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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2年底,冯某与妻子刘某经法院判决离婚,3岁的女儿判由女方抚养,冯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元。离婚后,刘某将女儿改随母姓,并到户籍登记机关更改了姓名。几年后,冯某知道女儿更改姓氏的事儿,十分不满,于是停止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理由是刘某擅自给孩子更改了姓氏,说明女儿不再是冯家的后代了,自己也没有义务继续负担抚养费了。为此,刘某以孩子的名义将冯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冯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答:本案涉及离婚后子女变更姓名能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姓氏应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没有禁止父母可以为子女选择第三姓;夫妻双方离婚后,任何一方无权以任何理由改变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子女成年后,依法有权决定是否更改姓名,这时的姓名权决定于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无论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父母双方均有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除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外是不能解除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既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也不因子女更改姓氏而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本案中冯某不能因为孩子姓氏改变而拒付抚养费,冯某对刘某擅自更改孩子姓氏的问题,可以与刘某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擅自改姓的一方为孩子恢复原来的姓氏。■
答:本案涉及离婚后子女变更姓名能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姓氏应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没有禁止父母可以为子女选择第三姓;夫妻双方离婚后,任何一方无权以任何理由改变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子女成年后,依法有权决定是否更改姓名,这时的姓名权决定于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无论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父母双方均有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除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外是不能解除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既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也不因子女更改姓氏而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本案中冯某不能因为孩子姓氏改变而拒付抚养费,冯某对刘某擅自更改孩子姓氏的问题,可以与刘某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擅自改姓的一方为孩子恢复原来的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