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初翰林院职掌范围及其特征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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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元初翰林院经世祖、成宗朝发展,终成翰林国史院、蒙古翰林院并立格局。其中翰林国史院撰写元廷诏书、史书和应制文书、参议朝政、应对询问、参与礼仪活动、出任使节,以及为元廷举荐、储备人才。蒙古翰林院在撰书圣旨、译写诏书与实录、管理蒙古学外,也兼管蒙古、蕃部事务。此时期元代翰林院也形成了翰史合流、专职翰林、蒙汉并存、位高权异等特征,它们不仅反映了元初翰林制度的主要内容,也揭示了元初翰林院的重要历史地位。
  [关键词]元初,翰林院,职掌范围,特征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6)02-0028-08
  中国古代翰林院自唐代始现至清末消失延续了近1200年,几与科举制度相始终。唐玄宗在开元初始设翰林院,二十六年(738年)另置学士院,此后翰林院为供奉、待诏所居,学士院参与诏书撰写。宋代学士院主要负责草拟诏书,翰林院转为宫廷服务。金代学士院设品级、定人数后转为正式官署。元代翰林院设于世祖初年,世祖、成宗朝时已成翰林国史院、蒙古翰林院并立格局。此格局不仅承继了唐宋翰林遗制,也因时代需要而有变化,为明清翰林院的发展开启了新方向。故笔者撰作此文以求教于方家。
  一、元初翰林院建置简叙
  元世祖初年即以身边文士充任翰林官或备顾问或参朝政。中统二年(1261年)七月设翰林院、国史院后即以翰林官兼国史院官,王鹗、王磐、孟攀麟、王恽、雷膺、胡抵通等人即先后任职其中,以致“一时人才,搜罗殆尽”。至元元年(1264年)九月翰林国史院建立,所属人员即包括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翰林侍读学士、翰林侍讲学士、翰林直学士、翰林待制、翰林修撰、应奉翰林文字等翰林院官,编修、检阅、典籍、经历、都事等国史院官以及椽史、译史、通事、知印、典吏、典书、书写等“吏员”。初设时其为正三品衙门,八年升从二品,大德九年(1305年)定为正二品。其间学士承旨多为从二品、学士正三品、侍读学士正三品、侍讲学士正三品、侍读正五品、修撰从六品、应奉翰林文字从七品。大德九年起承旨升正二品,其余各职品级亦有调整。至元六年(1269年)该院有学士承旨3员、学士2员、侍读学士2员、侍讲学士2员、直学士2员,十四年增承旨1员,十六年加侍读学士1员,十七年再增承旨1员,二十一年加学士2员,二十三年增侍讲学士2员,二十七年增承旨1员。大德九年时有学士承旨7员、学士4员、侍读学士2员、侍讲学士4员、直学士2员,共17人。吏员则无品级,总人数多于翰林官。
  至元五年(1268年)十月和礼霍孙、独胡刺以翰林待制兼起居注,翰林官始兼他任。八年十二月至十八年翰院亦兼太常寺职事。十年九月元廷“以翰林学士承旨和礼霍孙兼会同馆事,以主朝廷咨访及降臣奏请”,二十二年正月始“命礼部领会同馆。初,外国使至,常令翰林院主之,至是改正”。十八年集贤院并入后称翰林国史集贤院,所属官也以“翰林集贤”署名,集贤院职任即为翰院所兼。二十二年集贤院分立后翰院仍其旧。其时“国子学以待制兼司业,兴文署以待制兼令,编修官兼丞”,翰林官时兼国子学、兴文署、秘书监职。然至元十二年三月元廷“分置翰林院专掌蒙古文字,以翰林学士承旨撒的迷底里主之”后,翰林国史院、蒙古翰林院各司其任,前者“仍旧纂修国史、典制诰、备顾问”,后者专事蒙古文事。世祖年间二院同为从二品,大德五年(1301年)蒙院先升正二品,所属人员除写圣旨必阁赤、通事、管勾外诸翰林官名称、品级与翰院同,故《元史》日“品秩并同翰林国史院”。初立时蒙院有学士承旨1员、直学士1员、待制2员、修撰2员、应奉4员、写圣旨必闺赤11人、令史1人、知印1人。大德九年(1305年)时设承旨3员、学士3员、侍读学士1员、直学士1员、待制2员、修撰1员、应奉4员、写圣旨必阁赤11人、蒙古必阁赤4人、知印2人、管勾1员、司直1员、都事1员。因元初其他官署与之无分合之举,其外部关系颇简单。
