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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应分别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者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条款。该法自200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进一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笔者几年的执法实践来看,部分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此认识还不到位,生产、经营档案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下面从行业自律的角度粗谈如何建立与规范种子生产经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