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法修改与基层检察院大部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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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两法”修改实施后,解决了长期困扰检察工作的突出问题,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此未及时吸收,形成了检察系统内部立法滞后于实践并制约实践发展的局面。从基层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大部制机构体系,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都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组织法修改;基层检察院改革;困境;对策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扩充了职能,增设了新的监督措施和手段,解决了长期困扰检察工作的突出问题。然而,1979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未修订吸纳这些新内容。从目前“两法”实施的过程看,形成了检察系统内部立法滞后于实践并制约实践发展的局面。这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影响着检察机关整体效能和机构活力的发挥。因此,探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与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的设置,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大部制机构体系,对于促进各项检察业务的深入开展,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全面推进检察事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大部制改革的背景及其实践中的运行管理模式
  《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第27条指出,要科学设置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规范基层检察院各业务部门之间职能化分,优化检察职能配置,整合检察资源,使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这一目标,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作出了科学的定位和引导。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大部制改革,不仅是检察机关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3年3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按照中央部署,不少基层检察院,从现有人财物等资源入手,根据检察权运行特点规律和合理配置的要求,借鉴“大部制”管理机制,重新整合机构。虽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整合模式,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探索改革的实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横向大部制,以检察业务为中心整合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纵向扁平化,减少中间层级,促进检力向执法办案一线倾斜;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逐步建立以检察官为主体的运行管理模式;体现“两个”适当分离的合理内核①,突出强化执法办案、诉讼监督、执法管理等职能。
  目前,大部制运行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典型模式:
  1、“大刑检”、“大侦查”、“大综合”的运行管理模式
  该模式根据各科室工作职责、业务类别和特点,将内设机构划分成三大块,由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科组成“大刑检”;由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组成“大侦查”;由政工科(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法警队组成“大综合”。
  2、“调解”、“预防”、“侦查”、“督察”中心联动模式
  侦查中心负责协调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通过调配,预防工作贯穿于所有检察活动之中;调解中心负责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的调解及委托调解工作;检务督察中心考核干警德能勤绩廉,并对干警违法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每个中心由院领导任主任,统一安排和调配检察资源。
  3、“五部制”小院整合模式
  按照“两个”适当分离原则,将内设机构整合为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案件管理和综合管理五个部。由副检察长或其他班子成员任负责人,主诉主办检察官直接对部长负责,各项工作重新进行流程设计。
  4、“三局两部一办”模式
  “三局”,刑事检察局(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局(反贪、反渎、预防),诉讼监督局(民行、控申、举报、监所);“二部”,政治部(政工、纪检),事务部(办公室、行装、技术、研究室部分业务、法警);“一办”,检察长办公室(人民监督员、检委会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
  二、基层检察院大部制改革的现实必要性
  上述几种模式,是全国基层检察院,特别是湖北省基层检察院内部整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成果。这些成果,使有限资源向检察业务工作聚合,起到了减少层级,压缩机构,增强一线力量,人、财、物高效运转,大幅提升案件规模、质量、效率和效果的作用。消除了忙闲不均,缓解了人员紧张;业务工作运转更加顺畅,办案效率明显提高;诉讼职能履职水平明显提高;诉讼监督力度明显加强;案件管理脉络更加清晰;检务保障工作明显加强。解决了制约基层检察工作发展的难题,为破解机构林立、职能分割、部门掣肘、效能不高之症,总结了实践经验,与机构臃肿、检力不足、干警官本位思想严重的现行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体系这一顽疾相比,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因而,基层检察院内部整合改革是大势所趋、现实需要、履职之要。其意义在于改革了现有办案方式,建立了新的办案组织形式,有利于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
  当前,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设机构设立缺乏自主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应当由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确定,而现实却是要设立某个业务机构,基层检察院不仅无权决定,上级检察机关也难以左右,必须报同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查批准。而编制部门往往以政府各部门之间是否平衡,作为是否批准的依据。
  (二)内设机构设置杂乱不规范
  基层检察院内部业务机构,按法律监督职能划分,主要有侦查监督科、监所科;按刑事诉讼程序划分,主要有公诉科、控申科等;按管辖案件的性质划分,主要有反贪局、反渎局。同一机构在领导职级、职数等方面也有差异。如反贪局,领导职级有高有低,职数有多有少。还有一些本应统一行使的职能,被分散到多个部门,以致出现扯皮推诿的现象,影响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随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基层院机构设置如何打破部门界限,优化资源配置;如何减少层级羁绊,提升检察效能,激发检察潜能,强化法律监督,就必然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难题,而且必须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
  三、基层检察院大部制改革的现状和困境
  2002年以来,以法律监督权能为中心,检察机关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按照上下对应原则,基层检察院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公室、政工科、法警队、监察室、案件管理中心等内设机构。从功能上来说,上述机构较好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对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央深化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已不适应于社会和检察事业的发展。
  (一)基层检察院改革的现状
  1、内设机构设置不统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与检察职权的内部配置密切相连,内设机构设置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反映了对检察权的认识。目前,全国甚至是同一地区的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均没有统一标准。同样是基层院,有的设政工科,有的内设在办公室;有的设研究室,有的研究工作设在办公室或设在政工科。较为特殊的是职务犯罪预防科,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单列设置,但也有把预防科内设在反贪局的基层院。
