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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概述
·经济犯罪的界定
1872年,英国学者希尔在伦敦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目前,中外犯罪学者对“经济犯罪”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尚未达成一致。我国界定较为准确的概念是: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现状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13个经济犯罪的死刑。进而,依旧适用死刑的经济犯罪如下: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抢劫罪;第八章贪污受贿罪中贪污罪和受贿罪。
经济犯罪死刑废除正当性分析
·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必要性
死刑,又称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是一种极端严厉的刑罚,对于历代王朝维护国家的统治、社会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逐渐认识到生命权的至高无上,开始质疑死刑这种残酷刑罚的正当性。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经济犯罪死刑应当废除,理由如下:首先,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的轻重相适应,经济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管理制度、社会经济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一般小于暴力性犯罪,应当适用与之对应的刑罚手段。然而,死刑直接剥夺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权,危害性相对较小的非暴力性犯罪如何与至高无上的生命权相对等呢?其次,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目的,适用效果有限。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难以实现立法时所期望的效益,难以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死刑的威慑力在某种程度上对经济犯罪失灵。经济的发展使人们产生了贪利性和侥幸心理,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很多人抱着大不了一死的心态,挑战刑法的权威,使死刑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再次,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不利于国际间的司法协助。随着人道主义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权,死刑废除将是大势所趋。目前,已经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全部或部分废除了死刑,如英国、意大利、美国部分州。另外,为了有效打击犯罪,国际间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根据“死刑不引渡”的规则,如果我国坚持对被引渡人的执行死刑,废除死刑的国家和我国的司法合作将难以进行。
· 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可行性
在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已经具有可能性。首先,理论界对于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已经达成了共识。认为我国死刑的废除是具有阶段性的,现阶段应当首先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其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在我国死刑废除道路上迈出了艰难的一步,给经济犯罪其他罪名死刑的废除带来了曙光。再次,刑法修正案(八)刑罚向更加人性的方向努力,限制了75岁以上老人死刑的适用。另外,死刑替代措施的逐步推进,在取消了这13 个经济犯罪的死刑后,刑法修正案(八)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都做出相应的调整,把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5年,从另一个角度加大了对非死刑处罚的力度。最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为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提供了有力的社会背景。“和谐”的理念将会引导我们塑造和谐法治理念,有序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
·经济犯罪的界定
1872年,英国学者希尔在伦敦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目前,中外犯罪学者对“经济犯罪”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尚未达成一致。我国界定较为准确的概念是: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现状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13个经济犯罪的死刑。进而,依旧适用死刑的经济犯罪如下: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抢劫罪;第八章贪污受贿罪中贪污罪和受贿罪。
经济犯罪死刑废除正当性分析
·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必要性
死刑,又称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是一种极端严厉的刑罚,对于历代王朝维护国家的统治、社会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逐渐认识到生命权的至高无上,开始质疑死刑这种残酷刑罚的正当性。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经济犯罪死刑应当废除,理由如下:首先,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的轻重相适应,经济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管理制度、社会经济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一般小于暴力性犯罪,应当适用与之对应的刑罚手段。然而,死刑直接剥夺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权,危害性相对较小的非暴力性犯罪如何与至高无上的生命权相对等呢?其次,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目的,适用效果有限。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难以实现立法时所期望的效益,难以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死刑的威慑力在某种程度上对经济犯罪失灵。经济的发展使人们产生了贪利性和侥幸心理,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很多人抱着大不了一死的心态,挑战刑法的权威,使死刑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再次,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不利于国际间的司法协助。随着人道主义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权,死刑废除将是大势所趋。目前,已经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全部或部分废除了死刑,如英国、意大利、美国部分州。另外,为了有效打击犯罪,国际间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根据“死刑不引渡”的规则,如果我国坚持对被引渡人的执行死刑,废除死刑的国家和我国的司法合作将难以进行。
· 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可行性
在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已经具有可能性。首先,理论界对于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已经达成了共识。认为我国死刑的废除是具有阶段性的,现阶段应当首先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其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在我国死刑废除道路上迈出了艰难的一步,给经济犯罪其他罪名死刑的废除带来了曙光。再次,刑法修正案(八)刑罚向更加人性的方向努力,限制了75岁以上老人死刑的适用。另外,死刑替代措施的逐步推进,在取消了这13 个经济犯罪的死刑后,刑法修正案(八)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都做出相应的调整,把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5年,从另一个角度加大了对非死刑处罚的力度。最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为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提供了有力的社会背景。“和谐”的理念将会引导我们塑造和谐法治理念,有序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