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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电子污染防治现状及不足,倡导电子垃圾污染政府的立法责任,探寻如何完善我国电子垃圾污染的方法和途径,以求达到保护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目的。
【关键词】电子垃圾;政府责任;环境资源
一、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现状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电子产品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几十年以来,这些电子产品逐渐变成电子废物。所谓电子垃圾指的就是,已经淘汰货报废的手机、电脑、电视机、空调等家电产品。电子垃圾问题已经越加被重视,十八大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但迄今为止,我国没有形成系统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产业。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产业需要具备很高的条件,如高标准的环保要求、充足的电器废物来源、所设备须具备电子垃圾的分离效率、要达到的资源化效率和处理能力,同时还有很高的技术要求和很高的资金投入。
电子垃圾与普通垃圾不同,其中含有大量有毒重金属与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威胁的威胁远远超过了普通垃圾,但目前国内对电子垃圾的处理方式与普通城市垃圾并无二致,也只是做简单的填埋或焚烧。具体的回收方式表现为:或作为普通垃圾被填埋;或是被商贩收购后,经过二手家电市场进行二次流通。而由于利益驱动,多数回收站或个人擅自非法拆解,随意丢弃焚烧。
(二)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不足
1.立法方面不足
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只是在一些单行法和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规定中,有一些散见的与电子垃圾相关的规定,而这些规定由于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存在过于原则性的弊端,而各部位的规章由于令出多门,不便操作,难以有效运行,以致失去实际意义。
2.回收体系的不足
目前我国未建立正规的回收利用体系。我国的电子废物收集方式主要是小贩走街串巷,经过清洗、修理、重装一系列处理后,重新流入市场。而文章前面所述正规的回收企业要求的标准,无论从设备、技术,还是从环保要求,以及资金,我国回收产业都还有很大距离。
3.国家管理体系的不足
与国外相比,尤其是发达国家,我国环境保护的机构很不健全,从国家涉及固体废物的管理人员、到相关职能方面的专家以及面向社会的环境咨询中介机构,都极为匮乏,由于人力资源不足,管理自然非常薄弱。
二、我国电子垃圾污染政府的立法责任
(一)政府关于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的原因
目前,电子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已经非常严重,远远超过普通的城市生活垃圾,而与电子废弃物联系密切的法律却寥寥无几。而仅有的几部单行法也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如现有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质量法》仅仅从其涉及的方面做简单的规定,而无法对电子产品的清洁生产以及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等进行综合性立法。这需要通过统一立法明确生产者、经销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综合高效回收利用电子垃圾的制度和措施。
(二)政府关于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责任的具体内容
1.明确立法。我们不妨借鉴发达国家,颁立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同时颁布配套的电子垃圾专项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有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2.严格管理。明确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子废弃物产生、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及其处置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
3.完善制度。制度是具体管理实施和责任落实的保障,通过建立和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押金制度、产品成分标识制度、资源价格由市场决定的制度、建立相关的电子废弃物中介组织和服务制度、电子废弃物的科技支撑和示范制、绿色消费和绿色采购制度等等,满足市场需求,落实电子垃圾防治的责任。
4.加强宣传。宣传是非常重要的形式,通过宣传使公众明白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三、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完善意见
(一)制订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应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同时由政府建立规范的市场和管理办法,从产品制造单源头抓起,明确生产者对电子产品的责任,同时分别明确生产企业、销售商、消费者及政府部门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2.加强对生产企业的要求,通过专门的立法,规定生产企业在一定范围强制回收,以促进对有关资源的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
3.淘汰落后处理处置工艺。依法禁止采用普通垃圾的处理方式,如焚烧、填埋等落后的处理处置工艺。
(二)建立电子废物回收利用机制
首先应该建立电子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至于具体的回收机制,不应一概而论,结合我国国情来看,一方面可以由国家建立统一的电子废物回收机构,通过委托回收机构回收其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该回收模式的优点是政府机构参与起劲、技术和管理工作,同时起到对电子垃圾回收监督管理的效能。
另一方面由生产者自行回收利用。可以单独回收,也可以联合回收,而后者由多家生产者联合组建回收体系更有利于电子垃圾回收的效率和资源的再利用。
另外还有一种委托回收的方式,主要为无力自行回收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合法处理其废弃产品的解决途径。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Z].2007.
[2]中国信息产业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年鉴(2006)[M].北京:中国年鉴出版社,2007.
[3]王书明,李岩.电子垃圾治理研究综述[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9(5):45-50.
[4]韩文亮,冯加良,顾泽平等.台州电子垃圾拆解区PM2.5中的多溴二苯醚与多氯联苯[J].环境化学,2009,28(6):950-951.