  二、元初翰林院的职掌范围
  元初翰林院的职掌范围在世祖、成宗朝亦基本形成。元人李冶曾曰:“翰林视草,惟天子命之,史馆秉笔,以宰相监之,特书佐之。”《事林广记》言:‘翰林国史院管编修国史。”《元史》载翰院“仍旧纂修国史、典制诰、备顾问”。可见,修国史、典制诰、备顾问即为翰林国史院三大职掌。然太常寺、会同馆、集贤院与翰院的分合无疑对其职掌范围也有影响,其实际职任实不止修国史、典制诰、备顾问三项,诸如荐举人才、参议朝政、商定礼仪等即是其基本职任。
  其一,翰林国史院负责撰写元廷诏书。世祖初年,元廷诏敕多出翰林官之手,如王鹗任承旨后“诏诰典章,皆所裁定”,王恽任修撰后“诰命宣辞,颇与定撰”。而元廷颁布的诏敕又以“国朝以国语训敕者日圣旨,史臣代言者日诏书”的撰写为要,所谓“建元初,命官犹皆有训,辞简古尔雅,皆出于翰林”,“内则王侯之拜封,百官之制诰,外则遣使四夷,怀柔远人,凡王命,言必以文”。而前代诏敕所实行的内外之制,除至元七八年间略有袭用外翰林官所草诏敕实集内外一体,徐世隆就曾选前代内外制文编为《瀛洲集》以供翰林官草诏参考。至元六年(1269年)元廷颁行蒙古新字后诏敕制度即有变化,“自今已往,凡有玺书颁降,并用蒙古新字,仍以其国字副之”,新字成为诏敕撰写的法定文字,翰院随即增设了新字学士之职。十二年蒙院设置后元廷诏敕多以“圣旨”形式下发,由翰院起草的诏敕大量减少,然汉文诏书的撰写仍由该院负责。至元十四年(1277年)王恽复授待制后即撰写了一批汉文诏书,如《减江南冗员诏草》《诫谕官吏诏草》等。至于颁向全国的重大诏书如登宝位诏、改元诏、立皇后诏及立皇太子诏等亦由翰院撰写并附蒙文、回回文后颁布,所谓“诏诰出于代言者之手,又循文而附诸国语”。
  其二,翰林国史院主持元廷史书撰修。中统元年(1259年)时王鹗就以承旨兼修史事,翰林院设立后又以翰林官兼国史官,修史成翰林官“兼职”,翰林国史院建立后史书撰修即成其正式职任。至元十二年(1275年)翰、蒙二院分立后史书撰修之任日益凸显,成为翰院在草诏外的又一重要职掌。此时的翰院尤注意前朝和当代史料的收集和保存。中统二年(1260年)翰林院即收藏了金朝实录,三年八月承旨王鹗请求记录世祖以前各代事迹,四年四月又请采访太祖史事。至元元年(1264年)翰林国史院建立时王鹗上奏强调收集史料的重要:‘自古帝王得失兴废可考者,以有史在也。……若不乘时纪录,窃恐久而遗亡。”十年六月元廷“以翰林院纂修国史,敕采录累朝事实以备编集”。十三年元军攻占临安后翰林学士李、编修王构即将宋廷所藏实录、国史悉数北运,仅注记即多达5000余册,运到大都后即归翰院保藏。至正年间元廷编修《宋史》,该批国史、实录即为重要史料。成宗初年编修《世祖实录》时亦汇集世祖时朝臣奏对于该院。与此同时,当朝史书的编撰也成为翰院史书编修工作的重点。元军攻占临安后,忽必烈“诏作平金、平宋录,及诸国臣服传记”,该院在刘敏中主持下旋撰成了《平宋录》,其编撰体例翰林官员王磐、安藏当时即有讨论。而该院亦根据所集史料编成《圣武亲征录》,对成吉思汗时之征伐记述颇详。由其主持编成的《太宗实录》《定宗实录》也在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进呈元廷。三十一年六月元成宗下诏撰修《世祖实录》后,该院王构、董文用、姚燧、高道凝、王恽等人皆参预其事,即使位阶较低的编修官阎宏也撰写了271帙,检阅官杨升也撰写了至元二十七年的纪事。全书修成后学士王恽在其基础上撰成《圣训》6卷以呈,大德八年(1304年)二月承旨撒里蛮又进金书《世祖实录节文》1册及汉文《实录》80册。可见,翰院官员始终参与了《世祖实录》的撰修、改编工作,为该实录的撰成无疑作出了重要贡献。当然,翰院的实录编撰也颇负特色即先以汉文撰成初稿,待译成蒙文进呈皇帝审定后再予写定,即使实录撰成后的进奉仪式翰院官员也全程参预。此外,因元初关于辽金宋正统性、辽金宋史撰述体例等问题存在争论,三朝史书的编撰该院没有全面展开。   对于工业革命之前的“原工业化”阶段,教材里几乎没有介绍,课堂上能够主动补充这一阶段相关材料的教师也不多。因此,考生要对其进行叙述更多的是要根据试题给出的材料了。试题材料综合了英国著名经济专家E.E.里奇等人的著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可以作为客观敘述的依据。从这段材料中可以看到,在“原工业化”阶段,英国手工工场发展迅速,商人作为主要参与者已经介入了毛纺织业的生产与经营,使用雇佣劳动,形成“乡村制造业活动”,进入18世纪,毛纺织业已经发展成为英国经济的支柱产业,机械化也逐渐成为新的生产方式。
