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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探望权制度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探望权主体范围过窄,不符合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这一基本原则。在我国相关制度完善时,需要考虑扩展有关探望权主体范围,明确未离婚但分居的父母、未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解除关系时,应享有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也应享有探望权;未成年子女本人也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