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传统道德与传统法的互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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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道德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在传统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傳统道德与传统法尽管调整范围以及规范内容各不相同,但由于其所处传统社会的基本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联系,相互融合,共同发挥着对社会的规范作用。研究传统道德与传统法的互融性,对于分析传统道德与传统法的关系,对于探究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传统道德;传统法;互融性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27-01
  作者简介:刘文怡(1986-),女,四川南充人,法学硕士,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道德是一种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以及传统习惯来维系的,表现为以善恶标准为依据的社会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总和。而法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与法一样都是一种行为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得古今中外的许多思想家、法学家都十分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今天,我们研究传统道德与传统法的关系,研究传统道德与传统法的互融性,对于正确认识传统道德与传统法的作用,对于进一步探究中国传统的文化的精髓具有什么重要的意义。
  传统道德和传统法的关系从总体上讲可以概括为道德是法的目的,法是道德的工具。传统道德与传统法具有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融合的特性。“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粗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律》),“道之以德,齐之以刑。德礼犹晓与阳,刑罚犹昏与秋,言德礼与刑罚犹昏晓相须而成一昼夜,春阳与秋阴相须而成一岁也”(《论语》)。这些观点都说明了传统道德与传统法既具有差异性,又具有互融性,其基本的逻辑是法行使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维护道德,推进道德教化。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较之于法其产生的年代十分久远,自人类诞生的那一刻起,道德便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开始萌芽,伴随着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道德的内容也得到了不断的丰富,道德的要求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与人类社会发展同步的。法的出现要比道德晚的多,法是阶级与国家的产物。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与进步,道德与法一样,最终成为了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主要的社会行为规范。
  从西周时期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到汉唐时期的“德主刑辅”再到明清时期的“明刑弼教”,道德与法总是同时出现,彼此联系的。它使得我国传统道德与传统法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挥着对社会的规范作用。
  法家是中国古代法治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在商鞅、韩非子等一些法学家的影响下,秦国迅速崛起,并最终吞并了六国,结束了战国诸侯纷争的格局。秦朝的法可以说是中国传统社会法的最高峰了。可以说,秦朝将法发挥得淋漓尽致,凡事皆断于法,无论是人的吃穿住行,还是政府的运作,都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依据。但是由于缺乏道德的作用,缺乏通过规范人们的思想、内心活动来影响人们的外在行为的道德规范,所以秦的暴政最终为农民起义所推翻。到了汉朝,统治阶级吸取了秦灭亡的教训,在注重法的作用的同时尤其重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道德的作用,使得法律与道德得到了初步的融合。
  从曹魏到隋唐这三四百年的时间,是传统道德和传统法相互融合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一系列的道德要求,被统治阶级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并通过法的手段加以施行。这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准五服以治罪”的产生,“西晋《泰始律》的制定,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在这一制度的规定下,服制不单单是确定与死者亲属关系远近的依据,更成为了亲属之间犯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服制越近,对以尊犯卑的处罚越轻,而对以卑犯尊的处罚则越重。这一制度的规定,很显然是依据儒家的伦理道德标准,旨在维护亲疏有序、尊卑有别的社会等级秩序。这实际上就是将儒家的礼仪道德规范以法律的形式使其制度化,是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
  唐宋以后直至清末,传统道德规范成为了立法的指导原则,传统法成为维护传统道德规范,推行传统道德教化的工具。这种模式一直为封建王朝所采纳。但无论是德主刑辅也好,明刑弼教也罢,传统法一直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一些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强调以德治国,忽视法治的国度,这其实是有失偏颇的。我们认为,尽管传统法以传统道德伦理为基础并为传统道德伦理服务,但传统法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的手段推行道德教化,塑造理性人格、高尚品质。在传统社会里,遵守法律便是一个在道德上合格的人,相反若是违反法律,付诸法律,对簿公堂,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基于什么原因,在道德的评价上就已经被贬低了。在这个意义上理解,传统道德与传统法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无疑是传统社会传统道德与传统法之间关系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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