  [示例12]
  材料:远东国际法庭法官既为由日本投降书上签字受降各国所派遣,法官们的席次当然应该以受降签字国的先后为序,即以美、中、英、苏、澳、加、法、荷为序。但庭长不喜欢这个安排。由于他想使与他亲近的英、美法官坐他的两侧,便提议应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强为中心安排,即以美、英、苏、中、法为序。但是有人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是以中、法、苏、英、美(按照国名英文字母先后)为序的。这样,中国和法国法官将坐在他的两旁。于是庭长又提议坷以用一般按国名英文字母先后为序的办法。但马上发现,居中的将是中、加等国的法官,英、美法官离庭长更远了。
  1946年5月2日正式开庭的前一天,庭长宣布,经过盟军最高统帅同意,坐席安排是,庭长右侧为美、中、法等国法官,左侧为英、苏等国法官。这样,英、美两国法官居中。中国法官表示:“这个安排是荒谬的,它既非按照受降签字的次序,又非按照联合国安理会五强排列的次序,亦非按照一般国际会议以国名字母先后排列的次序,用意何在,殊属费解。”说毕便愤然离开。
  第二天,远东国际法庭正式开庭。开庭前庭长宣布,最高统帅已经同意,法官行列和坐席的顺序以受降签字国的顺序为准。
  ——摘编自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问题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建立的背景,说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先后提出的法官座次安排的理由。
  本示例与上例略有不同。试题所问问题的后一部分,要求考生说明(叙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先后提出的法官座次安排的理由,而这个理由完全需要从试题材料中提炼和概括。梅汝墩作为中国派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是东京审判的直接参与者和见证人。试题选用他提供的材料,且在没有其他材料对照情况下(受考试形式和环境所限),考生可以在回答问题时把当事人的叙述即试题材料作为客观叙述的依据。只是需要注意,“客观叙述”并不是要考生照抄材料,而是要在准确把握材料的基础上做出概括性表述。因此,这里的客观叙述或者是说明,还包含了对考生解读材料能力的考查。经过概括,按照题目要求,可以概括庭长的理由为,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已经形成的既成事实,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法庭所在国最高军事当局首领的同意等。
  第二项“准确描述和解释历史事物的特征”,是对考生描述和解释历史事物特征的准确性与正确性进行考查。从语义上看,“特征”主要是指事务外表或形式上独特的象征或标志,或者说是指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总之,它侧重强调的是事物外在的、具体的独特性:虽然也可与某些抽象名词连用,如时代特征、思想特征等,但数量不多。而与之相近的“特点”,适用面更宽一些,它既可以指事物内在,也可以指外在的独特之处。既可以指具体事物,也可以用于抽象事物溉可以指事物内容、性质上的独特之处,也可以指事物形式上、外形上独特之处。由于“特征”与“特点”有相通之处,在考试中除非刻意要求回答出两者的差别,一般以“特点”一词入题更为常见。
  描述历史事物特征或者特点需要准确到位,解释历史事物特征或特点要求内容准确和方法正确。不论是描述还是解释,都要明确“特征”“特点”包括什么。