  2、内设机构名称不统一。在基层检察院现有的内设机构中,职能相同的内设机构,名称有着明显的差异。同是自侦工作,有的把反贪局、反渎局单列,有的则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合并,称为职务犯罪侦查局。又如,研究工作,有的称研究室,有的称政研室,有的称法律政策研究室,还有的称宣传调研科。
  3、派出机构不统一。派出检察室的设置直接涉及到检察职能延伸的空间问题,也涉及到对检察权性质功能的理解。有的派出机构是副科级,有的甚至连副科级也算不上。有的叫派出检察室、有的叫派驻检察室、还有的叫乡镇检察室,更有堪者叫驻企业或驻项目或驻村检察联络站或点。
  (二)基层检察院大部制改革的的困境
  1、法律依据不明确。1983年9月2日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2000 年高检院内设机构虽然进行了综合调整,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也相应地进行了机构改革,但这仅仅是检察系统的内部规定,由于顶层设计不明确,推动效力也就打了折扣,这也是基层检察院对大部制改革极度观望,不愿下功夫摸石头过河的主要原因。
  2、工作推进不平衡。小院大部制改革试点工作,2009年11月,首先从湖北省检察机关13个规模较小的基层院开始,共合并内设机构105个,一线检力由改革前的38.6%提高到87.2%,有效解决了一线办案力量不足、工作效率不高、业务工作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诉讼监督工作明显加强,13个试点院监督立案数同比上升20%,纠正漏捕率、追诉率同比上升分别为19.4%。2012年8月,试点范围扩大到30个,进度缓慢,究其原因主要受制于思想重视程度,以及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协调沟通能力。基层院改革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该根据各地的实际,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上级检察机关也应当加强对基层院改革的指导。
  3、职能定位不规范。基层院大部制改革是大势所趋,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各部制的职能如何定位,缺乏全国性的统一的法律规范,这对推进司法机关的改革产生严重影响。
  4、工作保障不充分。小院制改革在机构编制、人员配置、财政保障等方面,根据现行体制,都要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力度。特别是机构编制和财政保障方面,地方政府统筹考虑的问题很多,必须做好沟通协调,才能获得足够的支持。从人员配置方面,要建立以主办检察官为主体的执法办案模式,必须适当提高主办检察官职级待遇。
  四、破解小院制改革困境的对策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重大,必须依法有序推进。基层检察院的改革,亦是如此,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又要按照中央、高检院的统一部署稳步实施。
  一是在立法层面要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推开。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必须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框架内进行,但由于组织法没有顶层设计,各地检察机关小院制改革工作,都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内部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法治原则,提出新的方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因此,破解困境,解决小院大部制改革的首要对策,应当是把小院大部制改革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使各地基层院的改革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在机构划分层面要制定统一的标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编制标准,既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办案情况。要赋予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特别是对基层检察院一定的机构设置和编制调整的确定权。内设机构的职责名称,要尊重诉讼规律,符合我国检察监督职能;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职业地位也应当得到相关制度的保障。
  三是在机制设计层面要体现检察一体化。检察一体化是世界各国构建检察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整体统筹、上下一体、内部整合、横向协作、统一行使检察权的机制。只有建立一体化的领导体制,才能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才能促进检察机关结成运转高效、关系协调、规范有序的统一整体。深化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在“上下统一”方面,应重点加强执行力建设;在“横向协作”方面,应重点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横向交流、信息沟通和支持配合;在“内部整合”方面,应重点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在“总体统筹”方面,应更加注重对各项工作的系统规划和整体推进,以及对现有工作机制的配套完善。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决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高检院研究制定《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加强了对深化检察改革的顶层设计,先后制定了《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规范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并研究部署完善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探索建立了与检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业保障等制度,按照“两个适当分离”原则,稳步推进了大部制改革。
  四是在队伍建设层面要确保专业化职业化。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②。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促使优秀检察人员脱颖而出,增强检察队伍的活力,一要畅通检察人员的出入口,将一些优秀拔尖专业人才选调到检察队伍中来;二要坚持换岗轮岗制度,优化配置,努力增强检察队伍的活力,对不适合从事检察工作和违法违纪影响检察机关形象的人员,要及时清除检察机关,确保检察队伍的质量;三要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将检察官与司法行政人员分开,切实赋予主诉(主办)检察官相应权力,提高办案效率。在行政职级、法律职务、检察官等级和岗位津贴等相关待遇方面向主诉(主办)检察官实行倾斜,充分调动主诉(主办)检察官的积极性,让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功者奖、过者罚、劣者出,带动检察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检察队伍,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结语
  总之,基层检察院承载着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职责,其内设机构的整合改革是大势所趋、现实需要。只有把现实已通过理论论证与实践检验的试点成果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让其发挥顶层设计的指导作用,基层检察院大部制改革,则既可以为检察权的运行提供保障,又可以监督检察权的正常运行。 (作者单位: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张群、何结乐;浅议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现状与改革。《法制与社会》2011年30期。
  [2]冯中华;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改革研究[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0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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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郭大敬;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创新。《人民检察》 2008年22期。
  [5]李迎春;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考。正义网,2011年12月6日,检察理论业务探讨栏目。
  注解
  ①两个适当分离,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办理职能与案件管理职能适当分离。
  陈卫东:《诉讼规律和诉讼监督规律与检察职能的优化配置》,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36页。
  ②《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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