【关键词】电子垃圾;政府责任;环境资源
一、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现状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电子产品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几十年以来,这些电子产品逐渐变成电子废物。所谓电子垃圾指的就是,已经淘汰货报废的手机、电脑、电视机、空调等家电产品。电子垃圾问题已经越加被重视,十八大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但迄今为止,我国没有形成系统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产业。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产业需要具备很高的条件,如高标准的环保要求、充足的电器废物来源、所设备须具备电子垃圾的分离效率、要达到的资源化效率和处理能力,同时还有很高的技术要求和很高的资金投入。
电子垃圾与普通垃圾不同,其中含有大量有毒重金属与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威胁的威胁远远超过了普通垃圾,但目前国内对电子垃圾的处理方式与普通城市垃圾并无二致,也只是做简单的填埋或焚烧。具体的回收方式表现为:或作为普通垃圾被填埋;或是被商贩收购后,经过二手家电市场进行二次流通。而由于利益驱动,多数回收站或个人擅自非法拆解,随意丢弃焚烧。
(二)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不足
1.立法方面不足
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只是在一些单行法和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规定中,有一些散见的与电子垃圾相关的规定,而这些规定由于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存在过于原则性的弊端,而各部位的规章由于令出多门,不便操作,难以有效运行,以致失去实际意义。
2.回收体系的不足
目前我国未建立正规的回收利用体系。我国的电子废物收集方式主要是小贩走街串巷,经过清洗、修理、重装一系列处理后,重新流入市场。而文章前面所述正规的回收企业要求的标准,无论从设备、技术,还是从环保要求,以及资金,我国回收产业都还有很大距离。
3.国家管理体系的不足
与国外相比,尤其是发达国家,我国环境保护的机构很不健全,从国家涉及固体废物的管理人员、到相关职能方面的专家以及面向社会的环境咨询中介机构,都极为匮乏,由于人力资源不足,管理自然非常薄弱。
二、我国电子垃圾污染政府的立法责任
(一)政府关于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的原因
目前,电子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已经非常严重,远远超过普通的城市生活垃圾,而与电子废弃物联系密切的法律却寥寥无几。而仅有的几部单行法也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如现有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质量法》仅仅从其涉及的方面做简单的规定,而无法对电子产品的清洁生产以及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等进行综合性立法。这需要通过统一立法明确生产者、经销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综合高效回收利用电子垃圾的制度和措施。
(二)政府关于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责任的具体内容
1.明确立法。我们不妨借鉴发达国家,颁立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同时颁布配套的电子垃圾专项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有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2.严格管理。明确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子废弃物产生、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及其处置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
3.完善制度。制度是具体管理实施和责任落实的保障,通过建立和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押金制度、产品成分标识制度、资源价格由市场决定的制度、建立相关的电子废弃物中介组织和服务制度、电子废弃物的科技支撑和示范制、绿色消费和绿色采购制度等等,满足市场需求,落实电子垃圾防治的责任。
4.加强宣传。宣传是非常重要的形式,通过宣传使公众明白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三、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完善意见
(一)制订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应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同时由政府建立规范的市场和管理办法,从产品制造单源头抓起,明确生产者对电子产品的责任,同时分别明确生产企业、销售商、消费者及政府部门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2.加强对生产企业的要求,通过专门的立法,规定生产企业在一定范围强制回收,以促进对有关资源的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
3.淘汰落后处理处置工艺。依法禁止采用普通垃圾的处理方式,如焚烧、填埋等落后的处理处置工艺。
(二)建立电子废物回收利用机制
首先应该建立电子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至于具体的回收机制,不应一概而论,结合我国国情来看,一方面可以由国家建立统一的电子废物回收机构,通过委托回收机构回收其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该回收模式的优点是政府机构参与起劲、技术和管理工作,同时起到对电子垃圾回收监督管理的效能。
另一方面由生产者自行回收利用。可以单独回收,也可以联合回收,而后者由多家生产者联合组建回收体系更有利于电子垃圾回收的效率和资源的再利用。
另外还有一种委托回收的方式,主要为无力自行回收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合法处理其废弃产品的解决途径。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Z].2007.
[2]中国信息产业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年鉴(2006)[M].北京:中国年鉴出版社,2007.
[3]王书明,李岩.电子垃圾治理研究综述[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9(5):45-50.
[4]韩文亮,冯加良,顾泽平等.台州电子垃圾拆解区PM2.5中的多溴二苯醚与多氯联苯[J].环境化学,2009,28(6):95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