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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在对旧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增添了“因逃逸致人死亡”之情节,相对提高了量刑幅度,本意是为解决频发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引发了理论界的讨论和实务界的困惑。本文旨在围绕刑法第133条和刑法基本理论,厘清基本概念,从罪过表现方面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认定问题。