  就某一个历史事物的特征或特点而言,既有这个历史事物与其他历史事物共有的、相同的独特之处,我们姑且称之为“大特征”地有该历史事物所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历史事物的方面,姑且称之为“小特征”。这里的“大”“小”并不代表着特征或特点的历史意义的大和小,重要或不重要,而是强调在描述和解释它们时不能顾此失彼。在实际考试中,不少考生遇到概括历史事物特征或特点的要求时,出现了抓大忘小、写小丢大的失误,原因之一就是没有理解历史事物的特征或特点应该包含什么。
  准确描述历史事物特征或特点,首先对其的选取要准确,而选取是否准确卜是要对题目要求有很好的理解,二是与考生认识问题的高度和知识积累的深度联系在一起的。试题在涉及特征或特点时一般会有一些限定,如哪一方面、哪一阶段的特征特点,或者与哪一历史事物相比的特征特点等,要注意区别题目要求的指向,找准试题要求回答的特征特点,是做到准确描述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对特征特点的描述基于对它们的认识,这就会产生认识程度上的差异。站在不同高度描述特征特点和综合多少相关知识来做描述,显示出来的认识程度是不一样的。例如,在回答“根据中国革命的进程,描述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革命道路的特征”时,可以有不同的描述:1.武装斗争,农村包围城市2.以农村包围城市并最后夺取反动派占领的城市3.以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4.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5.在无产阶级领导下,以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以土地革命为基本内容,以农村根据地为主要基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城市直至全国政权。这些描述在核心内容上没有实质性对立,但由于认识问题的高度和知识的综合运用上存有差异,描述的准确程度上亦有差别。还可以看出,在上述比较准确的描述中,“大特征”(无产阶级领导、武装斗争、夺取全国政权)和“小特征”(农村根据地、农村包围城市)都有比较清楚地反映。
  准确解释历史事物的特征或特点,要求内容准确和方法正确。内容准确,就是要恰如其分地回答为什么会产生和形成这样的特征特点。“产生”更多的是要回答某一特征特点出现的条件,侧重于历史背景、先天条件等:“形成”是要回答这一特征特点定型和固化的原因,侧重特征特点形成过程中出现的影响因素及其变化,主要是后天出现的主客观原因。只有从产生和形成两个角度解释特征特点,才是比较全面和准确的解释,因为既然是历史事物的特征特点,就和任何历史事物一样,都不是突然出现,更不是无缘无故形成的,必须和把它放到一定的历史环境下,联系与它相关的历史过程,来解释它为什么会是这样的。方法正确,就是要使用正确的方法,如比较法、归纳概括法等。特征特点需要通过提炼、归纳、概括才能得出来,它不是一般史实的简单罗列和陈述,而是需要在史实基础上的加工和升华。特征特点都需要通过比较才可成立,只有某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才能认定这个事物的独特之处。还以“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革命道路的特征”为例,要解释这一特征,就要结合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情:内部没有民主制度,对外则受帝国主义压迫,缺乏民族独立:无产阶级力量相对薄弱,没有合法斗争的条件:帝国主义勾结中国腐朽的封建势力和买办资产阶级长期统治着中国的中心城市,敌对势力比较强大:农村则是他们统治比较薄弱的环节,农民更是占全部人口的80%以上,反帝反封建的无产阶级民主革命实际上就是农民革命。