合式。中国传统社会就是一个礼治社会,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较为合理的说法。
  “事物有他们的本来面目,如果我们愿意同他们打交道,我们就要了解他们。”①我们要了解中国秩序的真实面貌,就必须从深层进行挖掘,不能单纯的观察表面现象。任何秩序制度都无法外在于整个的社会背景,因此一个社会的基本架构也就对社会秩序的产生与维持起着最根本的作用。要了解中国的秩序,就要对中国自己的社会结构进行解析。西方的法治社会通过契约关系组织整个社会生活,社会结构可以大体上认识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模式,有的学者在这一结构的认识之上来理解中国问题认为中国社会是“国家/第三领域/社会”的三元模式②。然而中国不同于西方,自有其特殊,我们的祖先来到这片华夏大地的时候,因为自然环境以及诸多其他原因,选择了固定于一片土地上的种植业过活,从事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少于他人进行经济与其他方面的交流,子子孙孙也像祖先们一样留在了土地上,遵循着祖祖辈辈的生产生活方式,个人是生活的基本,自然经济单位——家庭乃至家族成了生活的保障。国家正是有这些基本的个人、家族组织而成,国与家是一个连续的统一体,祖辈们留下的生活秩序就成了我们的生活秩序,祖辈们的传统成了维持秩序的力量。社会结构以个人的身份为中心,像石子投入水中一般,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如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的往外推,逾推逾远,也逾推逾簿,个人——家族——国家——天下,形成了一个以个人为原点的同心圆模式。在这种社会结构以有差别的身份和血缘为基础,整个社会是有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搭成的网络,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是不同的、亲疏远近是不同的,在此之上所形成的秩序格局也必须以此为根。
  这种秩序的精神所在就是礼,所谓“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种秩序就是礼治秩序。而礼产生于等差有序的人身身份关系(以家族成员的关系为基准)社会结构之上,其功用必然要服务于这种社会制度,所以要“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③,在礼这种秩序之下,每个人以礼为行为的规范,生于族法家规、国法、天地之道之间,社会秩序形成了一个健全的体系,每个人都找到自己的身份地位,固守自己的本分,做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也就是要恪守五伦,有序的行动起来。礼正是立足在家庭(家族)成员间的关系上,以家族为其依凭的基本单位,然后一步步扩而充之,修齐治平,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所有的人际关系都希望纳入同样的秩序原则之下,甚至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例外。④
  与法治不同的是,礼治并不那么依靠外在力量来维持,“有耻且格”的理想秩序绝不是政刑所能办到的,一切的善行都是教化所致。特别是在县级以下的乡土社区中,国家的政治力量并不那么明显,实行的是地方放任的宗族乡党的自治政治形态,主要依凭族长、士绅等社区权威调处地方事务。在国家机关的设置上,县级以下未再设计一级部门。通常所讲的里长并不具有国家公职身份,只不过是握有一定社会权威的头面人物罢了,用现代的眼光来看,别说是行政编制,就连事业编制也入不了吧。礼治需要的维持需要的是教化,也就是学习祖先的经验,于是“言必尧舜”,遵循传统也就成为生活的保障了,所谓“教化已明,习俗已成,子孙循之,行五六百岁,尚未败也”。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礼治,也就是对传统的服从。生活的每个方面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们有着共同的童年经验,从小生活于这些规则之中。这些传统内化于每个人的内心,成为我们民族基本人格的一部分。对于成员们来说,很多传统不必知道原因,只需照办就可以了。礼的获取在于教化,在于学习传播,“学而时习之”也就可以应付生活的需要了。
  在这种秩序之中,每个社区甚至每个人都能通过学习“礼”而自治、自省,诉讼也就不像西方社会那样急需了,教化才是最好的维持手段,诉讼只是“坏了规矩”的无奈之举。谁若与人对簿公堂,将是一件十分丢人的事,足以让人名誉扫地,诉讼的双方成为世仇。而一个讲道德、有良心,举止言论合乎礼的人应当一辈子不与诉讼打交道,中国的老百姓也往往以一辈子或几代人不与“法院”打交道而自豪。⑤乡民之间发生争端,主要依靠社区头面人物(族长、士绅、酋长、老人等业余法律人)进行调节,以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的目的,一切以和为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也确实做到了这一点。乡土社会在整体上是个“反诉讼社会”。
  三、“礼治”向“法治”的迈进
