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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实践的法律才具有最终的现实意义,然而主体的法律实践不是逻辑式的,它是主体内在法律准则的现实化,因而主体法律实践准则构建问题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既以法律本体存在为前提,又与主体的法律认知紧密相关。对此问题,西方各主要法理学流派均普遍忽视了,并由此造成了各自理论上的分歧与对立。然而正是在主体法律实践的意义上,西方各法理学流派才存在沟通与协调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