革命过程的实践证明,把俄国经验神圣化的,照搬俄国中心城市进行武装起义的做法,带来了惨痛教训慝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的实际探索革命道路,提出了革命理论:他们有建立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经验,拥有一支已经存在的军事力量,有可资利用的军阀之间的矛盾等。   关于蒙古翰林院的具体职掌,《元史·百官三》曰“掌译写一切文字,及颁降玺书,并用蒙古新字,仍各以其国字副之”,《事林广记》亦云“蒙古翰林院管蒙古文字”,《秘书监志》记日“蒙古翰林院是写蒙古字圣旨”。可见,译写一切文字、书写蒙古字圣旨、管蒙古文字,应是该院的日常职掌。此外,该院在元初亦领有蒙古国子学、国子学等机构,自然也有管理蒙古国子学事务的职任,此处略论之。
  其一,蒙古翰林院以蒙文撰写皇帝圣旨。元廷在元初颁布之诏敕多以诏书、圣旨为要,其“以国语训敕者日圣旨”,此国语即蒙古语,圣旨即元廷官员据皇帝之意以蒙文写成之文书。元初此圣旨多由中书省、枢密院经皇帝同意后由蒙古翰林院撰写、翻译并加盖玺印后下发即所谓“蒙古翰林院是写蒙古字圣旨”,其他官署几无此任。元人谙都刺在“成宗时,为翰林院札尔里赤,职书制诰。有旨命书藩王添力圣旨,谙都刺曰:‘此旨非惟有损国体,行且为民殃矣。’……事乃止”。可见,此时皇帝圣旨即由蒙院专人书写且有“国体”之规,不能随意撰写。不过,成宗朝也存在“隔越奏请”圣旨的现象,即元廷怯薛人员经皇帝许可后由蒙院写译圣旨并加盖玺印后直接下发,不须经过中书省、枢密院等机构审核,蒙院因负责“写蒙古字圣旨”自然成为整个流程的关键环节。成宗朝诸多宫廷事务即以此“隔越奏请”之圣旨直接处理,以致大德五年(1301年)七月,元廷即命监察御史检照蒙院案牍,至大二年(1309年)正月塔思不花、乞台普济更进言:“诸人恃恩径奏,玺书不由中书,直下翰林院给与者,今核其数,自大德六年至至大元年所出,凡六千三百余道。”可见,此时期的圣旨基本上皆由该院撰写,其数量之多且影响之大,以致中书省要求“尽追夺之”。
  其二,蒙古翰林院译写元廷诏敕与实录。蒙古新字颁行后由翰院起草的诏敕多须附加新字后颁行,尤其是在吐蕃、畏兀儿等地颁行的诏敕,除译成蒙文外更要附上当地文字。至元八年(1271年)至十二年间这项翻译工作即由翰院新字学士负责,蒙院成立后“及颁降玺书,并用蒙古新字,仍各以其国字副之”,译工作自然由蒙院负责。不过,元廷诏敕因其颁布地区的差异在译写方面也有不同,其颁行于汉地的诏敕由汉文译成蒙文时多为音译,而颁行于漠北草原者则须意译。元廷当时设有内八府宰相,“遇有诏令则与蒙古翰林院官同译写而润色之”,其协助的可能就是蒙院所负责的诏敕意译工作。当然,蒙院的诏敕翻译工作也不可小视,其翻译是否准确却关系重大。其时“诸翰林院应译写制书,必呈中书省共译其稿。其文卷非迤远军情重事,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这诸翰林院自然包括蒙院在内,其重要制书仍须与中书省共议,次者也要由“监察御史考阅之”,可见,元廷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在诏敕翻译外,该院也参与译写本朝实录。如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十二月“翰林承旨撒里蛮言‘国史院纂修太祖累朝实录,请以畏吾字翻译,俟奏读然后纂定。’从之”。至元十二年起蒙院“掌译写一切文字”,翰院“仍旧纂修国史、典制诰、备顾问”。如翰院备有译写人员,在累朝实录编纂完后可以自行翻译而无须奏请。可见,二十三年时“以畏吾字翻译”实录的工作实际上仍由蒙院实施,此后《世祖实录》的译写工作亦是如此。
  其三,蒙古翰林院管理蒙古学事务。至元八年(1271年)正月元廷在上都设蒙古国子学并以翰院兼管其事。十二年蒙院建立后,蒙古国子学即归其下,十四年蒙古国子监设后亦属该院,至此元廷中央蒙古学皆归该院管辖。同时分布在各地的蒙古字学在蒙院建立后基本上也属其管辖:
  大德四年,添设学正一员,上自国学,下及州县,举生员高等,从翰林考试,凡学官译史,取以充焉。
  八年,定各路教官迳保生徒,不得迳申国子监,须经本处提调,总管府转申翰林院,试验考夺。
  可见,当时蒙古字学生员的任用最后仍须经蒙院考试确定。而元初蒙古学必阁赤人员的选用也由蒙院负责,元贞元年三月的一份圣旨即反映了这一情形:
