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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rn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为由,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给用人单位人事主管打电话说明这一事实,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之后发生的劳动仲裁中,劳动者提交了有公司门卫签收的书面辞职报告、电话录音.但用人单位主张该签字和录音均不真实(此时门卫和录音中人事主管均已从公司离职).请问,这两份证据能否采信?如果不能采信,劳动者的诉求能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