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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在追求经济大发展的潮流中,我们却陷入 “道德危机”。如何保护美丽而脆弱的道德,提倡乐善好施的社会风尚,解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本文将就道德的立法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谈几点粗浅看法。
关键词:道德;立法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
哲学家康德说:“世界上有两件东西能够深深地震撼人们的心灵,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另一件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道德不仅可以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也可以引导人们追求至善,催人奋进。不仅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以“道德力量”应对现代社会危机。
目前,一些人盲目追逐物质利益,忽视精神价值追求,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对自我缺乏道德自觉与自省意识,放弃自我约束与良心叩问,呈现道德虚无感;人与人之间关系冷漠、疏远,呈现出道德观念扭曲状态;在人与社会方面,在许多层面和领域中,出现诚信与廉耻缺失,责任感与道义感松懈,道德淡化现象。那么,谁来保护美好而脆弱的善良呢?
上海大学教授顾俊认为,不能继续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而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果大家都觉得我可以随便欺骗人、坑害别人,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就会陷入恶性循环。”法律自然不能与道德混为一谈,但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道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虽然不能用法律强制道德,但法律的主旨是惩恶扬善,惩治了恶,也就张扬了善。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就无异于鼓励了非道德。以此,要提倡乐善好施的社会风尚, 就有必要解除救助人的这种法律风险。本文将就道德的法律保护谈几点粗浅看法。
首先,立法保护。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公民的救助义务,对具有高尚道德,实施了救助行为的人进行立法保护。
众所周知,2011年10月13日在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两辆车碾过。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18个路人对此不闻不问,导致小悦悦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12月,在山东济南长途汽车总站一辆由济南开往菏泽的长途汽车上,两名男子没买票,却非要硬闯长途车,还在车上蛮横地翻乘客的行李,司机李国强上前阻止却被歹徒连捅五刀,车上乘客无一伸出援手;2009年4月20日,广州花都区一辆大货车疑拐弯车速过快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一女子拼死用身体护住怀里的孩子,路人为救伤者连拦五辆车,其中包括一辆巡逻治安车尽皆不顾而去,事故导致3死3伤;2011年8月5日晚,打工仔小曾受伤的右手,被武汉市第三医院医生缝了针,因医疗费交纳不足,又当场拆掉了线……。
公民的救助行为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道德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为了保证救助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救助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在救助行为中受到损失的公民予以补偿的制度,使救助行为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和具体化。这样,在法律上就可以给予救助者一定的支持和帮助,降低救助行为的法律风险,使善良和正义得到维护和保障。相信这样一定会有更多的人伸出道德、善良和正义之手,去救助那些需要救助的弱者。
一些西方国家在使救助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减轻救助者责任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英美法系国家有一种法则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则”,即在紧急状况下,行善者即使造成一定后果,也可以减轻或卖出他们的民事责任。欧洲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据学者统计,有超过20个国家规定了见危不助罪。如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于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五年监禁并扣7.5万欧元(50万法郎)罚金。德国刑法典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使通知官署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处2500欧元以下罚金。美国有两部法规是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分别是《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此外,日本、埃及等亚非国家,也同样在刑法典中设有类似罪名。
目前,我国一些省份也出台了相关的实施办法。如: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短短1100多字,涵盖了免责原则、举证规则、人身损害待遇、救助行为确认、法律援助、鼓励作证、惩戒措施、政府慰问等主要内容;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者拖延;《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为了解决有些见义勇为伤残、牺牲人员家庭没有住房的问题,修订草案拟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者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还有浙江、重庆、安徽、宁夏等地,均出台过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例和通知。等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救助者面临的法律困境是全国性的,并非一省一市独有,因此最好能够全国统一立法。对于救助行为应法制化要求,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法,或由国务院制定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以上各省所制定的实施办法为我国日后统一立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奠定了理论及实践基础。
其次,司法保护。法院对于见义勇为案件的审判结果,直接影响到社会道德进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
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的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的旁听群众200人都是音乐学院学生,二审开庭时向旁听群众发放了500份问卷,其中学生400多人,受害者一方此前并不知情,只有很少村民来旁听。在这种比例严重失调情况下的问卷结果,完全不能反映出有评判能力的普通大众对此案的看法和意见,法院的这种行为是严重的不公平行为;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同村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其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判决结果一经媒体报道,大众哗然,此判决遭到了97%以上的网民的反对,大家一致认为,这一案件的判决就是典型的枉法行为;另外,被人们反复提及的天津“许云鹤案”和2006年发生在南京发生的“彭宇案”, 被质疑法院判决不公,其结果制造了“好心不得好报”的恐慌,成为如今社会许多人“向善不敢善”的心理源头。且不论具体是非,可以确定的是,某些司法环节把握不当挫伤了公众的道德感情,有人形容这样引起极大争议并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关键词:道德;立法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
哲学家康德说:“世界上有两件东西能够深深地震撼人们的心灵,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另一件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道德不仅可以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也可以引导人们追求至善,催人奋进。不仅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以“道德力量”应对现代社会危机。
目前,一些人盲目追逐物质利益,忽视精神价值追求,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对自我缺乏道德自觉与自省意识,放弃自我约束与良心叩问,呈现道德虚无感;人与人之间关系冷漠、疏远,呈现出道德观念扭曲状态;在人与社会方面,在许多层面和领域中,出现诚信与廉耻缺失,责任感与道义感松懈,道德淡化现象。那么,谁来保护美好而脆弱的善良呢?