  各路里教授、各衙门里必闯赤委付呵,翰林院官人每委付者。……如今依在先圣旨体例里,翰林院官人每根底不商量了,蒙古必闭赤休委付者。
  当然,此时期蒙院因其特殊地位也兼管了元廷的蒙古诸王、驸马以及蕃部事务,参与了元廷蒙文史书编修工作。
  三、元初翰林院的基本特征
  经元世祖、成宗朝的发展,元初翰林院也形成了翰史合流、专职翰林、蒙汉并存、位高权异等突出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反映了元初翰林制度的主要内容,也体现了该制度所处的鲜明时代背景,更揭示了元初翰林院在古代翰林院史上所具有的承上启下地位。因此,对元初翰林院基本特征的分析也是对元初翰林院制度的整体透视,由此可窥其全貌及其历史影响。
  其一,元初翰林院实现了古代翰林、国史合流。所谓翰林、国史合流即翰林院、国史院在机构设置、人员任用以及职掌方面合为一体,翰林院成为草诏兼修史的唯一中央机构,国史院作为独立官署不复存在。元初翰林国史院的演变即明显体现了翰史合流这一特征,而此前各朝翰林院、国史院机构仍呈分立之势,尽管彼此间多有人员或事务往来,但皆无隶属关系。如唐代史馆先后隶属门下省、中书省,其官员多由他官兼任。翰林院、学士院自开元年间起一直存在,但与史馆无隶属关系。两宋先后设有史馆、编修院、国史院、实录院等修史机构,但此时翰林学士院与史馆、编修院、国史院、实录院各属一系,“宋则国史有院、著作有局,皆通于秘书省”,馆阁诸官仍是史书修撰主体,翰林学士或参与而已。辽代翰林院因设国史院负责修史事而始兼撰史之任,然国史院仍然存在,翰、史未全部合流。金代学士院官员兼职国史院似成惯例,但翰林学士院、国史院仍各有官署。故自唐至金“其时国史著作之官,仍以文史著述名守职司,别为一署,不相统摄”。中统二年(1260年)七月元翰林院、国史院建立并以翰林官兼任国史官,如王鹗以学士承旨兼领国史院,王恽、雷膺以翰林修撰、同知制诰兼国史院编修官等。至元元年(1264年)九月翰林国史院建立后翰林、国史院合为一体,其人员皆以翰林官任之。如宋子贞于至元二年授翰林学士、和礼霍孙在至元五年任翰林待制、安藏在至元八年特授翰林学士、李冶在至元二年被召为翰林学士等。《元史》所记元初翰林国史院职官设置即可佐证。而蒙古翰林院就职官设置及职任来看,该院在撰写圣旨外也兼部分修史职事。故元初翰林院实际上实现了古代翰林院发展的一大变革即翰林、国史机构至此融为一体,正所谓“前代代言之官,纂修之职,皆号为清华之地。国朝合而为一,势严而势重”。   第三项“认识历史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做出正确的阐释”,这既是对考生阐释能力的考查,更是对他们历史理论水平和逻辑思辨能力的考查。能够阐释历史事物的本质和提出具有规律性的认识,对考生的能力要求更高。考生不仅要能认识历史事物的一般现象,概括归纳出其特征,还要透过历史事物表象,认识到事物所反映出的根本特质或者根本属性。能做到最后的这个“透过”,即可以达到《考试大纲》这点要求的关键。
  现象、本质、规律等都属哲学概念,本文无意从哲学角度对其进行说明和探讨。就历史事物而言,正确阐释其本质要把握两点:其一,一个历史事物或者一类历史事物,与其他历史事物最根本的、最终的区别是什么,其二,决定这种区别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结构是什么。这两者加起来就是历史事物的本质,或日特质、属性。例如,秦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度的本质是什么?是权力高度集中于皇帝?皇权至上?“家天下”?这些都还只是描述了特征或者现象,没有说到本质。中央集权制度首先是关于国家权力分配的规定和准则系统。在这一点上它和所有涉及国家权力分配的制度——分封制、代议制、议行合一制等都是一致的,因此这样的表述还没有说明它的本质的全部。这就要考虑中央集权制内部的“规定和准则系统”,也就是它的结构了。可以认定,中央集权制下的国家权力分配呈现“向心”和“向顶”双重集中,最终在皇帝一人身上实现“点化”的统合。“向心”是指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倾向中央,“向顶”是指权力权重分配倾向上层机构和执掌者,“点化”是指所有权力的最高拥有者集中到“个人”这个最小的权力单位上。这样的权力结构与上述其他几种国家权力分配制度有着明显的质的区别。