  然而,任何一种文化(包括秩序)的发展都是对社会环境的适应,尽管适应是创造性的,但同时也是自我限制的,具有保守性。秩序在适应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专化,即产生了一种向其他方向变化可能的阻碍而向现在的环境做适应性的单方面发展。一种遵循传统的礼治秩序,极端遵守前辈的经验,是对先辈社会环境状况的极端转化的适应,极易僵化,缺乏变动的张力。一个社会总归要不断变迁、发展,一种僵化的秩序是不能在任何时刻、任何背景下都益于社会的维持与延续。在这种礼治秩序之下,中国的男子僵化在三种权力的支配之下,即政权、族权、神权之下,女子还要受到夫权的支配。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中国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地主政权成为维持四种权力的基干。⑥
  随着鸦片战争的炮声,文明古国的大门被打开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耕文明在西方大工业生产和长枪巨炮的冲击之下摇摇欲坠,古老而早熟的社会结构也开始了阵痛中的剧变。僵化的礼治产生在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之上,难以促进社会纵向与横向的交流,无法适应社会急剧的变化,将整个社会封闭在了牢房里,成为了斗争的对象。只有建立一种有张力的新秩序才能走出落后挨打的局面,让西方人绽放光辉的“法治”开始成为中国人奋斗的目标。
  但是,对于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一种事物,都不能简单的予以全面肯定或否定。现代的西方法治秩序,不论如何貌似动人,凡是对其极端的迷信终不免贻误于人。法治张扬个人权利,促进社会流动,但是对形式正义的过分追求也会带来秩序成本的增加,对待个殊案件时不免正义的流失(如美国的辛普森案),全盘照抄必然不能完全融入到中国本土之中。礼治虽有弊端,但是推行的成本低,通过教化讲秩序原则内化于人内心,社会相对稳定。中国的祖先们在礼治秩序之下生活了几千年,总归有礼治的优点,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中国人的生存需要,切不可一语否之。并且,时至今日自给自足、以家族为单位的自然经济仍然在中国以各种形式存在着,中国依旧是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农民集团,礼治秩序的社会基础未被完全摧毁,旧有秩序中一些不违反现代社会理念的规则是可以为我所用的,并不是现代中国的毒瘤。
  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有张力的社会生活秩序,并不是打破一切的大跃进,任何变革一定不是迅速完美的,一定是渐进的,这是一个不用质疑的问题,否则定会跌跟头。例如王启梁老师在云南平村考察时谈到:由于社会转型激烈本来就容易造成社区出现规则稀缺,此时一旦农村社区自身固有或传统的社会控制系统因为某种原因出现断裂,不能适应社会变化,那么,其功能弱化就会不能维护社会秩序或促成社会秩序的形成。而同时,国家法律由于种种原因(可克服的和不可克服的)不能有效实施或回应社区的规则需求,那么在这个社区就会面临更严重的规则稀缺,面临秩序混乱的危险。⑦
  因此,在当今追求法治的进程中,不能单纯追求进展的速度,简单地照抄照搬,而忽视整个社会基础,否则会造成新秩序与社会结构之间的语境冲突,反而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必须牢记一种秩序制度要以整个社会、文化为其背景而无法摆脱。新秩序的构架必须将借来的观念、制度放到我们自己的文化环境之中,必须与我们固有的文化相调和,经过一番改造的手续——总之,要经过一番新的发明。⑧
  在追求法治的今天,审慎地对待东西方之间的差距,宽容地看到文化的差别,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学习西方,重视本土秩序文化的优良之处,一种有张力、有竞争力的新秩序必将形成。
  
  注释:
  ①[印度]罗宾德拉纳特·泰戈尔著.宫静译.人生的亲证.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7页.
  ②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10页.
  ③董仲舒.春秋繁露(卷九)奉本.瞿同祖.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97页.
  ④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⑤梁治平.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⑥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⑦王启梁.少数民族农村法治秩序构建的路径选择.方慧主编.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以云南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为中心的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⑧马林诺夫斯基著.文化的生命.斯密斯等著.周骏章译.文化的传播.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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