上海大学教授顾俊认为,不能继续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而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果大家都觉得我可以随便欺骗人、坑害别人,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就会陷入恶性循环。”法律自然不能与道德混为一谈,但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道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虽然不能用法律强制道德,但法律的主旨是惩恶扬善,惩治了恶,也就张扬了善。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就无异于鼓励了非道德。以此,要提倡乐善好施的社会风尚, 就有必要解除救助人的这种法律风险。本文将就道德的法律保护谈几点粗浅看法。
首先,立法保护。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公民的救助义务,对具有高尚道德,实施了救助行为的人进行立法保护。
众所周知,2011年10月13日在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两辆车碾过。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18个路人对此不闻不问,导致小悦悦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12月,在山东济南长途汽车总站一辆由济南开往菏泽的长途汽车上,两名男子没买票,却非要硬闯长途车,还在车上蛮横地翻乘客的行李,司机李国强上前阻止却被歹徒连捅五刀,车上乘客无一伸出援手;2009年4月20日,广州花都区一辆大货车疑拐弯车速过快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一女子拼死用身体护住怀里的孩子,路人为救伤者连拦五辆车,其中包括一辆巡逻治安车尽皆不顾而去,事故导致3死3伤;2011年8月5日晚,打工仔小曾受伤的右手,被武汉市第三医院医生缝了针,因医疗费交纳不足,又当场拆掉了线……。
公民的救助行为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道德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为了保证救助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救助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在救助行为中受到损失的公民予以补偿的制度,使救助行为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和具体化。这样,在法律上就可以给予救助者一定的支持和帮助,降低救助行为的法律风险,使善良和正义得到维护和保障。相信这样一定会有更多的人伸出道德、善良和正义之手,去救助那些需要救助的弱者。
一些西方国家在使救助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减轻救助者责任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英美法系国家有一种法则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则”,即在紧急状况下,行善者即使造成一定后果,也可以减轻或卖出他们的民事责任。欧洲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据学者统计,有超过20个国家规定了见危不助罪。如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于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五年监禁并扣7.5万欧元(50万法郎)罚金。德国刑法典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使通知官署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处2500欧元以下罚金。美国有两部法规是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分别是《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此外,日本、埃及等亚非国家,也同样在刑法典中设有类似罪名。
目前,我国一些省份也出台了相关的实施办法。如: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短短1100多字,涵盖了免责原则、举证规则、人身损害待遇、救助行为确认、法律援助、鼓励作证、惩戒措施、政府慰问等主要内容;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者拖延;《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为了解决有些见义勇为伤残、牺牲人员家庭没有住房的问题,修订草案拟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者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还有浙江、重庆、安徽、宁夏等地,均出台过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例和通知。等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救助者面临的法律困境是全国性的,并非一省一市独有,因此最好能够全国统一立法。对于救助行为应法制化要求,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法,或由国务院制定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以上各省所制定的实施办法为我国日后统一立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奠定了理论及实践基础。
其次,司法保护。法院对于见义勇为案件的审判结果,直接影响到社会道德进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
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的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的旁听群众200人都是音乐学院学生,二审开庭时向旁听群众发放了500份问卷,其中学生400多人,受害者一方此前并不知情,只有很少村民来旁听。在这种比例严重失调情况下的问卷结果,完全不能反映出有评判能力的普通大众对此案的看法和意见,法院的这种行为是严重的不公平行为;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同村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其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判决结果一经媒体报道,大众哗然,此判决遭到了97%以上的网民的反对,大家一致认为,这一案件的判决就是典型的枉法行为;另外,被人们反复提及的天津“许云鹤案”和2006年发生在南京发生的“彭宇案”, 被质疑法院判决不公,其结果制造了“好心不得好报”的恐慌,成为如今社会许多人“向善不敢善”的心理源头。且不论具体是非,可以确定的是,某些司法环节把握不当挫伤了公众的道德感情,有人形容这样引起极大争议并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