  如果说认识历史事物的“本质”需要的是纵向往深挖掘和横向细致对比的能力,那么认识历史事物的“规律”,就需要宏观把握相对较长的历史时期历史事物之间本质的联系,善于发现在事物的表象之下那些客观的、稳定的和反复出现的某种相互关系的能力。简单地说,认识并阐释历史事物的规律,第一,要有一定的历史视野,仅对一个具体的历史事物和一个固定的历史时点进行分析,是无法总结和发现规律的,一定要在历史时段和诸多历史现象中才能寻找到“规律”。这是要求考生具有宏观把握历史动态、能够从历史过程中认识规律、发现规律的能力。第二,要指出那些在一定条件下必然会出现的联系和关系,如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导致生产关系的调整(调整可能有快有慢),而生产关系的调整又必然對生产力发展产生影响(影响可能有利或者不利)。关键是能不能发现并描述出这种“必然联系”。这就要求考生要认识历史事物之间存在着不同性质的联系,有些联系是偶然出现的,并且在历史上不可重复,而有些联系是必然的联系,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只要条件具备即可重复出现。第三,要能说明历史事物在什么条件下“必然”会出现和可以反复出现一种稳定的联系。这就要求考生对规律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考纲要求的“阐释规律”,这便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知其所以然”上举出的符合史实的根据越充分、越具有说服力,对规律的认识和阐释就越接近正确和真实。
  [示例15]
  安妮女王没有子嗣,她去世后王位就要复归詹姆士二世及其世系,“光荣革命”的成果将要功亏一篑。因此,1701年英国通过法律规定,安妮去世后王位将转入詹姆士二世的德意志表亲索菲亚手中。此举体现了英国政体的本质特点是
  A.以和平方式过渡政权
  B.完善王位继承制度
  C.深受欧洲大陆王室影响
  D.议会权力高于王权
  本示例题干要求通过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认识英国政体的“本质特点”,虽然不是直接问的本质,但与本质仍有联系:只有认识到了本质,才能概括出本质特点。
  与中国古代中央集权的本质一样,英国18世纪出建立的政体,说到底也是关于国家权力分配的规定和准则系统。在当时的英国的政体中,议会和国王是两个最主要的分配权力客体,在它们之间,国家最核心的权力、也是可以制约别的权力的权力——立法权,不是平均分配的,始终保持着向某一方的倾斜,并在倾斜中寻得平衡。英国政体的本质,是国家核心权力向一个权力客体倾斜并与另一个权力客体维持某种平衡。这种本质表现在“王位继承法”制定实施这件事上的外在特点,就是议会权力高于王权。
  [示例16]
  梁启超在论述中国古代专制政治发展时说:“专制权稍薄弱,则有分裂,有分裂则有力征,有力征则有兼并,兼并多一次,则专制权高一度,愈积愈进。”从中国古代历史整体来看,这一论述中可以确认的是
  A.君主专制是维系统一的主要条件
  B.分裂动荡是专制权力产生的前提
  (.专制程度随历史进程而不断加强
  D.武力夺取政权是专制制度的基础
  本示例中梁启超对中国古代专制政治发展的描述,虽然只用寥寥数语,却说明了专制权不断加强的原因和其中历史事物之间的联系(因果关系)。试题没有直接从总结规律的角度设问,不过细读梁启超此语,明显可以感到他站在一定的高度上,着眼于一个长时段的历史,不是就某一个朝代、某一个专制君主或某一个具体的历史现象而论,是综合起来、贯通起来纵论,并且突出了“专制权薄弱一分裂一力征一兼并一专制权高一度”之间的逻辑关联。不管梁启超是否意识到,他的言论中已经包含了概括或总结历史规律的意味了。梁启超的概括总结只是一家之言,是不是完全符合历史事实可以讨论,但就中国古代历史的整体而言,中国专制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完善、不断强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与中国古代社会的变化过程相适应,专制程度的加强就是相适应的一种体现。因此,本示例的试题没有明确地文“规律”,实际上已经让考生从选项的选择中,认识到了规律。
  [示例17]
  材料:“冲击一反应”曾是国内外史学界解释中国近代历史的模式之一。其主要观点为中国社会存在巨大惰性,缺乏突破传统框架的内部动力,从19世纪中期开始,西方的冲击促使中国发生剧烈变化。有人据此图示中国近代历史变迁。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析“冲击一反应”模式。
  (要求对该模式赞成、反对或另有观点均可,观点明确,运用材料中的史实进行评析,史论结合。)
  本示例与上例有异曲同工之妙。试题中没有提及“规律”,但却包含着让考生认识和阐释规律的导向。试题讲得很清楚:“‘冲击一反应’曾是国内外史学界解释中国近代历史的模式之一。”首先,这是一个涵盖了较长历史时期的题目,考生可以从整个中国近代历史时期来展开评析。其次,就“模式”来说,它本身就是从不断重复出现的事物之间抽象、概括出的某些规律的一种认识尝试,它是借助一再重复出现的事物和事物之间的联系即规律,提供对此类事物的认识方法和解决问题的路径。所以,模式中包含着规律。评析“冲击一反应”模式,着眼点可以很多,自然也包括该模式是否正确认识并阐释了中国近代史发展规律这样的角度。
  从对“冲击一反应”模式持赞成的角度说,可以得出的带有“规律”性的认识较多,如每一次“冲击一反应”都使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程度加重在“冲击一反应”中,中国由外而内、自上而下的改革进程不断深入和提速在“冲击一反应”的促动下,中国社会在向前、向上发展等等。如果考生能够认识到類似的问题并结合史实予以正确阐释,其表现出来的宏观把握历史进程、综合概括、提炼能力,是值得肯定的。
  不赞成用“冲击一反应”模式解释历史,可就其中对历史规律的抽象概括出现的谬误进行评析。例如,马克思说过:“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这样的社会发展和变化规律在“冲击一反应”模式中应该怎样反映出来?再如,利用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分析,推动中国的近代化主要动力,是中国自身内在的力量,还是西方的影响?
  有关认识历史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能力要求,涉及的问题相对复杂一些,它已经前面的从历史学科方法论层面,上升到学科认识论层面。在认识论层面,见仁见智的观点和看法会有所增加,求得一致达成共识的难度更大一些。笔者对这部分内容的解读,只是一家之言,所举示例也不敢断言就是典型,对示例的解释主要在于举证《考试大纲》的要求如何落实到试题,无意在学术上树立什么标准答案。
  还要说清楚的是,无论是对历史事物本质的认识,还是对历史规律的认识,试题中明确、直接提出这样的问题还属少数,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此项能力要求不做考查。认知与分析历史事物的本质和历史发展规律的训练已经融入了历史学习之中,一名合格的高中毕业生应该掌握的历史知识和应该具备的历史素养,为认识和正确阐释历史事物本质与规律提供了必要的储备和基础。需要注意的是,有种看法认为,在历史试卷中既然没有出现直接对本质、规律的考查,这项能力要求就可以“淡化”或干脆“忽略”。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其后果轻则误人子弟,严重的造成教、学双方的历史学科能力退化。
  [作者简介]江桥,北京人,首都师范大学兼职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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